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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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September 26, 2014

空気 氣氛

空気 氣氛



嗜悲 近來勤追日劇,剛剛看完了 “Legal High” 2013 的 SP,講述 訴訟律師 古美門研介(堺雅人),因為 助手拍檔律師 黛真知子(新垣結衣),而捲入一宗與學校校董會的訴訟,背後還有政府教育部的撐腰。更有敵對的律師事務所,聘請了 ”老新人“ 律師 與 古美門 在法庭內一較高下。


故事:
有學生在校內受到欺凌,並且導致墮樓受傷,幸而大難不死後。受傷學生母親在 律師 小黛 的幫助下,要求法庭調查真相。


最後 古美門 用計讓鼓勵學生們,親身口述出學校教師企圖隱瞞,和整個事件發經過 。。。。。。在法庭上 古美門 臨尾的總結陳辭,鼓其彈鐄之舌痛陳一番 。。。。。欺凌 會因 當時 大圍 majority 氣氛驅使,而忽略了 minority 小眾 應有的權利,結果造成 欺凌。







網上有位有心人,把 古美門 的一番在法庭上的滔滔鴻辯後,所作出的總結陳辭,翻譯成中文:


古美門律師:

說起來,欺凌的本質到底是什麼呢?作為加害人的學生、老師、學校?不,這些都不是本質。

本質是更恐怖的東西,那不只存在於教室裡,也存在於辦公室、公司、家庭裡,存在於這個國家的各個角落。

我們平時不得不察言觀色、隨波逐流。多數派自然地被認為是正義,意見相悖的就會被排擠。

欺凌的本質,是 “氣氛” (補充:之後看粵語版 譯作 "大環境" Ref  my 後記)。

特別是在這個所有人從左往右、從右往左地移動著的國家,名為氣氛(大環境)的魔物,有著十分強大的力量。

在這個敵人面前,法律也許都無能為力。它是個能吞噬一切日漸壯大的可怕怪物。

別說面對,連逃脫它都難上加難。或許藤井老師、作為加害人的學生青山,也是被這個怪物吞噬的犧牲品。

然而,這次我看到了 奇蹟。

一度被吞噬的人們,撕裂了怪獸的肚子,勇敢地站了出來。和彥、藤井老師,還有 2年 C班的 34名同學,他們得要多大的勇氣,多大的覺悟才能站到這裡。

但是,他們的的確確覺醒了,憑著自己的意志打破了這氣氛(大環境)。

我在他們身上看到希望,同時也自感羞愧。讓我感到這個世界,還在不停歇地向前進步。

我大膽地預言,我們可以使欺凌從這個社會消失,就讓這次審判成為第一步吧。




嗜悲 的日文,是極度有限公司,看日文字幕是:“空気”,負則翻譯將它譯成:“氣氛”,但和中文的 “氣氛” ,是否完全絕對相同,嗜悲 沒能作出質疑。


不過,大致可以理解劇集裡面的 “氣氛”,是指集體的意志吧!


這就是做 Majority 和 Minority 的分別,個人的意志很多時,受旁邊的眾多的人們影響,縱有發覺不妥當之處,礙於現場的 “氣氛”,對! 嗜悲 也都用了 “氣氛” 這個詞語 。。。。。。個人的意見很多時礙於現場氣氛,不敢提出相左的意見。


個人的獨立思考,絕對個人獨立批判思考 Critical Thinking,所謂棒打出頭鳥,記得 伽利略 提出說地球是圓的,地球環繞太陽公轉,受到當年影響力很大的教會非議,受到壓抑甚至進行逼害。


因此做 Minority 的,只可以緊閉一雙嘴唇,不過只要有了一個缺口,就可能發生缺堤了 。。。。。古美門 就是利用了這一點,四両撥千斤!


後記:

二零一五年四月某週日, 嗜悲 在 J2 偶然看了一集 粵語版 的同一集≪律政狂人≫, TVB 將 空気 氣氛 譯作 大環境,也覺得頗為切合故事。可惜未有預先準備,故此沒法錄影下這一段 粵語版 古美門研介 在法庭上的滔滔發言。






伸延閱覽:
《Legal High》SP 經典台辭回顧 豆瓣
LEGAL HIGH 2013 SP dailymotion.com
Legal High TVB 譯作:律政狂人 維基百科


我的舊文:
ガリレオ2 外篇:内海薫最後の事件 愚弄ぶ
Galileo ガリレオ 2
豬口在 Ataru
三毛猫ホームズの推理
榎本徑 上鎖的房間





Wednesday, September 24, 2014

大法官談白皮書

大法官談白皮書
本名: 習主席 見香港 富豪團




8月的某一天大法官 馬道立 發言談及:北京 《白皮書》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簡稱:白皮書)


Hong Kong chief justice weighs in for the first time on Beijing white paper

Chief justice weighs into debate on Beijing's controversial white paper, telling conference that independence is protected by Basic Law


【SCMP】Judiciary will not be swayed
The city's top judge yesterday weighed into the debate about Beijing's white paper on the city's affairs, stressing that the local judiciary would act only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d would not be swayed by any other factor.

Chief Justice Geoffrey Ma Tao-li was commenting for the first time on the June report, which disturbed many lawyers by classifying judges as "administrators" with a "basic political requirement" to love the country.

