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Non Chinese literate friends, please simply switch to English Version provided by LOUSY Google Translation

Please participate in the unregistered demography survey of visitors at the right hand side bar. You are: ?

敬請參與在右下方的不記名訪客分佈調查問卷,你是: ?

Friday, September 18, 2015

港鐵三職員圍著個古箏女

港鐵三職員圍著個古箏女




難道古箏是攻擊性武器?在幾天前有則新聞報導:女學生帶古箏入閘遭截,港鐵: 呼籲轉乘其他交通工具。一個女生可以揹起的古箏重量是有限的吧,比起一些肥仔肥妹肥佬肥婆重量超過二百磅,乘客們也不會害怕被撞刻意避開他她們,港鐵更沒有禁止乘搭。


【明報專訊】唔畀女生帶古箏上車,港鐵被指大細超。一名背著古箏的女學生遭港鐵職員截停。大圍港鐵站昨日有女學生疑因攜帶體積大的樂器,遭港鐵職員截查。





有網民在社交網站Facebook群組「大圍聯盟」上載一張照片,一名身穿校服的女學生,背著與她身高相約的古箏,站在港鐵大圍站大堂。照片顯示,她被數名港鐵職員包圍,疑因攜帶體積大的深啡色古箏盒,遭職員查問。

網民看到相片後議論紛紛,當中有人質疑港鐵職員平日行使職權時,是否一視同仁,因為有時乘客會發現有疑似水貨客帶了大件行李上車也相安無事。

港鐵發言人回應查詢時表示,昨晚6時許,港鐵大圍站職員在大堂發現一名乘客攜帶大型行李乘搭馬鐵,於是將她截停,並向她解釋其行李長度超過規定的130cm,呼籲她轉乘其他交通工具離開,而該名乘客最終離開車站。

港鐵規定,行李長、闊及高總和,不得超出170厘米,而東鐵線規定行李不得超出23公斤重。港鐵呼籲,乘客要顧己及人,如攜帶過大行李,或會滋擾其他乘客及構成危險,港鐵職員不時會巡察車廂及月台,檢查是否有人違規。



這次行動引來討論,更誘發網民發起「超合作運動」,據明報:學生帶古箏搭港鐵遭拒,網民發起「超合作運動」 。


【明報專訊】有網民發起「港鐵超合作運動」,呼籲市民舉報攜帶行李過大的乘客。

大圍港鐵站昨日有女學生疑因攜帶體積大的古箏,遭港鐵職員截查,該學生最終須轉乘其他交通工具。

有網民批評港鐵處理乘客攜帶大型物件的條例時,選擇性執法,寬容對待攜帶大型貨物的水貨客,卻拒絕帶樂器的學生乘坐港鐵。

Facebook群組「馬鞍山人,馬鞍山事」在事件後,發起「港鐵超合作運動」,呼籲市民在車廂內,若見到有乘客的行李大小,違反港鐵規例,就立即打電話到下站通知職員,要求職員上車執行規定。他們在網上提供東鐵沿線各站電話,方便乘客舉報。

港鐵發言人表示,昨晚6時許,港鐵大圍站職員在大堂發現一名乘客攜帶大型行李乘搭馬鐵,於是將她截停,並向她解釋其行李長度超過規定的130cm,呼籲她轉乘其他交通工具離開,而該名乘客最終離開車站。

港鐵規定,行李長、闊及高總和,不得超出170厘米,而東鐵線規定行李不得超出23公斤重。港鐵呼籲,乘客要顧己及人,如攜帶過大行李,或會滋擾其他乘客及構成危險,港鐵職員不時會巡察車廂及月台,檢查是否有人違規。



經網民發掘後,據明報報導:乘客攜6呎床褥搭港鐵,關刀洗衣機組合櫃曾成功「入閘」。


【明報專訊】大圍港鐵站昨日有女學生疑因攜帶體積大的古箏,遭港鐵職員截查,該學生最終須轉乘其他交通工具,事件引起網民激烈討論,有網民指港鐵只是按章辦事,亦有人批評港鐵欺善怕惡,縱容水貨客或其他攜大型行李乘客。

就在網民熱議之際,今日再有人發現一名乘客攜帶一張約6呎乘4呎的床褥進入車廂,位置阻擋數個座位。拍照者更說:「地鐵史上最大件行李。」

照片隨即在網上瘋傳,網民批評港鐵「大細超」:「港鐵職員阻止學生揹古箏搭港鐵,但又允許拎著4X6呎床褥搭港鐵?係咪要出嚟交代一下?」、「我唔信由入閘直至到上車,全程無一個職員睇到!」

「古箏事件」後,網民紛紛在互聯網貼上過往乘客攜帶大型行李成功「闖關」的圖片,物品種類包羅萬有,如洗衣機、關刀、組合櫃等等。

不過,有人卻沒有這麼「幸運」,曾在亞運會奪得金牌兼現任香港桌球總會教練陳國明,今年7月年攜帶約1.6米長的桌球棍(cue棍)乘坐港鐵,接獲港鐵警告信,指他若再犯會被罰款2000元,事件惹起爭議。



為了釋事寧人,港鐵透過傳媒說:港鐵冀事件無令事主不快,歡迎舉報違例個案。


【明報專訊】港鐵大圍站入閘機對開豎立一塊行李尺寸限制告示牌,亦有職員視察有否乘客違例。


一名女中學生昨日攜帶體積大的古箏進入港鐵大圍站大堂付費區後,遭港鐵職員截查,港鐵表示該名女生經職員呼籲下轉乘其他交通工具。事件引起網民激烈討論,批評港鐵「大細超」,欺負中學生,卻縱容水貨客或其他攜大型行李乘客。






港鐵發言人再度就事件解畫,表示知道市民對事件關注,希望該名女生沒有為事件感到不快。發言人重申,港鐵行李規章規定適用於所有乘客,目的是為乘客帶來安全及舒適的乘車及候車環境,如行李體積過大,會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及危險,港鐵職員不時會巡查車廂及月台,檢查有否違規乘客,亦歡迎乘客向港鐵舉報違例個案。



事件經過幾天發酵,嗜悲 認為經過社會討論,最終應該帶出是否 “被歧視了” 的爭議,點解冇人點出這是一種歧視呢?一個女生可以揹起的古箏重量是有限的吧。 以前也曾經有導盲犬被拒絕過乘電車搭公車喇,如今帶不含攻擊性的大型樂器,是不准搭公車港鐵。


