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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主任在一個研討會話: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特首 凌駕 三權: 立法 司法 執法(行政)之上 。。。。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表示,特首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又強調香港不搞「三權分立」。
張曉明於一個《基本法》頒布 25周年研討會中指出,特首權力不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而是具有「雙首長」身分,有雙負責制責任,使特首擁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 3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着連結樞紐作用」。
張曉明又說,香港不搞「三權分立」,因為「三權分立」建立於完整主權國家,但香港只是地方政權,故「三權分立」對香港只有參考價值。他說,知道這種言論會引起爭議,但仍要說出來、表明態度,不必迴避爭議。
同場的特首梁振英則稱,香港和中央關係不是概括的「高度自治」,而是根據《基本法》條文規定的「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概念中的民主政制發展,不是概括的民主政制,而是按《基本法》條文規定的民主政制,故要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
能把平靜的香港喚起了來,非張主任的說話莫屬,到出街後全港嘩然,當然有些人企圖為 張主任 解畫 。。。。。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早表示,特首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又強調香港不搞「三權分立」,旋即引起議論;泛民梁家傑質疑特首升至三權之上,「咁咪好似皇帝咁囉」。
至於張曉明為何在這個時候說這番言論,是否認為有人不尊重特首,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稱,社會上確有人挑戰中央權力,並否定行政長官的認受性,張是重申特首的權力來源及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來自中央,並要再次強調特首獨特及優越的角色,以確保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在港落實。
上面一段,劉兆佳 佳叔 初初都是本著淡化淡化而說話的,不過請再讀讀以下這一段。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早表示,特首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又強調香港不搞「三權分立」。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張的說法顯示特首在憲制上的超然地位,但並非指立法及司法機關一定要服從行政長官權力,它們須在各有的權力範圍下運作。
劉兆佳出席基本法研討會後見傳媒時表示,張曉明指特首地位超然是指特殊憲制地位及象徵地位方面,特首是全個地區的首長,中央政府靠行政長官落實一國兩制,故特首有責任在港落實基本法,有偏差的話,有必要做些事來糾正任何偏差。
劉又解釋,很多人對「三權分立」有不同理解,又以美國制度當成香港制度,以為是平起平等,但在中央角度,香港的「三權分立」屬於在行政主導之下。
但他補充,這不是說立法及司法機關一定要服從行政長官的權力,他們是在各自權力範圍下運作。
本來相較平靜的香港社會,突然因張主任投石擊起千尺浪,接著 佳叔 都說得很有些生氣,並補充:這不是說立法及司法機關,一定要服從行政長官的權力,他們是在各自權力範圍下運作。佳叔 直程話到可以唔聴,教埋可以唔服從喎!
連 梁愛詩 和 梁錦松 都有出聲,兩人有話要說,仲是頗為不客氣地衝著張主任而說。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今早在基本法頒布 25周年研討會指,當年港英政府並無實行三權分立。
又數度強調「不搞三權分立」是草擬基本法的主導思想,而是要以特區政府為核心的主要體制;而作為行政長官,一方面要面對特區,另一方面要向中央政府負責。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被問到如何看待張曉明言論時說,「基本法制衡到佢(特首)」。
前財政司長梁錦松則指「法制上面佢(張曉明)係啱」。
元老派的 梁愛詩 直接說:有需要制衡特首(是用基本法)。而有機會問鼎下一屆特首,最近轉了口風說由上帝安排的 前財政司 梁錦松,也不客氣批評說:法制上面佢(張曉明)係啱 。。。。背後語即是指 張主任 內裡唔啱喇!