His remarks, in a speech on "the rule of law and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came a day after his predecessor Andrew Li Kwok-nang expressed reservations about the document.

Addressing a conference organised by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Hong Kong and China Affairs Society, Ma said the white paper had triggered discussion on rule of law. But, he added, judicial independence was protected by various articles of the Basic Law, such as the stipulation that judicia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ies should be the only criteria in a judge's appointment.

Ma said the public could assess whether the city's courts remained independent based on four factors: the view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on the topic, court transparency, rulings in controversial cases and those involving the government and, finally, whether judgments complied, objectively, with legal principles.

In a commentary for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Friday, Li wrote that a requirement for patriotism was perceived as being "supportive of and cooperating with" local and central governments. It was "unfortunate and unsuitable" for the white paper to include judges among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he added. Ma said his views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rule of law were "largely the same" as Li's.




大法官 馬道立 Ma Tao Li 所提起 Andrew Li 李國能 的講話 (節錄如下)


Under rule of law,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answers to no political masters

Andrew Li says judicial independence goes beyond notions of patriotism, as judges are duty-bound to be fair. Hong Kong must remain vigilant to ensure the rule of law continues to thrive


【SCMP】Price of Liberty

The community is expecting anxiously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method of 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n 2017. When it is made, the process of political reform will advance to a further stage.

Like many of my fellow citizens, I am worried about the increasing polarisation in society today. In the coming months, I hope that there will be rational discussions within the parameters of the Basic Law and that all activities will be conducted within the law. Above all, I hope that all involved will wisely and pragmatically engage in the art of compromise, which is the essence of politics and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As a former chief justice, it would be inappropriate for me to enter the political arena to engage in this challenging discussion. What I wish to do is to reflec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ong Kong today.

The rule of law with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s universally recognised as a cornerstone of our society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t is a core value which lies at the heart of our separate systems.

It involves thre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First, under the rule of law, everyone - both those who govern and those who are governed - is subject to the same laws. This is in contrast to the idea of "rule of man".

Secondly, disputes between citizens and between citizens and government are resolved fairly and impartially by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integral to the rule of law, and such independence has two aspects: one, the judiciary is institutionally independent from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 two, each judge is independent, whether sitting alone or in a collegiate court consisting of more than one judge.

Thirdly, the rule of law involves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stated in the preamble to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t is essential that human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rule of law. This distinguishes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concept of "rule by law".

The white paper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 June has raised widespread concern over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ong Kong. The concern is justifie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white paper included judges among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i.e. administer). In Hong Kong, with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executive,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may be regarded as the thre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in the broad sense. The latter two are not part of the executive. Considering that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e white paper used the term zhi gang (which can be translated as the governance of Hong Kong), it would appear that this is what was intended.

Unfortunately, the English version used the word "administrate". This is unfortunate and is unsuitable. This word is usually understood in Hong Kong to refer to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for example, the Tung Chee-hwa, the Donald Tsang or the CY Leung administration). Clearly, the judiciary is not part of the executive. It would be best for this to be clarified. Any concern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the word "administrate" in English should be dispelled.

But what is of great concern is the requirement in the white paper that judges should be patriotic. There is no universal definition of patriotism. People may have different views of what constitutes patriotism. A person may be regarded as patriotic by some but not by others.

As widely perceived in Hong Kong, in the context of an 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eing patriotic would include the connotation of being pro the central and the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s; being supportive of and co-operating with them and protecting their interests.

But under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ges should not be pro or anti anyone or anything. They should be fair and impartial. Judges have no master, political or otherwise. Their fidelity is to and only to the law. They serve the community by adjudicating disputes fairly and impartially according to law. The Basic Law provides that judges shall be chos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judicia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ies and that they exercise their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of any interference.

As far as judges are concerned, the legal requirement that they must take the judicial oath is a sufficient and satisfactory arrangement. By this oath, the judge swears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which in its very first article provides that the Hong Kong SAR "is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ar allegiance to the SAR, and serve the SAR "conscientiously, dutifully, 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 safeguard the law and administer justice without fear or favour, self-interest or deceit".

In discharging their duties, all judges are fully committed to complying with this oath.

Whilst mainland officials may have views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different from those held in Hong Kong, I believe that they understand and appreciate the Hong Kong perspective.

I sense that some people are rather gloomy about the future of the rule of law. I do not share their pessimism. The vigilance which has been exercised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the white paper by the community, includ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particularly the Bar, is encouraging and heartening. As has been well said, eternal vigilance is the price of liberty. In these controversial times, it is all the more important for the rule of law to remain the unshakeable bedrock of our society.

We must remember that, notwithstanding dire predictions before 1997, the rule of law with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continued to thrive after 1997. This has been widely recognised. Whilst we should continue to exercise vigilance, we should not lose heart.

The future of the Hong Kong SAR after 2047 will have to be settled in the early 2030s after lengthy and thorough discussions. The next 10 years in the run-up to those discussions will be of great importance.

The imaginative concept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has inherent tensions, and grey areas are bound to exist. We should not now doubt our ability to deal satisfactorily with these tensions and grey areas, as we have done in the years since 1997. I remain confident that, with constant vigilance, the rule of law with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will continue to thrive in the coming years.