晴報:唔畀女生帶古箏上車,港鐵被指大細超。


【晴報專訊】一幅女生背着古箏被港鐵職員阻上車的照片,昨在facebook「洗版」,更引起網民批評港鐵欺善怕惡,只對學生執法而縱容水貨客,網民更把過去在港鐵車廂拍到有人搬床褥等大型物件的相片瘋傳,又有網民發起「超合作運動」,呼籲乘客一遇過大行李就致電港鐵舉報。

事件發生於大圍港鐵站,一名穿着校服的女學生背着與她身高相若的古箏,旁邊有一名女士手持古箏架,遭三名港鐵職員包圍,此幕被網民拍下再上載於fb群組「大圍聯盟」。事件引起網上熱論,不少人批評港鐵「蝦細路女」、對水貨客執法不力等,又「建議」學生應該將古箏包裝成水貨。

遭質疑選擇性執法 放生水客
另一fb專頁「馬鞍山人,馬鞍山事」更發起「港鐵超合作運動」,批評港鐵職員「疑似選擇性失明」,提供東鐵沿綫各站的電話,一旦見到違規行李就要求職員上車執法。有港鐵職員對本報稱,事件中職員屬候命中的客務快速應變隊隊員,每小隊有三名成員,負責於事故發生時控制人群,由於古箏過長,或會在上扶手電梯時撞向指示牌,職員需從安全角度出發。

他坦言,附例特檢隊只於粉嶺、上水、羅湖、落馬洲站當值,其他車站在人手緊張下不會主動抽查乘客行李,若沒有舉報職員不一定發現違規。

港鐵盼市民理解規定歡迎舉報
港鐵發言人指出,知道市民對事件的關注,希望事件沒有令該名學生不快,亦希望市民理解職員當時在執行行李規章的規定,而這個規定適用於所有乘客。發言人又指,現時已有多項措施,包括於東鐵綫加設行李23公斤的限制、於近口岸的車站設地磅、附例特檢隊巡邏等,亦歡迎乘客向港鐵職員舉報。

樂手被迫搭的士 盼開方便之門
古箏一般長1.63米,超出港鐵規定,有古箏演奏家坦言,現時表演或比賽時,都要乘的士或貨車,大提琴和低音大提琴樂手,亦面對類似問題,令他們很困擾,他期待社會藉今次事件,討論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可為樂手打開方便之門。

古箏演奏家莫偉樑笑言,港鐵及古箏都伴他成長,曾於小、中學生時代帶古箏進入沙田火車站而被職員索大型行李費用20元。他指,古箏是中樂之中最長,一般長1.63米、闊0.3米,難以搭巴士、港鐵,只能乘坐的士或貨車,估計事件中的學生可能是古箏新手,不清楚港鐵附例。

他早前曾到日本交流演出,日本鐵路公司容許乘客帶滑雪板、古箏上車,「如果公共交通是為市民開方便之門,樂手帶大型樂器是否可通融?」



今次見不到有人敢用 “歧視” 來罵港鐵,是害怕 discrimination 容易會被人上綱上線吧。以前導盲犬曾經被拒入餐廳,乘搭公車乘渡輪 等等,甚至或是進入某些政府辦公大樓(見下面:李華明質詢張建宗立法會記錄),導盲犬經社會多方面討論,結果如今不是都切底改變了觀念。


對於大型樂器而言,絕不是含攻擊性武器,公共交通機構應該商討如何協助攜帶者,而不是簡簡單單一聲稱超過附例許可長度,超過過某尺寸就拒絕搭載並要求離開。必須考慮攜帶者的動機,他她們是要攻擊其他人嗎?!這與帶關刀上車,利用港鐵廉價搬運床褥走水貨,是有著明顯分別的。


次次攜帶大型樂器轉乘坐貨車的士,不是每個人每家庭都負擔得起,若因為負擔不起運輸費用,就不能學古箏練大提琴,這是否就是已經構成 “歧視” 成份了麽?因為得不到平等機會!


公車港鐵職員們,若能先協助攜帶大型樂器者安全由地面上落月台,可以只限制使用頭尾的車廂,減輕阻礙其他乘客機會,到下車站也有職員協助離開車站,那末豈不是可以令到皆大歡喜嗎?



嗜悲加註:
以上只是純粹個人想法,就以導盲犬為例,何故攜帶大型樂器(不是武器),不准乘搭公車港鐵,附例是幾十年前寫下的嗎?有沒有定時就社會情況更新?祈望經過社會各界討論,可以合理解決。




Appendix 附加:


四年多前 李華明 與 張建宗 針對 導盲犬 在立法會的 “問與答”


【政府立法會資料庫】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多年來沒有導盲犬在街道穿梭。據報,香港導盲犬協會(協會)已剛成立,並引進了幼犬,以訓練為導盲犬後交給合適的視障人士,為他們引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引進導盲犬後,需要進行哪些配套工作;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有否政府和公共機構的設施是不准許導盲犬進入的;若然,政府有否改善措施,以配合引進導盲犬;

(三)鑑於現時部分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公共小巴、電車、昂坪纜車和的士等)的附屬法例,沒有訂明可容許視障乘客攜帶導盲犬乘搭該等交通工具,而只是訂明由負責人員酌情決定,政府會否修改相關的附屬法例,明文容許視障乘客攜帶導盲犬乘搭該等公共交通工具,以配合引進導盲犬;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據悉目前有些私營場所(例如餐廳及酒店等)明文規定不准犬隻(包括導盲犬)入內,政府會否與協會合作,推動這些場所容許導盲犬進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政府會否效法日本等國家,制定導盲犬法,規定商廈、電影院、店鋪和所有民間設施,均不得拒絕輔助殘疾人士的導盲犬進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政府如何確保導盲犬於服役期間及退役後均可得到適當的照顧;及

(七)鑑於導盲犬對港人來說較為陌生,政府會否加強公眾教育,教導市民如何與導盲犬及其主人相處?