泛民的批評當然更直接,公民黨 梁家傑 最坦白。
【明報專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於基本法研討會上稱,特首地位處於三權之上。
公民黨議員梁家傑稱,特首是行政機關一員,必然受另外兩權,即「立法」及「司法」權監察。
但現在要把特首提升到三權之上,「咁咪好似皇帝咁囉」。
連 CCTVB 都有報導,泛民主要求 張主任 收回言論。
【TVB News】泛民主派指香港一直實行三權分立,批評張曉明錯誤詮釋《基本法》,要求他收回言論。
《基本法》在總則第二條列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同終審權,另外,亦指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對中央政府負責。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承認《基本法》沒寫明三權分立,但一直行之有效:「就算是打算嚇香港人、震懾香港人,但不會有這效果,只會令港人更加離心離德。因為一直以來,我們都是想靠三權分立來保障我們的自由和法治。如特首真是凌駕行政、立法、司法權力的話,他就等於封建時候的『皇帝』般。」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指張曉明違反《基本法》:「《基本法》中無論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構,他們的權力是寫得很清楚,是大家互不從屬的,而且設計是互相能夠制衡。
張曉明的說話,如果說行政長官是凌駕於其他幾個機構之上,絕對是廢話,突然在石頭中爆出來說這句話,令人非常氣憤。」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三權分立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從內地角度,三權並非平起平坐:「從整個特區角度入手,確保『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落實,他又是特區首長,中央賴以確保『一國兩制』,落實的重要人物,就是這意思。」
劉兆佳說近年有不少人挑戰特首的地位和認受性,他相信張曉明想藉此番言論,重申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力是來自中央。
平心而論 三權分立 有與冇,到最後孤勿論誰是誰非,外資的反應才是最關鍵,特區之有別於內地城市,是憑著 三權分立 司法獨立,讓外資可以依賴的保證和保障,繼續留在香港投資做生意買賣,相對風險比較低,否則與直接入內地投資一樣。
若一旦特首凌駕司法之上,法庭依法審判結果,監管機構作出的結論和決議,可能受到特首一言堂改變更改,就好像王維基港視發牌事件。沒有外資香港單靠紅色資本 。。。。。?!
營商的環境和條件,因特首在三權之上凌駕一切,隨時可以任意搬龍門,那末外資撤資與否,便要看他們對香港 監管機構 司法獨立 信心還剩得多少,外資還需要這方面的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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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很多人出來說了話,司長 林鄭 臨去澳洲說認為某些人士「為批評而批評」。林鄭又表示,任何有常識的人,都不會對張曉明的言論,得出行政長官「無皇管」的結論,云云。
至於 捻匙奇冤 則話不要斷章取義,故此 嗜悲 在 中聯辦網頁,找到 張主任 演講全文(文字稿)如下。
【中聯辦網訊】9月12日,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召開“基本法頒布二十五週年”研討會。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張曉明出席研討會併發表《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的講話,講話全文如下。
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
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週年研討會”上的致辭
張曉明(2015年9月12日)
尊敬的梁振英行政長官、李宗德主席,各位學者、各位朋友:
大家好!自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已經連續18年舉辦紀念基本法頒布週年的研討會,這種做事情持之以恒的精神令人欽佩。在此,我謹代表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對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的創會主席高苕華女士和致力基本法推介工作的各位朋友表示由衷的感謝和敬意!