明報有中文譯本:


標題及小題為編輯所擬, 原題為 The RULE OF LAW 法治 PRICE OF LIBERTY


【明報専訊】作者是香港特區首任首席法官 李國能( 1997-2010 )

李國能﹕白皮書惹憂慮應澄清

1. 特 首 就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已 提 交 報 告 , 香 港 社 會 正 殷 切 期 待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此 將 會 如 何 作 出 決 定 。

有 決 定 後 , 政 制 改 革 進 程 將 步 入 新 階 段 。 正 如 許 多 香 港 市 民 一 樣 , 我 對 當 前 社 會 愈 趨 兩 極 化 感 到 憂 慮 。 在 未 來 數 月 , 我 盼 望 社 會 大 眾 可 以 在 《 基 本 法 》 的 框 架 內 作 出 理 性 的 討 論 , 一 切 活 動 依 法 進 行 。

最 重 要 的 是 , 我 希 望 參 與 討 論 的 政 界 各 方 人 士 都 能 以 明 智 和 務 實 的 態 度 尋 求 妥 協 , 妥 協 的 藝 術 畢 竟 是 政 治 的 本 質 , 也 是 社 會 最 佳 利 益 之 所 在 。

2. 作 為 前 首 席 大 法 官 , 我 不 適 合 參 與 政 界 中 人 這 場 極 富 挑 戰 性 的 討 論 , 我 只 想 和 大 家 一 起 思 索 今 天 香 港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的 景 況 。

3. 包 含 司 法 獨 立 的 法 治 是 香 港 社 會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基 石 , 這 是 舉 世 公 認 的 , 它 是 香 港 這 一 制 內 至 關 重 要 的 核 心 價 值 。

4. 香 港 的 法 治 涵 蓋 三 大 基 要 原 則 。 首 先 , 在 法 治 之 下 每 個 人 , 包 括 統 治 者 和 被 統 治 者 , 都 遵 守 同 一 套 的 法 律 , 這 和 人 治 的 概 念 有 明 顯 的 區 別 。

5. 其 次 , 不 論 是 市 民 與 市 民 之 間 的 糾 紛 , 或 市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糾 紛 , 都 由 獨 立 的 司 法 機 關 公 平 和 不 偏 不 倚 地 裁 決 。 司 法 獨 立 是 法 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元 素 , 它 有 兩 方 面 的 涵 義 , 一 是 作 為 一 個 機 構 司 法 機 關 獨 立 於 行 政 及 立 法 之 外 , 二 是 每 位 法 官 審 案 都 是 獨 立 的 , 無 論 是 一 位 法 官 單 獨 斷 案 或 數 位 法 官 合 議 斷 案 。

6. 其 三 , 法 治 包 括 對 人 權 給 予 有 效 保 障 。 一 如 聯 合 國 《 國 際 人 權 宣 言 》 的 序 言 指 出 , 人 權 必 須 受 「 法 治 」 ( rule of law ) 保 障 , 這 就 把 「 法 律 之 治 」 ( rule of law ) 與 「 以 法 治 人 」 ( rule by law ) 區 分 開 來 。

7.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今 年 6 月 發 表 《 「 一 國 兩 制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 白 皮 書 , 在 香 港 引 起 對 司 法 獨 立 廣 泛 的 關 注 , 這 些 關 注 是 有 其 理 據 的 。

8. 白 皮 書 的 英 文 版 把 法 官 列 於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 i.e. administer ) 當 中 ( 立 法 機 關 成 員 也 包 括 在 內 ) 。 在 香 港 , 於 權 力 分 立 的 基 礎 上 ,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機 關 在 廣 義 上 可 被 視 為 政 府 的 三 大 分 支 或 三 大 組 成 部 分 , 但 立 法 和 司 法 機 關 並 不 是 行 政 機 關 的 一 部 分 , 白 皮 書 的 中 文 版 以 「 治 港 」 一 詞 來 形 容 , 看 來 它 的 意 思 應 是 指 這 個 廣 義 說 法 。

白皮書用 ''administrate'' 字眼不適當
9. 不 過 , 白 皮 書 的 英 文 版 用 了 ''administrate'' 這 個 字 , 這 是 很 不 幸 的 , 也 是 不 適 當 的 , 這 個 字 在 香 港 的 一 般 理 解 是 指 行 政 當 局 , 例 如 提 及 董 建 華 政 府 、 曾 蔭 權 政 府 或 梁 振 英 政 府 時 , 英 文 都 會 採 用 ''The Tung Chee Wah, the Donald Tsang or the CY Leung administration'' 。 很 明 顯 , 司 法 機 關 不 屬 於 行 政 當 局 ( 立 法 機 關 也 不 是 ) 。 這 一 方 面 最 好 能 夠 予 以 澄 清 , 以 消 除 任 何 因 為 採 用 ''administrate'' 一 字 而 引 起 的 憂 慮 。

無公認愛國定義 法官只對法律忠誠
10. 可 是 , 更 加 令 人 關 注 的 , 是 白 皮 書 內 對 法 官 應 該 愛 國 的 要 求 。 何 謂 愛 國 , 並 無 舉 世 公 認 的 定 義 。 不 同 的 人 對 愛 國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 同 一 個 人 可 以 被 某 些 人 視 為 愛 國 , 被 另 一 些 人 視 為 不 愛 國 。

11. 由 於 白 皮 書 是 中 央 政 府 的 一 份 官 方 文 件 , 香 港 社 會 上 廣 泛 認 為 其 內 容 中 論 及 的 愛 國 要 求 , 帶 有 親 中 央 政 府 及 親 特 區 政 府 的 意 味 , 意 指 支 持 政 府 、 與 政 府 合 作 , 及 保 護 政 府 的 利 益 。