答覆:

主席:

政府的康復服務政策目標,是為殘疾人士(包括視障人士)提供所需的支援,以加強他們獨立生活的能力,從而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協助他們融入社群。為此,政府一直積極為殘疾人士發展康復服務及建立無障礙的生活環境。我們亦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新的意念,以助康復服務持續改善。就李議員的提問,我分項回答如下:

(一)、(四)及(七)引入導盲犬所須的配套工作一般包括:幼犬培育、醫療、飼養及為狗隻提供訓練等,這些工作均會由「香港導盲犬協會」(協會)負責。當狗隻投入服務後,其日常生活所需、飼養和防疫注射等,則由接受服務的視障人士負責。

政府歡迎協會引入導盲幼犬的計劃,並已和協會建立了聯繫,了解他們的計劃詳情。政府樂意作出配合,以協助落實計劃。事實上,在政府的支持下,有關的康復機構現正向一項慈善基金申請撥款,以推行「導盲犬使用者培訓先導計劃」。該先導計劃除引入導盲犬和為有關的視障人士提供訓練和跟進服務外,亦擬籌辦各項公眾教育活動,促進市民對視障人士使用導盲犬的認識和接納。

此外,政府會繼續致力推廣康復服務公眾教育,藉以促進市民了解殘疾人士的權利和需要。除了舉辦多項全港性大型宣傳活動外,我們亦增加撥款資助非政府機構和18區區議會等,舉辦康復服務公眾教育活動。機構可就殘疾人士的措施和服務,申請撥款籌辦公眾教育活動,包括加強商界(如酒店業、飲食業等)對導盲犬的認識。

此外,現時法例容許導盲犬進入食肆範圍內。《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B條在規定任何人不得攜帶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的同時,亦明確訂明為完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當嚮導的狗隻則屬例外。

(二)、(三)及(五)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任何人士如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的處所,或拒絕向他提供服務或設施,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在該條例下,有關處所,服務及設施的涵蓋範圍包括酒店、銀行服務設施、教育設施、娛樂設施、康樂設施、交通運輸設施等。

政府和公共機構,包括市民經常使用的公共設施(如康樂場地、文娛中心、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公眾街市等)均容許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方面,香港房屋委員會並沒有限制導盲犬進入其轄下的物業,亦容許公屋視障住戶在其處所內飼養領有牌照的導盲犬。學校方面,如視障學生有需要攜帶導盲犬進入學校,校方會作出配合。

公共交通設施方面,現時港鐵、專營巴士及山頂纜車的相關法例,均已列明陪同失明人士乘車的引路犬隻是可以登上有關車輛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電車、渡輪、的士及公共小巴等)的相關法例則容許車長或營辦商酌情決定是否讓陪同失明人士乘車的引路犬隻乘車或船。就以電車及渡輪而言,有關公司一直以來均容許陪同失明人士的引路犬隻登車及登船,並有指引給予員工,要向有需要的乘客提供協助。至於的士及公共小巴方面,在一般情況下,陪同失明人士的引路犬隻均可登車。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鼓勵業界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適當協助。運輸署會繼續這方面的宣傳工作。由於有關安排實施已久,亦行之有效,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修改相關法例。

(六)如上文提及,導盲犬於服役期間的生活所需均由接受服務的視障人士所負責。當導盲犬到了不適合提供服務的年齡,協會會安排導盲犬退役及安排合適的人士/家庭領養。


2011年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另 《鏗鏘集-我的導盲犬》觀後感

【通識網】




由導盲犬看社會共融
導盲犬的功能,市民大致上都有基本認知,有時亦可能在街上碰到牠們帶領著失明人士走路。片中主要描述了兩個實例,說明導盲犬在香港所遇到的挑戰,以及未來的機遇和發展方向。這些與通識科又有何關係呢?

依法而行的難處
首先,在法律方面,現時已有不少地方歡迎導盲犬進入,但偶爾亦會遇上被拒絕的窘態。像片中所示,食肆條例早已列明導盲犬可以進入食肆,而在《殘疾歧視條例》中亦有類似描述。同學要思考的是,即使事情有法律條文基礎,但在實際操作時又能否真的依法而行?儘管有些大公司提供內部指引,但畢竟導盲犬數量極少,前線員工也不一定對相關指引了然於胸,片中的女被訪者傅提芬帶著導盲犬Nana,一度被拒登上電車便是一例。故此,同學不能假定事情有法可依便等於解決了問題,必須考慮日常運作的各項限制。

社會共融的重要
另外,市民對狗隻的接受程度不一,難以期望每個市民都願意完全接受導盲犬。不過,這正展現社會共融(Social inclusion)和互相尊重(mutual respect)的重要性:多元的社會存在著人的不同需要,有人以輪椅代步,有人看不懂中文,有人喜愛素食 。。。。如果單單因為自己不喜愛,而禁止其他人以某種方式生活,或是阻止社會加入某些配套,這不是共融的表現。幸好,隨著社會越來越進步,各項共融的配套亦逐漸出現;如片中所見,支持導盲犬的市民不斷增加,連澳洲導盲犬專家Ian都表示讚賞;再想一想,鐵路站增建的升降機、提供給少數族裔的社區支援等,這些努力都使香港成為不同人士安居樂業的地方。

生活素質的優次考慮
當然,香港的導盲犬學校只在萌芽階段,談不上成為普及文化,它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方可加速進程。不過,同學也要考慮其他市民的不同需要,還有社會各階層所需要的支援。對政府來說,實在不可能同時展開一系列的戰線,總要權衡輕重、列出先後次序,根據受惠人數、資源多寡來作考量。所以社會沒有一下子變成人人眼中的美好,不一定是政府不聽民意,而是現實上確有顧慮。或許導盲犬的發展是需要階段性的進步,這就是我們常說「生活素質的優次」;我深信只要方向正確,總有一天會達到目的。 (看片)



希望經過社會廣泛討論,港鐵可以容許在職員監管下,市民個別攜帶大型樂器,乘搭港鐵列車。至於整個樂隊,集體攜帶大型樂器乘搭港鐵列車,這也是可以再討論,但可能要事先預約安排吧。


後記:


到十月中 港鐵 有宣布:


【AM730】港鐵早前拒絕乘客攜帶大型樂器入閘,引起部分人士不滿。港鐵昨召開記者會,宣布最快下月推出試行計劃,市民登記後可於非繁忙時間內,攜帶較現行尺寸限制為大的樂器乘車,具體安排最快本月公布。

港鐵車務總監金澤培表示,早前邀請公眾人士就現行乘客攜帶隨身物件的尺寸規定提交意見;截至昨午 5時,共收到 552個意見,百分之 41與樂器有關,當中一半傾向支持為超過尺寸規定的樂器,設立登記或豁,免制度,容許乘客攜帶相關樂器乘搭港鐵;百分之 30建議放寬,另有百分之 20建議維持或收緊現時的規定。