基本法頒布25年來,特別是香港回歸18年來,隨著社會實踐的不斷豐富,人們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識不斷深化,基本法的權威愈加顯現。儘管在這個過程中曾出現過不少爭論甚至角力,總體效果是,基本法日益根植于社會,深入於人心。現在回過頭來看,如果不是1999年終審法院關於吳嘉玲案的判決出了問題,香港社會不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的解釋權有充分的了解;如果不是過去兩年在全港範圍內展開的關於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問題的大討論,很多人不會深究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有關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立法原意,也不會清晰地了解中央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原則和底線。雖然時至今日還有人抱著所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主張不放棄,但不可否認的是,認為這些主張符合基本法的人確實越來越少了。從這個角度説,這次政改工作雖然沒有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法案通過的目標,但在“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宣傳推介和普及教育等方向,仍可謂成效顯著。這也給了我們一點啟示,就是要善於在實踐中、在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加強基本法的宣傳教育,深化基本法的理論研究,運用基本法的規定,維護基本法的權威。
正確認識和實施基本法,還要求我們勇於澄清一些錯誤或模糊的觀點。借此機會,我想談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問題。
什麼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關於這一問題的意見分歧由來已久,至今仍是眾説不一,講行政主導者有之,講立法主導者有之,講三權分立者有之,講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者有之。眾所週知,政治體制是指政權的組織形式與活動原則,核心是權力配置關係。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實行什麼樣的政治體制,應當也只能是以其憲制性法律的規定及其實際運作情況作依據。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已明確是實行議會至上的政治體制,美國在憲法起草時已經顯示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而言,基本法起草時經過激烈爭論,最後形成了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現行規定,涵蓋6節62個條文。負責這一章內容具體起草工作的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召集人肖蔚雲教授每每講到這段過程,都感慨係之,感嘆這部分來之不易。這是起草委員會集中內地委員和香港委員的集體智慧,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針對香港的實際情況,專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量身定做”的。它既沒有照搬內地的政治體制,也沒有照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是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香港版”政治體制。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對此,鄧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講得非常清楚。他説:“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可見,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裡要破除的另一個誤區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如果這樣理解的話,世界上不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和地區就很罕見了。
那麼,基本法最終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呢? 2007年6月6日吳邦國委員長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曾經對此作過精闢的論述。他強調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在這一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這套政治體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香港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我認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可以考慮作以下完整的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這一表述也可以簡明扼要地概括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導”這四個字為由而否定這一政治體制的特點,這個論證是不可靠的。正如美國憲法沒有寫明“司法獨立”,不等於美國就沒有司法獨立。對此,肖蔚雲教授曾專門著文作過分析,指出香港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的規定貫穿了以行政為主導的原則,還專門列舉了香港基本法中20多處體現行政主導的規定。
下面,我想從四個方面來解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地方性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嶄新的地方政治體制,對應的是單一制國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權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設置及其相互關係的決定權、政治體制發展包括普選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都是中央所擁有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與國家的政治體制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它不僅是特別行政區內部的一種治理體系,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地方政治體制的定位和屬性,以及在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之外存在的中央的權力,也決定了三權分立這種通常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頂多只有參考和借鑒價值,而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整個政治體制中處於核心位置。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最大的特徵。在“一國兩制”下,中央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不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的主要途徑和抓手,就是行政長官。包括中央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和國防事務、任免主要官員、解釋基本法等,都是通過行政長官這個環節進行的。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對上而言,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向中央政府負責,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所發出的指令等。對下而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最高首長,享有行政決策、人事任免等廣泛權力。