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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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22, 2008

自己綁著手腳 任人打的惡法



『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前周四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成為法例了。先睇睇明報的社評和報道。而政府要求剔除的條文為草案中的第58條,條文規定公私營機構在提供職業訓練、職業介紹、出售貨品、提供服務、出租或分租、大律師選擇合伙人、以及會所選擇會員時,即使在語言上歧視,如拒絕在合理情況下提供翻譯,不會被視作種族歧視,卻被否決了。



【明報社評】 《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成為法例,政府有責任廣泛宣傳條例的內容,讓市民掌握其精神和實質,以免族裔之間出現不必要紛爭。另外條例草案通過過程中,政府提出的修訂遭到否決,顯示立法會內的微妙政治生態,建制派並非鐵板一塊,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要求特區政府的高效施政,隨時受到衝擊,但最關鍵的是政府必須令政策通情合理,而非靠政治化妝胡混過關。


條例內容有待宣傳推廣
條例涉及保護少數族裔的權益,在本港主流社會並未引起太大關注和共鳴,因此不少市民對於條例的內容,不甚了了;現在本港已經執行的性別歧視和年齡歧視條例,在意涵上較明確,市民容易掌握和依例執行,但是怎樣才算種族歧視,涵義較抽象和複雜,政府應該以深入淺出的宣傳,幫助市民了解和掌握。


長期在本港生活的少數族裔,總人口約30多萬,較多的是印巴裔、尼泊爾人和一些東南亞國家(例如泰國)的人。未有《種族歧視條例》的時候,他們在以華人為主的主流社會生活,由於經濟條件相對較差,他們的社會地位及不上在港的歐美國家人士,少數族裔的適齡學童,除非有能力進入國際學校接受教育,否則都要到本港的學校,與華人學生一起讀書,而一些少數族裔的成年人,不懂英語、也不懂廣東話,因此他們在本港的生活,確有許多不便之處,在社會提升的機會也較低。因此以本港社會的文明程度,立法保障少數族裔的權益,是應有之義。


不過,《種族歧視條例》成為法例之後,不等於少數族裔認為遭到歧視的情況,就即時消失了,因為其間還有主流社會與少數族裔之間相互適應的問題。即使主流社會認為條例是為了保障少數族裔的權益,提高其社會地位,但是少數族裔對於條例有多少認識,還是大有疑問。例如香港基督徒學會4月間以問卷訪問289人,當中130人為少數族裔人士,包括印度、尼泊爾和巴基斯坦。結果發現,45%少數族裔人士沒聽過《種族歧視條例草案》,32%認為條例通過後生活會改善,36%人指條例會令生活變差。


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有責任廣泛宣傳條例的內容,讓所有族群都能夠正確適應和落實,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和官司,以免目的本為促進族群和諧、社會融和的法例,卻被族群之間用以相互抗爭,那就大大不好了。


已經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政府本來提出讓醫院、職訓等8類機構或個人,享有語言歧視豁免,不會因為沒有提供個別語言服務而遭檢控,詎料豁免條文卻在泛民主派、工聯會等反對下,以24比26票遭否決。



【明報專訊】 爭議逾10年的《種族歧視條例》(下稱《條例》)昨在立法會以45票贊成,沒反對及棄權票下一致三讀通過,由於在審議最後關頭,政府動議的「語言歧視的豁免條文」被否決,令日後公私營機構在提供特定服務時,不可拒絕在合理情況下為少數族裔提供翻譯。政府拒絕回應會否於下個立法年度提出修訂,將此項豁免條文「復活」,但吳靄儀議員警告,政府一旦作修訂,香港將成國際大笑話。

政府將於下周五把《條例》刊憲,計劃在3個月內實施有關授權予平機會的條文,期望有關適用於政府和私人機構的條文會於1年內盡早開始循序實施。

不少人擔心,《條例》實施後是否任何機構都要向少數族裔提供個別翻譯服務。政府表示,修例不代表所有情況都需要向少數族裔提供傳譯服務,亦無規定職業訓練或教育機構需要變更授課語言。公民黨吳靄儀指出,若針對某種族人士,基於其種族而「特別對待」、令其受不公平歧視,才算觸犯法例。