另一方面,港鐵需同時考慮安全及營運因素,包括保持通道暢通無阻、於車站或車廂緊急逃生時的效率,以及長型物件觸及高壓架空電纜及設備、導致觸電的可能性。

概念如駕駛執照
在考慮上述意見及因素後,金澤培稱,港鐵最快於下月推出一項為期數個月的試行計劃;乘客經預先登記,便可於非繁忙時間內,攜帶較現有尺寸限制為大的樂器,概念如駕駛執照般,一旦獲發證件後,申請者毋須逐件樂器進行登記。

金澤培稱,港鐵正就技術、行政及後勤方面,著手為大型樂器登記計劃作準備,過程中將與機電工程署進行商討,相信大提琴等大型樂器亦可「入閘」,但古箏則有困難,「實在未諗到辦法,依家仲諗緊。」至於具體執行時段,以及樂器尺寸上限等詳情,需研究後再作公布。

他補充,港鐵同時就攜帶大型運動用品,與相關團體進行溝通,冀計劃可拓展至有關範圍。

月均勸喻 9千人
對於外界質疑港鐵職員執法不一,金澤培引述數據指,港鐵每月平均勸喻 9,000名攜帶過大或過重行李的乘客;於過去一個月,只有 4名攜帶大型樂器的乘客,因上述原因遭勸喻,故認為職員公平執法。

香港鐵路員工總會副理事長麥培東擔心,新措施會加劇前線人員與乘客間的磨擦,要求港鐵增加人手,「如果有任何修改,要重新檢定人手,有需要時要增派額外人手,包括處理申請、批核及檢查。」

早前發起抗議行動的揚琴老師龍文慧歡迎有關安排,認為對方的回應算是迅速,「希望在執行上能更方便乘客,不會有太多手續;港鐵前線員工也不會有太大壓力。」



還有 港鐵 的發言人,在宣布新安排前,指出車頭車位的逃生門尺寸甚為狹窄,大型樂器逃生時可能造成阻塞,這可以理解但只要在登記大型樂器時,經過量度並加註明,以所登記的樂器編號作實(若是古董樂器就閣下自理),緊急逃生時必須遵守協議,暫時放低樂器方便逃生,相信擁有者是可以自己權衡應否接受的。


另外,嗜悲 近日乘港鐵返家,在車站內遇到一位外籍女士(要用行履閘出來),出來時與嗜悲行往同一方向,她就住在 嗜悲 家門附近的屋苑,觀乎她的體型高大而且必超過三百磅,相信港鐵狹窄的逃生門尺寸,她一定未能通過,若格硬塞過去,更可能被卡著不進不退。


但我們不會因為肥胖,而拒絕這位外籍女士登車吧 。。。。。不過,真的要認真想想,一旦列車需要利用逃生門疏散乘客,有沒有 contingency plan 預設緊急計劃 for oversize passengers 乘客呢?



伸延閱覽:
女學生帶古箏入閘遭截 港鐵:呼籲轉乘其他交通工具 明報新聞網
學生帶古箏搭港鐵遭拒 網民發起「超合作運動」 明報新聞網
乘客攜6呎床褥搭港鐵 關刀洗衣機組合櫃曾成功「入閘」 明報新聞網
港鐵冀事件無令事主不快 歡迎舉報違例個案 明報新聞網
唔畀女生帶古箏上車 港鐵被指大細超 晴報新聞網
導盲犬: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政府資料庫
《鏗鏘集-我的導盲犬》觀後感 通識網
港鐵推樂器登記制度最快下月試行 AM730



我的舊文:
Discrimination vs Condesension




《For your attention 懇請垂注》
Recently,Blogger spam filter has become overly sensitive, your comment may automatically relocate into the spam locker temporarily,awaiting for my discretion. I shall visit the spam locker frequently to unlock your comment,please remain patient.
若閣下的留言突然消失,此乃博格的自動過濾系統過份敏感,留言被掃入廢言儲物箱,需要 嗜悲 審查後作出裁決。愚弟定必每天巡邏多次,儘早釋放返回留言板,謝謝你的耐性。




Wednesday, September 16, 2015

改革

改革



家居附近的 美心MX 快餐,在本來地點進行大事裝修 。。。


舊貌





經過個多月來乒乒乓乓改裝,最近復業連名都改埋。


新顏





唔再叫 美心 喚作: Take◆Eat◆Easy


嗜悲加註:
以下是純個人感受,更可能是個人個別事件,嗜悲 唔好彩剛剛遇上了。而且,嗜悲 只有週末 六日 兩天假期,會去心心吃早午下午茶和晚四餐。平日要上班而晚上也絕少會去心心晚飯,因為平日多會自己在家煮飯仔,少鹽少油少糖吃得健康啲。若有興趣者繼續閱讀吧 。。。。。


首先經過改裝後,心心內部的新設計是把購票售票收銀處,與出品派餐口的位置,和水吧位置由左至右,連成同一個長 counter 一列過,意念是甚好的。若三個不同單位,都是同樣流程暢順,人流一路往同一方移動,但實際上卻有頗大的出入。


由於這個長 counter 必需要連著廚房,方便傳出烹調好的出品,整個組群選址卻是在整個舖位的中心地帶(可能受建築制約),由大門口到長 counter 前,是幾列顧客吃餐座位,過了中心長 counter 及廚房,再入又再是顧客吃餐座位位置。


只要 售票部 出品派餐部 派飲品部 個別位置,慢了遲了就開始造成塞人,其他部份員工卻只可以在空等待。而顧客就出現塞人,由中心地帶一路塞返到出到大門口。甚至連坐在最內面吃完餐的顧客,若選擇由大門口離開,也要費時經過中心地帶人群,才返行出大門口。


開業的首兩個週末,嗜悲 絕早就想過去試新,但幾次去到從外面望入去,見內面阻塞著長長人龍,都是放棄掉頭就走去別處吃。


最後一次是某週末下午,打算去吃下午茶餐,估計會少些人流,幾經幸苦 嗜悲 先鑽到入去購票處,方可以先看看有甚麼選擇好吃,但又要行返轉頭去近大門口隊尾排隊購票,排隊排了15分鐘還未輪到 嗜悲,前方還有十多個人,結果還是很不甘心地放棄了。