不僅如此,行政長官還負責聯結立法機關,對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有同意權,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和政府運作的特殊政策法案有專屬提案權,對立法會通過的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有一定的發回權,對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會有一定的解散權,等等。行政長官還負責聯結司法機關,對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部分人選有委任權,對各級法院法官有任命權,對刑事罪犯有赦免或減輕刑罰的權力等。因此,行政長官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的組成成員,行政長官的權力也不僅僅限于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作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著聯結樞紐作用。這是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責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關係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行政管理權的主動和主導地位還體現在:一是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立法創議權,特別行政區政府擬訂並提出法案、議案,經行政會議討論後,向立法會提出。二是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這方面的法案、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三是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四是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五是在表決程式方面,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簡單過半數即可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按分組點票辦法進行。六是行政長官擁有立法相對否決權,即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發回的法案須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使再次通過,行政長官如果拒絕簽署,在其一任任期內可以解散立法會一次。七是雖然政府要向立法會負責,但這種負責只是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等,立法會無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長官或政府高官辭職。行政長官涉嫌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八是行政長官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等等。這些都顯示了行政管理權自身具有的主動性,顯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三權配置中行政權的主導作用。此外,行政會議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等機制,也有利於加強行政主導。
第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我們講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著行政管理權獨大,不是説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關於行政和立法之間的關係,基本法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先生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説明》中將之概括為“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機關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同時受到立法會的制約和監督;立法會享有立法權,行政要對立法負責,但不是立法主導。基本法的許多規定都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關係。比如:第64條明確規定了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定期作施政報告、答覆議員質詢等內容;第73條規定立法會有權經由一定的程式彈劾行政長官;第55條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委任立法會議員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等。這些規定讓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分配更加合理,有利於行政和立法機關共同履行好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職責。不能一講到行政權與立法權有配合的一面,就好像犯了“天條”。對於司法獨立,基本法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第19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確立了司法獨立的原則。為保障該原則的實現,第85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由於時間關係,有些理據不再展開講了。我想再換個角度來分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上述特點。從歷史的角度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港英政治體制的基礎上演化和改造而來的。一方面,它廢棄了原有政治體制中的糟粕元素,特別是殖民統治色彩、港督大權獨攬等,增添了新的元素,特別是民主和自治的元素,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選舉産生,最終達至普選目標;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不再是作為總督的諮詢機構而存在,而是成為真正的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和真正的立法機關;終審權下放至香港本地;等等。另一方面,正如基本法起草時有的委員所講,這種改造並不是“革命性的改造”,不是全盤否定,一切推倒重來,新的政治體制又吸納了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成分,特別是行政主導,還有司法獨立、文官制度、諮詢架構等。儘管行政長官擁有的權力遠遠小于過去的總督,比如不兼任立法會主席,但這不影響其在香港政治體制運作中的核心和樞紐地位。從現實的角度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在實際運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順暢的情況,特別是在特別行政區內部的權力運作中有時出現一些矛盾和摩擦,比如,立法會內的“拉布”現象過度、過濫也會影響到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導致目前行政主導體制運作不到位、不夠順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歷史的眼光看,一種新生的政治體制在運作初期出現這些問題在所難免。客觀上需要經歷一個磨合的過程,而且許多問題也只有在充分暴露後才有解決的成熟條件。最重要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行政主導大原則、大方向不能出現偏差。因為保持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政府決策和施政的高效能,有利於香港這樣的國際工商業城市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保持競爭力,有利於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保持繁榮穩定。從長遠看,這種有香港特色的政治體制一定會在實踐中日臻完善,並顯示出它應有的生命力和優越性。
我今天選了這樣一個有爭議性的議題,談了以上同樣可能引起爭議的看法,主要是想以實際行動表明一點態度:在宣傳推介基本法的過程中,不必回避爭議。
謝謝大家!
隔了兩天週一 9月 14日較後時間,應該關心這篇演辭的持份者,都已經詳細閱讀過 張主任 全文,其中大律師公會諸公們,仍然選擇發出了 press release 新聞稿。