12. 可 是 , 在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下 , 法 官 不 應 該 親 任 何 人 或 事 , 或 反 任 何 人 或 事 , 他 們 應 該 公 平 和 不 偏 不 倚 。 法 官 沒 有 任 何 主 人 , 無 論 是 政 治 上 或 其 他 方 面 , 他 們 只 對 法 律 本 身 忠 誠 , 他 們 對 社 會 的 服 務 在 於 能 夠 根 據 法 律 , 公 平 及 不 偏 不 倚 地 判 決 糾 紛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挑 選 法 官 是 按 他 們 的 司 法 及 專 業 才 能 來 決 定 ( 第 92 條 ) , 法 官 獨 立 地 行 使 審 判 權 , 不 受 任 何 干 預 ( 第 85 條 ) 。

13. 對 法 官 而 言 , 他 們 入 職 時 要 作 出 司 法 誓 言 的 法 律 規 定 , 已 是 足 夠 和 合 適 的 安 排 。 按 照 這 誓 言 , 法 官 宣 誓 擁 護 《 基 本 法 》 ( 《 基 本 法 》 第 1 條 就 說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 ,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 盡 忠 職 守 , 奉 公 守 法 , 公 正 廉 潔 , 以 無 懼 、 無 偏 、 無 私 、 無 欺 之 精 神 , 維 護 法 制 , 主 持 正 義 ,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服 務 」 。 法 官 履 行 職 務 時 都 全 心 全 意 遵 照 這 誓 言 行 事 。

14. 雖 然 內 地 官 員 對 香 港 司 法 獨 立 可 能 有 不 同 於 香 港 社 會 的 見 解 , 但 我 相 信 他 們 都 明 白 和 理 解 香 港 的 看 法 。

恆久警惕乃自由代價  (PRICE OF LIBERTY)
15. 我 感 覺 到 有 些 人 對 法 治 的 前 景 較 為 負 面 , 我 不 認 同 這 種 悲 觀 的 看 法 。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都 反 映 他 們 保 持 警 惕 , 包 括 法 律 界 , 尤 其 大 律 師 界 別 , 這 都 是 令 人 鼓 舞 和 欣 慰 的 , 正 如 西 諺 所 言 ﹕ 「 恆 久 警 惕 乃 自 由 的 代 價 」 。 在 這 個 充 滿 政 治 爭 議 的 時 刻 , 維 持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作 為 香 港 不 可 動 搖 的 基 石 , 委 實 格 外 重 要 。

16. 我 們 不 應 忘 記 , 儘 管 1997 年 前 社 會 上 有 過 很 悲 觀 的 預 測 , 但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在 1997 年 後 仍 然 長 足 發 展 , 這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 只 要 每 個 人 都 繼 續 保 持 警 惕 , 我 們 就 毋 須 灰 心 。

1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2047 年 後 的 安 排 , 到 了 2030 年 代 初 期 , 就 要 通 過 持 久 和 透 徹 的 討 論 加 以 解 決 , 未 來 10 年 是 邁 向 這 段 關 鍵 討 論 期 的 重 要 時 刻 。 在 充 滿 創 意 的 一 國 兩 制 概 念 下 , 不 能 避 免 有 內 在 張 力 和 灰 色 地 帶 。 自 1997 年 以 來 , 我 們 一 直 能 夠 有 效 地 處 理 這 些 內 在 張 力 和 灰 色 地 帶 , 現 在 不 該 懷 疑 自 己 的 能 力 。 我 始 終 相 信 , 只 要 時 常 警 惕 ,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在 未 來 的 歲 月 仍 會 繼 續 蓬 勃 發 展。




9月22日全港最有錢和最精英的一群,70多人由 董建華 率領去北京面聖。


習近平:特首人選須中央信任

【明報專訊】國家主席習近平昨日在北京接見本港工商及專業界訪京團,習近平說,香港落實普選要符合中國國情和香港區情,「鞋子合不合腳,自己穿著才知道」,而特首人選必須是中央信任的愛國愛港人士,普選亦要確保均衡參與,中央堅決支持港府依法處置各種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相信特區政府有能力。而中央會「堅定不移」堅持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推進民主發展、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習近平昨與訪京團一行 70多人會面一個半小時,較預期長了超過半小時。習近平於會面初公開發言,重申中央對港方針政策「沒有變,也不會變」,又指中央會堅定不移的堅持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支持香港推進民主發展。

劉慧卿質疑不提港人治港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指中央高調在北京接見富商,是傷害香港人感情,反問是否無錢不是小圈子,就不聽其意見。她又質疑習近平不再提「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否一國兩制愈退愈後。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說,習近平的說法已非第一次聽,無意再考究其用詞,他認為習背後的意思是中央堅持要欽點,認為港人在 8月 31日人大常委會就特首普選作出決定後,早已收到中央信息,港人現只能認命跪低,或是公民抗命。

劉兆佳:沒提政改 盼港人想得更遠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說,中央一兩年前已開始強調對香港管治有角色,雖然今次沒有提高度自治,但亦有提會堅持一國兩制。他認為較特別的反而是習沒有公開提政改,指習冀傳達的信息,是希望港人想長遠一點,表明中央與香港的利益一致,中央在亞洲區域的經濟合作上,有主要推動角色,中央會履行職責,確保香港繁榮穩定。