等到第三個週末,嗜悲 預早 上午11時半,就去排隊,吃個 early lunch,今次終於吃到一向愛吃的:焗豬扒飯,價錢比前貴了約一成,總算是吃到了翻新後新店出品,結論跟以前分別不大,只是多了點芝士味。


價錢貴了,除了是因為通漲,食材貴了,人工貴了,租金加了,還有吃餐時的新環境,新座位都是要付費的嘛。








今次,因為時間較早人流未算擠逼,嗜悲 先去長 counter 前方,看看出品列表和圖像,這是在購票收銀處上方的一系列很小很小的長長屏幕,遠一點根本讀不到看不清楚,選擇好吃甚麼才行返出去近門口處排隊購票。


購好了票,又要行返轉頭近門口處排隊輪候等取餐,因為實際上購票後,未能立刻可以移向右方取餐,出品派餐處未有餐等著客人取,所以變成顧客先要排隊輪次序。


好了取餐後再移向最右方的水吧,卻未有飲品等著你攞,見到之前的客人都尚未有得攞,後來的不可以先攞走,要順著次序。幸好 嗜悲 今次個餐不加飲品,於是可以快一些走開,轉去自助取水機攞白開水,再找位子用餐。


如是者,顧客群就集中在長 counter 處擠塞著排隊排隊,幸好時間尚早這次等候的人不算太多,等待時間還可接受,相信只要時間晏一點人流一多,就會出現打困龍了。






其實發覺新裝修後,是有兩座自助售票機,就裝置在人手售票收銀處左側面,可惜是與排隊人手售票的人龍堆在一起。既然熒光幕圖文並茂價格都齊全,放在大門口方便顧客自助購票,豈不是更能作出最佳疏導作用。


嗜悲 見到顧客們已經入到中心地帶,雖然看見有自助售票機都棄而不用,反而選擇長 counter 前的人手售票處排隊,估計是因為自助機不能使用優惠劵,所以顧客都是還要排隊,向售票姐姐們要求減價。


改革是好的意念,人流一路向同一方向移動,是頗 efficient 又 effective,也是最 economic 慳地方兼慳時間,不過只要一有阻滯,帶來的混亂也就更大了。


暫時頗有新不如舊的感覺,尤其是一班舊 美心員工,不知是轉了分店,還是全部被 lay off 了,熟口熟面具有好默契建立好潛規則的員工都不同在了 。。。。。。


新的一批員工們,看似增多了很多人手,不過連自己內部都未經磨合妥當,往往只是十分忙碌地吞吞轉,卻都是等候的時間較多,所以不知現在是否叫做 “試業中” 呢?


希望經過幾個星期試業之後,在不久的將來運作漸漸轉催暢順,會有一番新的好境象。




後記:

今個週末, 嗜悲 又去心心吃中午飯,約在中午 12:45,人流比較多了,卻不見等候出餐處有太長人龍,原來是增加了派電子號碼牌。


未能即時取餐的顧客,經登記後派一個電子籌,顧客可以先找座位安頓好妥當,等到有餐取時,電子籌會閃亮,並加上有廣播號碼,提醒顧客。


嗜悲 的餐,就是等了約七八分鐘後,電子籌身閃亮便出去攞餐,這個改動,減少了顧客擠在一起,在中間心臟地帶等待,瀛成人群人塞人。


現在只是購票售票處,還有條不短的人龍,若能增加一個親善大使,協助教導顧客轉用自助購票機,漸漸讓顧客習慣了之後,便可以起了分流作用,連購票售票人手收銀處,都可以令人龍縮短,那就更加理想了。


不過現在的方法,卻未能讓一個長 counter 順人流方式,發揮到應該達到的效用。




我的舊文:
小舖位話滄桑
小舖位再話滄桑
大舖位都要話滄桑
良方 it works on me!








《For your attention 懇請垂注》
Recently,Blogger spam filter has become overly sensitive, your comment may automatically relocate into the spam locker temporarily,awaiting for my discretion. I shall visit the spam locker frequently to unlock your comment,please remain patient.
若閣下的留言突然消失,此乃博格的自動過濾系統過份敏感,留言被掃入廢言儲物箱,需要 嗜悲 審查後作出裁決。愚弟定必每天巡邏多次,儘早釋放返會留言板,謝謝你的耐性。




Sunday, September 13, 2015

外資點睇

外資點睇



張主任在一個研討會話: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特首 凌駕 三權: 立法 司法 執法(行政)之上 。。。。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表示,特首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又強調香港不搞「三權分立」。

張曉明於一個《基本法》頒布 25周年研討會中指出,特首權力不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而是具有「雙首長」身分,有雙負責制責任,使特首擁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 3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着連結樞紐作用」。

張曉明又說,香港不搞「三權分立」,因為「三權分立」建立於完整主權國家,但香港只是地方政權,故「三權分立」對香港只有參考價值。他說,知道這種言論會引起爭議,但仍要說出來、表明態度,不必迴避爭議。

同場的特首梁振英則稱,香港和中央關係不是概括的「高度自治」,而是根據《基本法》條文規定的「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概念中的民主政制發展,不是概括的民主政制,而是按《基本法》條文規定的民主政制,故要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



能把平靜的香港喚起了來,非張主任的說話莫屬,到出街後全港嘩然,當然有些人企圖為 張主任 解畫 。。。。。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早表示,特首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又強調香港不搞「三權分立」,旋即引起議論;泛民梁家傑質疑特首升至三權之上,「咁咪好似皇帝咁囉」。

至於張曉明為何在這個時候說這番言論,是否認為有人不尊重特首,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稱,社會上確有人挑戰中央權力,並否定行政長官的認受性,張是重申特首的權力來源及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來自中央,並要再次強調特首獨特及優越的角色,以確保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在港落實。



上面一段,劉兆佳 佳叔 初初都是本著淡化淡化而說話的,不過請再讀讀以下這一段。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早表示,特首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又強調香港不搞「三權分立」。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張的說法顯示特首在憲制上的超然地位,但並非指立法及司法機關一定要服從行政長官權力,它們須在各有的權力範圍下運作。

劉兆佳出席基本法研討會後見傳媒時表示,張曉明指特首地位超然是指特殊憲制地位及象徵地位方面,特首是全個地區的首長,中央政府靠行政長官落實一國兩制,故特首有責任在港落實基本法,有偏差的話,有必要做些事來糾正任何偏差。

劉又解釋,很多人對「三權分立」有不同理解,又以美國制度當成香港制度,以為是平起平等,但在中央角度,香港的「三權分立」屬於在行政主導之下。

但他補充,這不是說立法及司法機關一定要服從行政長官的權力,他們是在各自權力範圍下運作。



本來相較平靜的香港社會,突然因張主任投石擊起千尺浪,接著 佳叔 都說得很有些生氣,並補充:這不是說立法及司法機關,一定要服從行政長官的權力,他們是在各自權力範圍下運作。佳叔 直程話到可以唔聴,教埋可以唔服從喎!