自由黨﹕商界啃得落
在語言歧視豁免條文前晚遭否決後,曾有指政府考慮臨時撤回法案,中止三讀,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宣布動議三讀後,11名議員罕有地於三讀時發言以示支持。當議事廳的電視屏幕顯示45名議員全數贊成三讀,泛民議員更一起拍掌「叫好」,公眾席上傳來拍掌聲,當中包括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和一眾少數族裔人士。

被問及語言歧視豁免條文,不獲通過是否始料不及,林瑞麟表示,過去已跟議員解釋政府的立場,更形容草案獲三讀通過是「大團圓結局」。對於新任副局長是否需為箍票不力負責,他指投票是議員和黨派的決定。他沒回應會否在新立法年度再提修訂,令豁免條文「起死回生」,但吳靄儀警告,政府若想提出修訂,香港在國際上必會蒙羞。

自由黨田北俊表示,條例沒有對商界影響構成太大影響,「商界『啃得落』這條法例」。他預計條例對職訓和醫療機構影響最大。該黨副主席周梁淑怡預計,條例落實會遇到不少困難,如翻譯人才能否配合等。

職業訓練局表示支持條例,該校現有一些專為少數族裔而設的課程,包括酒店及旅遊證書或文憑課程等,未來會盡可能安排翻譯員協助他們學習。勞工處則會把《勞工處簡單易用的就業服務》小冊子翻譯成菲律賓文、印尼文、泰文、印度文、巴基斯坦文和尼泊爾文。醫管局會考慮聘請兼職翻譯員,或邀請志願團體提供翻譯服務。




因為上面有關『括免』第58條,條文規定公私營機構在提供職業訓練、職業介紹、出售貨品、提供服務、出租或分租、大律師選擇合伙人、以及會所選擇會員時,即使在語言上歧視,如拒絕在合理情況下提供翻譯,不會被視作種族歧視,被否立法會決了。有個別議員都提出,在執行上,短期可能未能配合,會引起很多觸犯法例的案子。


我想條例的原意是好的,但立法初期太多漏洞,法庭還未有案例依從,啲官啲裁判司,單憑個人理解,演繹相關法列,恐怕容易畀啲有心人去鑽空子。還有我沒有發覺條例有提及,祇是適用於本港合法居民,在沒有注明之下,我想條例是同樣保護,外國來港經商、旅遊、甚至非法入境者。


唔好講我地啲華裔說廣東話的一群,好多時唔覺意漏咗句『X阿差』、『Y架仔』、『Z黑鬼』etc. etc. 會畀提出歧視指控,咁在街上畀啲人執著,有佢地一班同鄉做證人,又可能有見義勇為的本地華人做證人,同你商討庭外和解,收錢放人,相信很多港人會息事寧人,科水買佢怕,亦唔想攪到要上法庭,去差館,費時失事。相信條例一經刊憲,就會繼『補藥黨』、『祈福黨』等等,『歧視黨』是新流行的品牌。


第五十八條沒有得到括免,其中的『出售貨品 提供服務』,若果沒有提供翻譯,也可以是犯法,也是最容易中招。我又到『法律援助處』個網頁一查,原來香港法援包括:


『法律援助署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他們是否 香港居民。』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所提供的服務適用於在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 民事案件。』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則可向 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覆核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哈哈哈!啲外國刁民,國內自由行,可以來港試試嘞! 只要引到香港人罵你一句,或者執到某某機構,在『出售貨品 提供服務』之時,沒有提供翻譯,你可以接受庭外和解,你可以申請法援告上法庭。


還有我想知道若是外國刁民提出民事訴訟,因為有案在身,是否可以得到延期留港,在香港等候法院審訊,等開庭,再上訴,繼而終審,而要留港較長時間,是否需要申請身份證,有咗身份證,再若因沒有生活費,可否可以在港工作打工,再等上訴去終審等多幾年,到時還可以接受『綜援』添呢!



伸延閱覽:
壹大押 七月十四 (反)種族歧視條例評論





20 comments:

新鮮人 said...

我有以下幾個疑問:

我要去外國讀書,
又要考IELTS又要乜,
咁樣係唔係歧視呢?

我開間士多,
有個由細到大係香港大嘅巴基斯坦仔來買嘢,
佢係都要講佢嘅家鄉話,
我無翻譯畀佢,
又算唔算歧視吖?

我去美國玩,
被人打錢包,
入到差館,
佢哋無廣東話翻譯,
人哋又算唔算歧視呢?