但據悉,習近平在會面中表示,得悉在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及人大決定頒布後,有人質疑中央對港政策有變,但他重申中央對港方針政策不會改變。有與會者稱,習近平指普選特首這個民主進程是回歸後才有。

習近平於會面後段再花了約半小時總結。他指出,香港「最大的實際」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普選制度,首要考慮有利維護中央與香港的憲制關係、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香港繁榮穩定。另外,官方新華社報道,習近平稱,辦好香港的事情,關鍵是要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基本法權威。

指港曾為四小龍 要另闢發展
恒地副主席李家傑昨引述習近平提到,香港以前是亞洲四小龍(其餘為新加坡、韓國及台灣),要有憂患意識,發展要另闢途徑。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點出8名與會者發言,包括長實主席李嘉誠、恒地主席李兆基、九倉集團主席吳光正、嘉里主席郭鶴年、新世界主席鄭家純、匯豐亞太區副主席兼行政總裁王冬勝、中電集團主席米高.嘉道理、會計師公會副會長何超平。



習主席近平先生鄭重接見 董建華 率領的訪京團,雖然没有再特别提起 “三權合作”。正如 李國能 講到:恆久警惕乃自由代價  (PRICE OF LIBERTY),這個  “三權分立” 香港的核心價值,還能堅持守護得多久呢?





後記:


明報之後發表了 “社評”:
李國能 雲淡風清談法治 說港情值得品味


【 明 報 專 訊 】 前 任 首 席 大 法 官 李 國 能 為 《 明 報 》 撰 文, 主 要 點 評 《 「 一 國 兩 制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 白 皮 書 有 關 法 官 角 色 與 職 能 的 論 述 , 文 章 觀 點 精 闢 獨 到 、 要 言 不 煩 , 從 維 護 法 治 出 發 , 點 出 了 問 題 , 期 望 當 局 澄 清 ; 另 外 , 在 港 事 蜩 螗 、 人 心 虛 浮 之 際 , 李 國 能 對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前 景 , 表 示 「 只 要 每 個 人 都 繼 續 保 持 警 惕 , 我 們 就 毋 須 灰 心 」 , 既 是 期 盼 , 也 是 鼓 舞 , 值 得 愛 護 香 港 的 人 咀 嚼 品 味 。

白皮書論法官角色職能 寥寥數語點出不當之處
白 皮 書 把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員 與 行 政 長 官 、 主 要 官 員 、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立 法 會 議 員 相 提 並 論 , 統 稱 為 「 治 港 者 」 , 又 要 求 法 官 做 到 類 如 行 政 團 隊 、 立 法 機 關 的 政 治 要 求 , 即 是 按 正 確 理 解 和 貫 徹 執 行 《 基 本 法 》 ,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 安 全 、 發 展 利 益 審 理 案 件 和 裁 決 等 等 。 白 皮 書 把 香 港 的 法 院 視 為 政 府 機 器 的 一 部 分 , 法 官 則 要 按 政 治 要 求 行 事 , 這 樣 的 論 述 , 扭 曲 香 港 法 院 的 憲 制 角 色 , 從 根 本 上 衝 擊 司 法 獨 立 的 核 心 價 值 。

兩 個 月 前 , 白 皮 書 發 表 時 , 社 會 人 士 、 特 別 是 法 律 界 反 應 強 烈 , 除 了 大 律 師 公 會 發 表 聲 明 批 駁 , 法 律 界 人 士 還 發 起 黑 衣 遊 行 , 表 達 不 滿 。 特 區 政 府 方 面 , 由 律 政 司 長 袁 國 強 出 面 澄 清 , 表 示 白 皮 書 談 及 的 「 治 港 者 」 或 「 治 港 主 體 」 是 廣 義 而 言 , 與 法 官 不 應 被 視 為 行 政 機 關 一 部 分 , 並 無 矛 盾 ; 另 外 , 他 又 說 法 官 就 職 時 要 宣 誓 , 已 經 是 「 愛 國 愛 港 」 在 法 律 上 的 體 現 。 袁 國 強 的 說 法 雖 然 含 糊 籠 統 , 但 是 看 他 亟 亟 於 提 醒 法 律 界 勿 過 度 解 讀 、 指 出 白 皮 書 沒 有 說 過 會 干 預 香 港 的 獨 立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這 種 做 法 明 顯 在 撲 火 。

兩 個 月 之 後 , 李 國 能 點 評 白 皮 書 , 主 軸 與 大 家 關 注 的 法 官 角 色 與 職 能 , 並 無 二 致 , 不 過 , 他 提 綱 挈 領 , 精 闢 獨 到 , 寥 寥 數 語 , 就 點 出 問 題 與 不 當 之 所 在 。

首 先 , 就 白 皮 書 英 文 版 把 法 官 納 入 「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 (i.e. administer) 之 中 , 李 國 能 認 同 中 文 版 指 為 廣 義 的 「 治 港 」 說 法 , 不 過 , 他 認 為 英 文 版 用 了 「 administrate 」 這 個 字 , 「 很 不 幸 , 也 不 適 當 」 。 他 說 , 這 個 字 在 香 港 的 一 般 理 解 是 指 行 政 當 局 , 例 如 提 及 董 建 華 政 府 、 曾 蔭 權 政 府 或 梁 振 英 政 府 時 , 英 文 都 會 採 用 「 The Tung Chee Wah, the Donald Tsang or the CY Leung administration 」 。 很 明 顯 , 司 法 機 關 不 屬 於 行 政 當 局 ( 立 法 機 關 也 不 是 ) 。