連 梁愛詩 和 梁錦松 都有出聲,兩人有話要說,仲是頗為不客氣地衝著張主任而說。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早在基本法頒布 25周年研討會指,當年港英政府並無實行三權分立。

又數度強調「不搞三權分立」是草擬基本法的主導思想,而是要以特區政府為核心的主要體制;而作為行政長官,一方面要面對特區,另一方面要向中央政府負責。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被問到如何看待張曉明言論時說,「基本法制衡到佢(特首)」。

前財政司長梁錦松則指「法制上面佢(張曉明)係啱」。



元老派的 梁愛詩 直接說:有需要制衡特首(是用基本法)。而有機會問鼎下一屆特首,最近轉了口風說由上帝安排的 前財政司 梁錦松,也不客氣批評說:法制上面佢(張曉明)係啱 。。。。背後語即是指 張主任 內裡唔啱喇!


泛民的批評當然更直接,公民黨 梁家傑 最坦白。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於基本法研討會上稱,特首地位處於三權之上。

公民黨議員梁家傑稱,特首是行政機關一員,必然受另外兩權,即「立法」及「司法」權監察。

但現在要把特首提升到三權之上,「咁咪好似皇帝咁囉」。



連 CCTVB 都有報導,泛民主要求 張主任 收回言論。


【TVB News】泛民主派指香港一直實行三權分立,批評張曉明錯誤詮釋《基本法》,要求他收回言論。

《基本法》在總則第二條列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同終審權,另外,亦指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對中央政府負責。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承認《基本法》沒寫明三權分立,但一直行之有效:「就算是打算嚇香港人、震懾香港人,但不會有這效果,只會令港人更加離心離德。因為一直以來,我們都是想靠三權分立來保障我們的自由和法治。如特首真是凌駕行政、立法、司法權力的話,他就等於封建時候的『皇帝』般。」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指張曉明違反《基本法》:「《基本法》中無論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構,他們的權力是寫得很清楚,是大家互不從屬的,而且設計是互相能夠制衡。

張曉明的說話,如果說行政長官是凌駕於其他幾個機構之上,絕對是廢話,突然在石頭中爆出來說這句話,令人非常氣憤。」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三權分立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從內地角度,三權並非平起平坐:「從整個特區角度入手,確保『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落實,他又是特區首長,中央賴以確保『一國兩制』,落實的重要人物,就是這意思。」

劉兆佳說近年有不少人挑戰特首的地位和認受性,他相信張曉明想藉此番言論,重申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力是來自中央。




平心而論 三權分立 有與冇,到最後孤勿論誰是誰非,外資的反應才是最關鍵,特區之有別於內地城市,是憑著 三權分立 司法獨立,讓外資可以依賴的保證和保障,繼續留在香港投資做生意買賣,相對風險比較低,否則與直接入內地投資一樣。


若一旦特首凌駕司法之上,法庭依法審判結果,監管機構作出的結論和決議,可能受到特首一言堂改變更改,就好像王維基港視發牌事件。沒有外資香港單靠紅色資本 。。。。。?!


營商的環境和條件,因特首在三權之上凌駕一切,隨時可以任意搬龍門,那末外資撤資與否,便要看他們對香港 監管機構 司法獨立 信心還剩得多少,外資還需要這方面的保障嗎?


有錢揾外資可能甘願冒高一些風險,就像入內地投資的外資一般,只要輸少少再揾多多,除笨有精攞多過有餘有突,外資仍然是會留低嘅!



後記:


很多人出來說了話,司長 林鄭 臨去澳洲說認為某些人士「為批評而批評」。林鄭又表示,任何有常識的人,都不會對張曉明的言論,得出行政長官「無皇管」的結論,云云。


至於 捻匙奇冤 則話不要斷章取義,故此 嗜悲 在 中聯辦網頁,找到 張主任 演講全文(文字稿)如下。


【中聯辦網訊】9月12日,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召開“基本法頒布二十五週年”研討會。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張曉明出席研討會併發表《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講話全文如下。

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
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週年研討會”上的致辭

張曉明(2015年9月12日)

尊敬的梁振英行政長官、李宗德主席,各位學者、各位朋友:

大家好!自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已經連續18年舉辦紀念基本法頒布週年的研討會,這種做事情持之以恒的精神令人欽佩。在此,我謹代表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對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的創會主席高苕華女士和致力基本法推介工作的各位朋友表示由衷的感謝和敬意!

基本法頒布25年來,特別是香港回歸18年來,隨著社會實踐的不斷豐富,人們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識不斷深化,基本法的權威愈加顯現。儘管在這個過程中曾出現過不少爭論甚至角力,總體效果是,基本法日益根植于社會,深入於人心。現在回過頭來看,如果不是1999年終審法院關於吳嘉玲案的判決出了問題,香港社會不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的解釋權有充分的了解;如果不是過去兩年在全港範圍內展開的關於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問題的大討論,很多人不會深究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有關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立法原意,也不會清晰地了解中央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原則和底線。雖然時至今日還有人抱著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主張不放棄,但不可否認的是,認為這些主張符合基本法的人確實越來越少了。從這個角度説,這次政改工作雖然沒有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法案通過的目標,但在“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宣傳推介和普及教育等方向,仍可謂成效顯著。這也給了我們一點啟示,就是要善於在實踐中、在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加強基本法的宣傳教育,深化基本法的理論研究,運用基本法的規定,維護基本法的權威。

正確認識和實施基本法,還要求我們勇於澄清一些錯誤或模糊的觀點。借此機會,我想談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問題。