Bar Association 大律師公會,公開發表聲明回應,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上星期六有關行政長官地位「超然」之說,對此表示深感遺憾 。。。。。。公會並要求 張曉明主任 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强,盡早澄清以正視聽。
以下是 Bar Association Statement 大律師公會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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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斷章取義呢? 成班本港法律界精英讀完後,大律師公會 bar association 仍然要求澄清, 看來真的有此需要吧!
後後記:
隔天又見北京的護法有嘢講,看看星島日報的報導:饒戈平強調本港非三權分立。
【星島日報加拿大版】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表明,香港不會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地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回應指,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有獨立行使權力,在行政主導下互相制衡及配合,但強調有獨立行使權力不等同三權分立。
饒戈平表示,在《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曾就香港是否三權分立有爭議,經前中共總書記鄧小平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後,認為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的一個地區,不能簡單採用西方的三權分立。他又指,行政主導原則過去在香港一直行之有效,雖然在《基本法》上並無文字寫明,但當年《基本法》就是按照行政主導的體制所設定。
饒戈平指,根據《基本法》,特首是「雙首長」,既作為香港政府行政首長,同時亦是地區首長。他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對外代表政府,他有權發還立法會的法案重新制訂,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解散議會。他要充份尊重司法獨立,但亦有任免法官的權力,說明這並非普通的行政首長可以做到,所以不能簡單地將特首地位與三權並論,仍不應說他是「大於」或「高於」三權。
饒戈平又強調,張曉明的言論並非新觀點,只是重申《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原則、重申過去中央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一貫立場,認為有關言論不應被過分解讀。他又指,有港人「以自己意願理解《基本法》,自以為是正確」,認為糾正一種被曲解的說法,還原到《基本法》的原意是件好事情。
饒戈平 指出 香港特區特首作為 執法(行政)之首,對司法的法官們享有任免權,並且在規定條件下可以解散立法機構即是立法會。
作為全港法官之首,終審庭首席大法官 馬道立 臨最尾尾才出聲,馬官看清楚形勢,馬官懶得針對 饒戈平 說的是什麼, 只主動重伸提到《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現的的確實在高過 捻匙奇冤 司長幾皮。
【有線新聞】特首地位超然講法引起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回應記者提問,他不評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指,香港法官不是全面理解《基本法》的講法,但主動提到《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曾經指香港是三權分立的馬道立,在終審法院外罕有地回應政治議題,被問到饒戈平指,不是所有香港法官都全面理解《基本法》。但他主動引用《基本法》條文,來解釋兩個看法。
《基本法》第二條提到,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同樣提及,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離開香港前,被問到馬道立這樣指,是否代表特首不是有超然地位,袁國強沒有正面回答。
特首作為行政機關及特區的首長,一直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監管,亦要遵守香港法律,不會超越香港法律或司法機關的權限。
袁國強強調香港法官是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判案,不會概括地說法官判決對不對,又認為法官在判詞提到三權分立,重點只是在說司法獨立。(看片)
今次事件看似是事先鋪排好有致有序,引誘 泛民 大律師公會 和 法官們 入局。先有 張曉明 在本來較平靜氣氛下,趁著研討會機會挖出來講,無端擊起三千尺浪。再有北京護法 饒戈平 遙遠發功呼應,是衝著香港的 三權分立 而來的鬪爭,實在是想攪 三權合作,稍一不慎就中計中箭墮馬。
後後後記:
所謂狗熊所見略同,吾道不孤 forever cheap 在 AM730 有文:張曉明講話令港人不安
【AM730】從中央實行一國兩制的構思和按照其統治思維詮釋《基本法》的角度看,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指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沒有說錯。內地的管治模式是由上至下,中央授權省、市首長履行中央政策。
地方上的立法和司法機構都會聽命地方首長或中央,不存在甚麼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等西方玩意。中央的一國兩制政策是要確保香港順利回歸,並讓香港利用其與內地不同的制度特色保持繁榮穩定,從而繼續對國家的統一及發展作出貢獻。
因此,《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包括容許香港立法會有制衡特首的權力,司法獨立(包括中央無權委任法官),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換句話說,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獨立國家不等於香港沒有國際標準定義的「三權分立」。今次張曉明的講話以香港不是國家為理由,否定香港享有「三權分立」。這是張講話惹起強烈回應,包括大律師公會認為有需要表示「遺憾」聲明的原因。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也罕有地公開表示,香港司法獨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保障的。
本來,只要按香港法律辦事,有人說香港的三權分立不等於某些主權國家的三權分立沒有甚麼大問題,但張曉明是代表中央的官員。他將香港沒有三權分立與特首的特殊法律地位連結起來,並說特首可以發揮「聯結樞紐作用」。
這個政治訊息令港人擔心。例如,中央會否考慮透過新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去落實這個《基本法》沒有賦予特首的「聯結樞紐作用」?不要忘記,人大常委會有全權解釋《基本法》,而中央對香港有凌駕性的政治權力。
對平民大眾,意見不同是小事。但假如張講話是反映中央的遺憾之言,甚至隱藏後著,這便是大件事了。
有此憂慮者應該大不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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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聲明 中文版 hkba.org
饒戈平強調本港非三權分立 星島日報
馬道立指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 有線新聞
指點天下 - 王永平:
張曉明講話令港人不安 AM730
我的舊文:
港版黨報:這個特首不太冷
這個特首真賴皮
我所看到 CY(Swine)治下的香港
還有七年多
不落後於台灣/a>
"Can Hong Kong Trust this man?"
《For your attention 懇請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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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去分辯 真 Real Genuine 偽 Fake Counterfeit 眼見都未為真。 合法 依法 Legitimate 是否必然包含:公平 公正 和 公義 呢? The wise speaks when he has something to say. The fool speaks when he has to say something 。 。 。 。 。 。。。。。。 一個沒有內涵的小男人﹐顧名 "the inner space".