至 於 白 皮 書 對 法 官 愛 國 的 要 求 , 李 國 能 說 「 何 謂 愛 國 , 並 無 舉 世 公 認 的 定 義 」 , 在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下 , 法 官 不 應 該 親 任 何 人 或 事 , 或 反 任 何 人 或 事 。 法 官 沒 有 任 何 主 人 , 無 論 是 政 治 上 或 其 他 方 面 , 他 們 只 對 法 律 本 身 忠 誠 , 他 們 對 社 會 的 服 務 在 於 能 夠 根 據 法 律 , 公 平 及 不 偏 不 倚 地 判 決 糾 紛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挑 選 法 官 是 按 他 們 的 司 法 及 專 業 才 能 來 決 定 ( 第 92 條 ) , 法 官 獨 立 地 行 使 審 判 權 , 不 受 任 何 干 預 ( 第 85 條 ) 。 李 國 能 認 為 , 法 官 入 職 時 都 要 作 出 司 法 誓 言 ,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時 只 須 全 心 全 意 遵 照 誓 言 行 事 。

時刻警惕既為守護法治 也可使一國兩制不變質
李 國 能 這 篇 文 章 , 艱 澀 的 法 律 語 言 在 他 筆 下 , 變 得 簡 單 易 明 , 使 人 豁 然 開 朗 ; 另 外 , 他 指 出 白 皮 書 的 不 當 、 不 是 之 處 , 而 字 裏 行 間 善 意 明 顯 。 例 如 英 文 版 的 不 當 , 他 說 , 「 這 一 方 面 最 好 能 夠 予 以 澄 清 , 以 消 除 任 何 因 為 採 用 『 administrate 』 一 字 而 引 起 的 憂 慮 。 」 就 法 官 的 愛 國 和 政 治 要 求 , 李 國 能 說 , 「 雖 然 內 地 官 員 對 香 港 司 法 獨 立 可 能 有 不 同 於 香 港 社 會 的 見 解 , 但 我 相 信 他 們 都 明 白 和 理 解 香 港 的 看 法 。 」 這 種 話 語 即 使 不 中 聽 , 被 批 評 者 也 難 以 發 怒 。

李 國 能 退 任 首 席 大 法 官 之 後 , 甚 少 出 席 公  活 動 , 不 過 , 只 要 他 露 面 , 都 會 成 為 鎂 光 燈 聚 焦 之 處 , 他 就 法 治 、 司 法 事 務 發 表 意 見 , 都 備 受 關 注 。 李 國 能 予 人 的 感 覺 , 可 以 4 個 字 形 容 , 那 就 是 ─ ─ 雲 淡 風 清 , 人 生 風 雨 過 後 心 境 之 清 朗 , 有 道 之 士 的 超 脫 胸 懷 , 都 盡 在 他 的 行 誼 和 不 疾 不 徐 話 語 中 呈 現 出 來 。

李 國 能 雖 然 有 點 世 外 高 人 况 味 , 但 是 不 沾 俗 務 的 他 , 對 社 會 愈 趨 兩 極 化 感 到 憂 慮 , 他 期 望 未 來 數 月 , 社 會 大 眾 在 《 基 本 法 》 的 框 架 理 性 討 論 , 一 切 活 動 依 法 進 行 ; 另 外 , 他 希 望 各 方 人 士 都 能 以 明 智 和 務 實 態 度 尋 求 妥 協 , 並 認 為 妥 協 的 藝 術 畢 竟 是 政 治 的 本 質 , 也 是 社 會 最 佳 利 益 之 所 在 。 李 國 能 這 篇 文 章 , 於 此 滔 滔 濁 世 , 恍 似 一 縷 清 泉 , 值 得 各 方 人 士 品 味 , 清 醒 一 下 。 他 所 說 的 保 持 警 惕 , 不 單 就 守 護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 鼓 勵 港 人 毋 須 灰 心 , 掌 握 權 力 的 人 若 能 同 樣 保 持 警 惕 之 心 , 勿 為 一 時 一 地 的 鬥 爭 需 要 而 使 「 一 國 兩 制 」 變 質 變 調 , 回 歸 本 源 去 思 考 香 港 問 題 、 應 對 香 港 事 務 , 則 局 面 肯 定 會 很 不 一 樣 。




回歸 17年過去了, 2014年《白皮書》一出誰與争鋒,  《基本法》 還有多少還殘留呢!?