什麼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關於這一問題的意見分歧由來已久,至今仍是眾説不一,講行政主導者有之,講立法主導者有之,講三權分立者有之,講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者有之。眾所週知,政治體制是指政權的組織形式與活動原則,核心是權力配置關係。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實行什麼樣的政治體制,應當也只能是以其憲制性法律的規定及其實際運作情況作依據。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已明確是實行議會至上的政治體制,美國在憲法起草時已經顯示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而言,基本法起草時經過激烈爭論,最後形成了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現行規定,涵蓋6節62個條文。負責這一章內容具體起草工作的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召集人肖蔚雲教授每每講到這段過程,都感慨係之,感嘆這部分來之不易。這是起草委員會集中內地委員和香港委員的集體智慧,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針對香港的實際情況,專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量身定做”的。它既沒有照搬內地的政治體制,也沒有照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是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香港版”政治體制。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對此,鄧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講得非常清楚。他説:“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可見,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裡要破除的另一個誤區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如果這樣理解的話,世界上不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和地區就很罕見了。

那麼,基本法最終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呢? 2007年6月6日吳邦國委員長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曾經對此作過精闢的論述。他強調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在這一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這套政治體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香港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我認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可以考慮作以下完整的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這一表述也可以簡明扼要地概括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導”這四個字為由而否定這一政治體制的特點,這個論證是不可靠的。正如美國憲法沒有寫明“司法獨立”,不等於美國就沒有司法獨立。對此,肖蔚雲教授曾專門著文作過分析,指出香港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的規定貫穿了以行政為主導的原則,還專門列舉了香港基本法中20多處體現行政主導的規定。

下面,我想從四個方面來解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地方性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嶄新的地方政治體制,對應的是單一制國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權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設置及其相互關係的決定權、政治體制發展包括普選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都是中央所擁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與國家的政治體制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它不僅是特別行政區內部的一種治理體系,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地方政治體制的定位和屬性,以及在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之外存在的中央的權力,也決定了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頂多只有參考和借鑒價值,而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最大的特徵。在“一國兩制”下,中央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不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包括中央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和國防事務、任免主要官員、解釋基本法等,都是通過行政長官這個環節進行的。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對上而言,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向中央政府負責,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所發出的指令等。對下而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不僅如此,行政長官還負責聯結立法機關,對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有同意權,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特殊政策法案有專屬提案權,對立法會通過的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有一定的發回權,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會有一定的解散權,等等。行政長官還負責聯結司法機關,對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部分人選有委任權,對各級法院法官有任命權,對刑事罪犯有赦免或減輕刑罰的權力等。因此,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于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作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著聯結樞紐作用。這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責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關係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行政管理權的主動和主導地位還體現在:一是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立法創議權,特別行政區政府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經行政會議討論後,向立法會提出。二是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這方面的法案、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三是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四是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五是在表決程式方面,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簡單過半數即可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按分組點票辦法進行。六是行政長官擁有立法相對否決權,即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發回的法案須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使再次通過,行政長官如果拒絕簽署,在其一任任期內可以解散立法會一次。七是雖然政府要向立法會負責,但這種負責只是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等,立法會無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長官或政府高官辭職。行政長官涉嫌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八是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等等。這些都顯示了行政管理權自身具有的主動性,顯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三權配置中行政權的主導作用。此外,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等機制,也有利於加強行政主導。

第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我們講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著行政管理權獨大,不是説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關於行政和立法之間的關係,基本法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先生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説明》中將之概括為“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立法會享有立法權,行政要對立法負責,但不是立法主導。基本法的許多規定都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關係。比如:第64條明確規定了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定期作施政報告、答覆議員質詢等內容;第73條規定立法會有權經由一定的程式彈劾行政長官;第55條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委任立法會議員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等。這些規定讓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分配更加合理,有利於行政和立法機關共同履行好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職責。不能一講到行政權與立法權有配合的一面,就好像犯了“天條”。對於司法獨立,基本法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第19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確立了司法獨立的原則。為保障該原則的實現,第85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由於時間關係,有些理據不再展開講了。我想再換個角度來分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上述特點。從歷史的角度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港英政治體制的基礎上演化和改造而來的。一方面,它廢棄了原有政治體制中的糟粕元素,特別是殖民統治色彩、港督大權獨攬等,增添了新的元素,特別是民主和自治的元素,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選舉産生,最終達至普選目標;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不再是作為總督的諮詢機構而存在,而是成為真正的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和真正的立法機關;終審權下放至香港本地;等等。另一方面,正如基本法起草時有的委員所講,這種改造並不是“革命性的改造”,不是全盤否定,一切推倒重來,新的政治體制又吸納了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成分,特別是行政主導,還有司法獨立、文官制度、諮詢架構等。儘管行政長官擁有的權力遠遠小于過去的總督,比如不兼任立法會主席,但這不影響其在香港政治體制運作中的核心和樞紐地位。從現實的角度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在實際運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順暢的情況,特別是在特別行政區內部的權力運作中有時出現一些矛盾和摩擦,比如,立法會內的“拉布”現象過度、過濫也會影響到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導致目前行政主導體制運作不到位、不夠順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歷史的眼光看,一種新生的政治體制在運作初期出現這些問題在所難免。客觀上需要經歷一個磨合的過程,而且許多問題也只有在充分暴露後才有解決的成熟條件。最重要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行政主導大原則、大方向不能出現偏差。因為保持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政府決策和施政的高效能,有利於香港這樣的國際工商業城市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保持競爭力,有利於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保持繁榮穩定。從長遠看,這種有香港特色的政治體制一定會在實踐中日臻完善,並顯示出它應有的生命力和優越性。

我今天選了這樣一個有爭議性的議題,談了以上同樣可能引起爭議的看法,主要是想以實際行動表明一點態度:在宣傳推介基本法的過程中,不必回避爭議。

謝謝大家!



隔了兩天週一 9月 14日較後時間,應該關心這篇演辭的持份者,都已經詳細閱讀過 張主任 全文,其中大律師公會諸公們,仍然選擇發出了 press release 新聞稿。


Bar Association 大律師公會,公開發表聲明回應,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上星期六有關行政長官地位「超然」之說,對此表示深感遺憾 。。。。。。公會並要求 張曉明主任 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强,盡早澄清以正視聽。


以下是 Bar Association Statement 大律師公會聲明:

英文版 / 中文版


因為是 PDF 檔案,未能轉載於此,請點擊上面所造連結閱讀。


是否存在斷章取義呢? 成班本港法律界精英讀完後,大律師公會 bar association 仍然要求澄清, 看來真的有此需要吧!