我哋去日本,韓國玩,
都會學返兩句外文啦,
唔通啲當地日本人,韓國人唔識講廣東話又係歧視我哋咩?
入鄉隨俗,
不少少數族裔明明係香港長大嘅,
一係就唔肯講廣東話,分外國人攞著數,
一係就唔想學廣東話,幾十年都懶學,
完全唔想溶入香港社會,
根本哩條法例就係白痴嘅,
歧唔歧視係不同種族如何溝通問題,
係要相方的,
不是立法就可以,
這樣只會令別人用心嘅人混水摸魚,
亦會激化大家的矛盾,
根本就係不知所謂!!

Haricot 微豆 said...

Based on the info you have supplied, it appears the ethnic minorities' "right" to demand translation is way too broad (or else not well defined). The people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ons should (and better) come up with some fact sheets or Qs and As. They really should clarify the various aspects of the law with concrete examples!!!

梁巔巔 said...

喺呢班庸人狗官偽君子假道學渣料嘅帶領之下, 一句講晒~ 堅過星加坡啦我哋!

Anonymous said...

新鮮兄:
你舉出的四個 cases, 如果調轉嚟告,照表面證供,好有可能根據新例,是會受理的!

美國同歐盟立條保護主義法例,對中國有理無理,有懷疑傾銷,就可以立刻先徵收懲罰性關稅,慢慢再調查。

點解香港呢條例好似是要懲罰返自己咁嘅?
仲有睇睇法援,直程貼埋錢,去畀人告自己人噃!

Anonymous said...

微豆兄:

表面上由我搜集得到報章上有關的報道,就對香港很不利了。

明報都有提出需要『宣傳推廣』,但不是QandA的方式。

但我想在 立法、執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框框下,法例就已經立了,立法會是不會製訂QandA,因為個別事件太多,無可能做到,亦不是立法精神,反而引起更多更大混亂。執法的就更不可能寫QandA,因為不是佢地個瓣。司法個班法官,高高在上,就更加唔睬。

唯一可以做就是盡快搵啲 typical cases,快啲得到法庭判決,做成案例 precedents,若果有灰色地帶,就再由立法會修例。

Anonymous said...

巔巔兄:
乜今次香港威過快過星加坡呀,
我還以為咁急攪條唔清唔楚個法例,
喺因為星加坡已經有,香港驚死落後畀人,
學人星加坡嘅添!

梁巔巔 said...

冇咯冇咯, 香港越嚟越..... 唉.....

新鮮人 said...

真係愈諗愈覺得香港好多偽君子!!!

梁巔巔 said...

係哩~

剩係 Blog 壇都大撚把!

Anonymous said...

新鮮兄 巔巔兄 (排名不分先后,以筆畫順序):

兩位兄臺好! 搞埋好多法例,都是用來箍實啲香港人,有啲『慢火溫水煮青蛙』的感覺!

梁巔巔 said...

睇睇70年代80年代香港邊 Q 度有咁撚多嘢咖?! 所以, 香港一枝獨秀, 盡領風騷.

梁巔巔 said...

從來只有人哋祟拜, 學我哋! 而家?! X, 以前 oD o靚韓, 台, 馬, 泰, 星全部堅過我哋!

好似台灣, 我哋竟然落後畀佢哋呀頂~ 以前只有台灣人為我哋嘅藝人歡呼瘋狂 ja ma!

Anonymous said...

巔巔兄:

逆水行舟。。。。!

Anonymous said...

巔巔兄:
與其在罵,你是孖政本科,趁立法會換屆,不如你參加立法會選舉,進入建制,發揮影響力,做福市民!

梁巔巔 said...

邊有人會選我~ 盞畀人笑兼嘥$!

收買佬 said...

http://www.needagoal.com/phpbb3/viewtopic.php?f=5&t=29359

The Inner Space said...

大坑王子
浣紗街天王
號召力十足!

巔巔兄有力一試!

The Inner Space said...

收收兄:

多謝提供 反曼聯盟 連結,

但喺,
佢地要踢我入會至畀我睇,
咁我試來試去都入唔得到,
我不受歡迎我決定不入會!

收買佬 said...

>多謝提供 反曼聯盟 連結,
>
>但喺,
>佢地要踢我入會至畀我睇,
>咁我試來試去都入唔得到,
>我不受歡迎我決定不入會!

無可能呀﹖試多次啦﹐我0岩0岩都set 到個2nd account 無問題。

Anonymous said...

謝謝 收收兄,我會遲啲再試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