後後記:

李先知 ~ 聞風筆動:習會富豪 李嘉誠是贏家


【 明 報 專 訊 】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前 日 在 北 京 會 見 香 港 一 眾 富 豪 及 專 業 人 士 , 在 人 民 大 會 堂 發 生 了 一 件 看 似 平 常 、 但 富 象 徵 意 義 的 「 小 事 」 。 話 說 70 名 香 港 貴 賓 到 達 會 堂 , 列 陣 跟 習 近 平 大 合 照 後 , 眾 人 一 起 步 向 旁 邊 的 會 議 廳 就 座 , 此 際 習 近 平 與 首 富 李 嘉 誠 ( 誠 哥 ) , 就 在 會 議 廳 中 央 , 當  一 眾 富 豪 面 前 , 竊 竊 私 語 了 好 一 陣 子 , 言 談 甚 歡 , 讓 一 眾 富 豪 及 京 官 當 觀 眾 。 中 央 對 誠 哥 的 重 視 , 不 言 而 喻 。

這 次 富 豪 訪 京 , 團 長 是 全 國 政 協 副 主 席 董 建 華 , 但 他 全 程 對 傳 媒 低 調 , 訪 京 團 焦 點 除 了 是 習 主 席 講 話 , 鎂 光 燈 紛 紛 落 在 誠 哥 身 上 。 有 與 會 者 對 筆 者 說 , 今 次 中 央 顯 然 禮 遇 誠 哥 , 擅 於 交 際 的 誠 哥 也 當 然 「 識 做 」 , 所 以 造 就 了 習 主 席 與 誠 哥 水 乳 交 融 的 場 面 。

先 從 訪 京 團 安 排 說 起 , 誠 哥 一 如 2003 年 富 豪 訪 京 團 , 拍 攝 大 合 照 時 能 坐 在 國 家 主 席 身 旁 , 另 一 邊 則 是 董 建 華 。 座 談 會 中 有 8 人 獲 發 言 機 會 , 誠 哥 獲 邀 先 講 。 誠 哥 的 座 位 , 也 是 排 在 習 主 席 的 右 方 第 二 位 , 僅 次 於 董 建 華 。

政 治 耳 語 稱 , 這 次 訪 京 團 , 中 央 用 意 明 顯 , 就 是 要 求 商 界 在 政 改 的 關 鍵 時 刻 能 團 結 一 起 , 支 持 中 央 及 政 府 推 動 政 改 , 有 維 穩 及 呼 籲 合 作 意 味 ; 而 就 算 不 支 持 , 也 不 能 出 來 攪 局 , 不 應 趁 政 府 勢 弱 便 乘 機 攻 擊 特 區 政 府 。 與 會 者 相 信 , 誠 哥 以 至 一 眾 富 豪 , 也 領 會 到 中 央 的 用 意 。

大 家 若 不 善 忘 , 應 記 得 2012 年 特 首 選 舉 的 一 幕 , 當 時 誠 哥 是 唐 英 年 的 支 持 者 。 梁 振 英 當 選 特 首 不 過 一 陣 子 , 政 界 已 傳 出 中 央 有 Plan B ( 換 特 首 ) 的 想 法 , 商 界 不 支 持 梁 振 英 的 傳 聞 此 起 彼 落 , 要 京 官 及 建 制 派 多 次 放 風 澄 清 中 央 立 場 。

不 過 , 這 次 富 豪 訪 京 , 中 央 「 畀 足 面 」 誠 哥 , 有 建 制 派 中 人 便 說 , 大 家 可 「 心 領 神 會 」 。 政 圈 有 傳 聞 指 出 , 習 近 平 與 誠 哥 背 後 一 直 有 聯 繫 , 甚 至 傳 出 2012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 即 特 首 選 舉 之 後 ) , 習 曾 親 自 致 電 誠 哥 , 呼 籲 誠 哥 要 多 多 支 持 , 因 為 誠 哥 所 屬 的 公 司 , 在 功 能 組 別 有 不 少 票 , 在 政 商 界 亦 有 一 定 影 響 力 , 云 云 。

當 然 , 中 央 不 會 無 故 伸 出 友 誼 之 手 , 建 制 派 中 人 相 信 誠 哥 當 然 先 要 「 識 做 」 。 他 點 出 一 件 事 例 , 指 出 人 大 常 委 會 8 月 31 日 就 政 改 落 閘 , 泛 民 政 黨 一 片 聲 討 之 際 , 身 在 外 地 的 誠 哥 , 在 9 月 1 日 發 聲 明 , 重 申 香 港 在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 一 定 要 往 前 走 , 不 要 原 地 踏 步 」 。 另 外 , 李 家 近 期 也 甚 少 評 論 梁 振 英 政 府 , 就 算 有 說 , 言 論 也 見 溫 和 。

有 建 制 派 中 人 說 , 眾 人 上 京 前 , 中 聯 辦 等 人 已 跟 與 會 者 「 打 招 呼 」 , 因 此 相 信 誠 哥 也 明 白 上 京 要 交 心 , 需 要 向 各 界 顯 示 團 結 , 明 白 上 京 的 角 色 。 誠 哥 除 了 撐 政 改 往 前 走 , 政 治 姿 態 正 確 , 言 行 舉 止 也 相 當 「 識 做 」 , 由 記 者 、 上 京 的 團 友 , 以 至 京 官 , 他 也 展 示 友 善 態 度 。