後後記:


隔天又見北京的護法有嘢講,看看星島日報的報導:饒戈平強調本港非三權分立。


【星島日報加拿大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表明,香港不會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地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回應指,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有獨立行使權力,在行政主導下互相制衡及配合,但強調有獨立行使權力不等同三權分立。

饒戈平表示,在《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曾就香港是否三權分立有爭議,經前中共總書記鄧小平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後,認為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的一個地區,不能簡單採用西方的三權分立。他又指,行政主導原則過去在香港一直行之有效,雖然在《基本法》上並無文字寫明,但當年《基本法》就是按照行政主導的體制所設定。

饒戈平指,根據《基本法》,特首是「雙首長」,既作為香港政府行政首長,同時亦是地區首長。他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對外代表政府,他有權發還立法會的法案重新制訂,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解散議會。他要充份尊重司法獨立,但亦有任免法官的權力,說明這並非普通的行政首長可以做到,所以不能簡單地將特首地位與三權並論,仍不應說他是「大於」或「高於」三權。

饒戈平又強調,張曉明的言論並非新觀點,只是重申《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原則、重申過去中央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一貫立場,認為有關言論不應被過分解讀。他又指,有港人「以自己意願理解《基本法》,自以為是正確」,認為糾正一種被曲解的說法,還原到《基本法》的原意是件好事情。



饒戈平 指出 香港特區特首作為 執法(行政)之首,對司法的法官們享有任免權,並且在規定條件下可以解散立法機構即是立法會。



作為全港法官之首,終審庭首席大法官 馬道立 臨最尾尾才出聲,馬官看清楚形勢,馬官懶得針對 饒戈平 說的是什麼, 只主動重伸提到《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現的的確實在高過 捻匙奇冤 司長幾皮。


【有線新聞】特首地位超然講法引起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回應記者提問,他不評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指,香港法官不是全面理解《基本法》的講法,但主動提到《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曾經指香港是三權分立的馬道立,在終審法院外罕有地回應政治議題,被問到饒戈平指,不是所有香港法官都全面理解《基本法》。但他主動引用《基本法》條文,來解釋兩個看法。

《基本法》第二條提到,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同樣提及,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離開香港前,被問到馬道立這樣指,是否代表特首不是有超然地位,袁國強沒有正面回答。

特首作為行政機關及特區的首長,一直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監管,亦要遵守香港法律,不會超越香港法律或司法機關的權限。

袁國強強調香港法官是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判案,不會概括地說法官判決對不對,又認為法官在判詞提到三權分立,重點只是在說司法獨立。(看片)



今次事件看似是事先鋪排好有致有序,引誘 泛民 大律師公會 和 法官們 入局。先有 張曉明 在本來較平靜氣氛下,趁著研討會機會挖出來講,無端擊起三千尺浪。再有北京護法 饒戈平 遙遠發功呼應,是衝著香港的 三權分立 而來的鬪爭,實在是想攪 三權合作,稍一不慎就中計中箭墮馬。



後後後記:


所謂狗熊所見略同,吾道不孤 forever cheap 在 AM730 有文:張曉明講話令港人不安


【AM730】從中央實行一國兩制的構思和按照其統治思維詮釋《基本法》的角度看,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指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沒有說錯。內地的管治模式是由上至下,中央授權省、市首長履行中央政策。

地方上的立法和司法機構都會聽命地方首長或中央,不存在甚麼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等西方玩意。中央的一國兩制政策是要確保香港順利回歸,並讓香港利用其與內地不同的制度特色保持繁榮穩定,從而繼續對國家的統一及發展作出貢獻。

因此,《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包括容許香港立法會有制衡特首的權力,司法獨立(包括中央無權委任法官),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換句話說,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獨立國家不等於香港沒有國際標準定義的「三權分立」。今次張曉明的講話以香港不是國家為理由,否定香港享有「三權分立」。這是張講話惹起強烈回應,包括大律師公會認為有需要表示「遺憾」聲明的原因。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也罕有地公開表示,香港司法獨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保障的。

本來,只要按香港法律辦事,有人說香港的三權分立不等於某些主權國家的三權分立沒有甚麼大問題,但張曉明是代表中央的官員。他將香港沒有三權分立與特首的特殊法律地位連結起來,並說特首可以發揮「聯結樞紐作用」。

這個政治訊息令港人擔心。例如,中央會否考慮透過新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去落實這個《基本法》沒有賦予特首的「聯結樞紐作用」?不要忘記,人大常委會有全權解釋《基本法》,而中央對香港有凌駕性的政治權力。

對平民大眾,意見不同是小事。但假如張講話是反映中央的遺憾之言,甚至隱藏後著,這便是大件事了。



有此憂慮者應該大不乏人!



伸延閱覽:
張曉明:港不搞三權分立 特首地位是中央之下 三權之上 明報新聞網
劉兆佳料張曉明言論肇因特首認受性被質 明報新聞網
劉兆佳:特首憲制地位超然但非指立法司法必須服從 明報新聞網
張曉明稱不搞三權分立 梁錦松:法制上佢啱 明報新聞網
梁家傑:咪皇帝咁囉 明報新聞網
泛民批張曉明錯誤詮釋基本法 促收回言論 TVB 無線電視新聞
張曉明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週年”研討會上的講話 中聯辦網頁
Bar Association Statement 英文版 hkba.org
大律師公會聲明 中文版 hkba.org
饒戈平強調本港非三權分立 星島日報
馬道立指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 有線新聞
指點天下 - 王永平:
張曉明講話令港人不安
AM730


我的舊文:
港版黨報:這個特首不太冷
這個特首真賴皮
我所看到 CY(Swine)治下的香港
還有七年多
不落後於台灣/a>
"Can Hong Kong Trust this man?"




《For your attention 懇請垂注》
Recently,Blogger spam filter has become overly sensitive, your comment may automatically relocate into the spam locker temporarily,awaiting for my discretion. I shall visit the spam locker frequently to unlock your comment,please remain patient.
若閣下的留言突然消失,此乃博格的自動過濾系統過份敏感,留言被掃入廢言儲物箱,需要 嗜悲 審查後作出裁決。愚弟定必每天巡邏多次,儘早釋放返會留言板,謝謝你的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