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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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他們不會明白什麼是民主和公平政體的,
因為他們不是在一個內民主概念下 地方成長,
今天不明,
明天也不會明,
今日的執權不明,
明日的也是一樣,
世世代飾都不會明白,
更只會視民主民權是危害統治的洪水猛獸,
中國是永遠的一個牧場,
只要吃飽,
其餘什麼也沒有。
新鮮兄 根本是兩回事喲
不是他們不知而是知道但要行佢地個套 三權合作
今次事件是事先鋪排好有致有序
引泛民大律師公會和法官們入局
先有張曉明在本來較平靜氣氛突然攞出來講
擊起三尺浪 再有護法 饒戈平 遙遠 發功呼應
看看星島日報的報導
饒戈平強調本港非三權分立
http://calgary.singtao.ca/103833/2015-09-15/post-饒戈平強調本港非三權分立/?variant=zh-hk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表明,香港不會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地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回應指,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有獨立行使權力,在行政主導下互相制衡及配合,但強調有獨立行使權力不等同三權分立。
饒戈平表示,在《基本法》草擬過程中,曾就香港是否三權分立有爭議,經前中共總書記鄧小平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後,認為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的一個地區,不能簡單採用西方的三權分立。他又指,行政主導原則過去在香港一直行之有效,雖然在《基本法》上並無文字寫明,但當年《基本法》就是按照行政主導的體制所設定。
饒戈平指,根據《基本法》,特首是「雙首長」,既作為香港政府行政首長,同時亦是地區首長。他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對外代表政府,他有權發還立法會的法案重新制訂,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解散議會。他要充份尊重司法獨立,但亦有任免法官的權力,說明這並非普通的行政首長可以做到,所以不能簡單地將特首地位與三權並論,仍不應說他是「大於」或「高於」三權。
饒戈平又強調,張曉明的言論並非新觀點,只是重申《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原則、重申過去中央及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一貫立場,認為有關言論不應被過分解讀。他又指,有港人「以自己意願理解《基本法》,自以為是正確」,認為糾正一種被曲解的說法,還原到《基本法》的原意是件好事情。
馬道立在尾才出聲 馬官看清楚形勢
是衝著香港的 三權分立 而來的鬥爭
稍一不慎就中計中共箭
讀讀 馬官 點回應 cable news 的有片看
馬道立指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s/news_video/index.php?news_id=466398
特首地位超然講法引起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罕有地回應記者提問,他不評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指,香港法官不是全面理解《基本法》的講法,但主動提到《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曾經指香港是三權分立的馬道立,在終審法院外罕有地回應政治議題,被問到饒戈平指,不是所有香港法官都全面理解《基本法》。但他主動引用《基本法》條文,來解釋兩個看法。
《基本法》第二條提到,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同樣提及,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馬官懶得針對 饒戈平 說的 只重伸主動提到《基本法》規定香港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高過 袁國強幾皮
結果袁國強 唯有賴皮得過且過 想脫身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離開香港前,被問到馬道立這樣指,是否代表特首不是有超然地位,袁國強沒有正面回答。
特首作為行政機關及特區的首長,一直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監管,亦要遵守香港法律,不會超越香港法律或司法機關的權限。
袁國強強調香港法官是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判案,不會概括地說法官判決對不對,又認為法官在判詞提到三權分立,重點只是在說司法獨立。
他們是真不理解更不相信什麼是民主,
更不用談三權分立,
只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鬼東西,
相信我吧!
新鮮兄
愚弟多次維為文說
民主是昻貴 奢侈品 luxurious goods
美國最民主但也是世界最大國債國
北京他們不是真不理解
更不是不相信民主
更不是不知 三權分立 好處
須知中國仍然是 developing country
照 李光耀 的意見
暫時未能一步到位啫
人治和倫理治國 的 成本一向較便宜
為了內地維穩 香港 也絕不能成為傾覆中國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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