有 目 擊 者 稱 , 習 主 席 前 日 跟 來 賓 握 手 時 , 一 般 伸 出 單 手 , 誠 哥 則 以 雙 手 緊 握 回 敬 , 習 主 席 當 然 即 以 雙 手 緊 握 回 禮 。 誠 哥 跟 負 責 政 改 的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李 飛 企 位 相 距 甚 遠 , 但 也 刻 意 趨 前 跟 李 飛 問 好 。 一 眾 嘉 賓 與 習 主 席 會 面 後 , 由 人 大 委 員 長 張 德 江 設 宴 招 待 , 據 知 誠 哥 雖 然 地 位 輩 分 高 , 但 晚 宴 時 也 主 動 跟 年 輕 的 團 友 寒 暄 說 笑 。 至 於 記 者 , 連 日 在 北 京 的 酒 店 苦 候 採 訪 , 雖 不 得 要 領 不 是 味 兒 , 但 也 換 來 誠 哥 的 問 候 , 派 員 送 上 豆 漿 、 油 條 , 可 見 誠 哥 縱 橫 商 界 多 年 , 深 明 做 人 之 道 。




究竟 習主席 有幾多重視法官法治法制,可見一班富豪上京, 董建華 和 李家誠 的排位 。。。。。。。馬道立 李國能 之流可有得到尊重!?





伸延閱覽:
Judiciary will not be swayed  SCMP
Price of Liberty  SCMP
李國能﹕白皮書惹憂慮應澄清  長青網
李國能 雲淡風清談法治 說港情值得品味  長青網
習近平: 特首人選須中央信任 長青網



我的舊文:
李國能突然宣報退休
2010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李國能 致辭





Monday, September 22, 2014

台北與近郊 (急行遊)

台北與近郊 (急行遊)




强烈熱带風暴 “鳳凰”, 正吹襲整個台灣島,祝台灣同胞們平安渡過!


不久前地溝油(劣質油)攪到港台澳食品業 ==>亂得一團糟。再前些時復興航空客機,又在澎湖機場墜毀,正是多事的夏秋!


劣質油應不是近來的事,而是一直都存在著,嗜悲 都應該往日吃過不少,只是如今分贓不匀内部鬧翻了,才揚了出來牽涉極廣。颱風嘛,這是要看天意,往日到台北高雄公幹,盡量都不會選擇風季。至于台灣的內陸機一向給 嗜悲 的印象:差差差!


以往到台北公幹一定會包括順便坐內陸機飛往高雄,探訪一吓高雄分行,因為當年高鐵尚未建成,坐巴士和坐快速火車都費時太久,唯一快捷途徑就是坐台灣的內陸機,但真的是很恐怖的喲。


Likewise,若到 高雄分行公幹,就飛上台北跟進一吓台北分行的狀況。因此,嗜悲 每次都要揾條命仔博兩博(來回機程),台灣的內陸機質素很驚人,每一次從台北松山機場飛去高雄小港機場,和從高雄小港飛返台北松山,嗜悲 心跳得特別急忐忑不安,短短的飛航時間,好像很長很長 。。。。。。。很長都未平安降落,似的。


今年年初,初春時份曾經透露 嗜悲 去了台北遊一趟,來回僅僅只是數天逛逛久遺了的台北市和近郊。


這次行程頗為簡單,只可算是走馬看花 。。。。。台北的機票雖然很平,但今次的來回機票,都是利用積分換取的,不過付加的的費用包括:燃油附加費,兩地的機場稅,都真的頗貴!




第一天
中午抵達香港國際機場,check in 後就到 Priority Pass 的貴賓廳候機。


下午抵達台北,從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入台北市搭 ”國光客運“ 巴士很方便,Check in 酒店之後,便乘捷運到東門站,因為 嗜悲 準備在信義路《鼎泰豐》老店吃晚餐。但知客小姐給我的號碼要等 60分鐘,所以就順道去了 “永康街”,這一條有名的食街逛逛。



鼎泰豐 信義路 本店正面


吃完 鼎泰豐 的 排骨麺 小籠包,就沿信義路步行向 101大樓,遠望 101大樓一會兒,便折返酒店休息。


第二天
台北 貓空吊車 深坑 菁桐 平溪 十份 瑞芳 基隆廟口夜市 台北




乘搭 貓空吊車 上到終站山頂,煙霧瀰漫一遍白濛濛,便匆匆搭吊車返回地面,轉搭巴士前往 深坑,深坑老街 並不太長,吃過臭豆腐後再行一會兒便行完,那就搭巴士到 菁桐。


彎彎曲曲的山路兜兜轉轉,來到 菁桐 便行行 菁桐老街,可惜天燈熒幕騷要遲幾天才開騷 嗜悲 早了來。再由 菁桐 火車站上火車,在 平溪 和 十份 都有下車逛逛,剛剛到天黑就抵達 瑞芳站。


由 瑞芳 轉車到 基隆市 行行 廟口夜市,吃過很多不同的小食,便搭 國光客運 返到 忠孝東路四段。由這裡轉搭捷運返酒店休息。



第三天
台北 九份(基山街) 台北




乃乃閒等到臨近中午,才離開酒店先到 忠孝東路 復興路 交界,Tasty 餐廳前巴士站,搭巴士前往 九份,在 7-11前轉入 基山街,由街頭行到五番坑街尾來來回回,再回到 豎崎路 不停上上落落, 吃過很多的肉丸,計有鯊魚丸,墨魚丸,蝦丸 Nth丸,行到入黑才搭巴士返回台北。


九份老街





第四天
台北 淡水天元宮 淡水老街 漁人碼頭情人橋 天母高島屋 士林夜市 台北




早晨,出門先乘 捷運 到 淡水,再乘專線 “天元宮” 巴士直達,欣賞台灣疏落的櫻花。返回 淡水站 行行 淡水老街 之後,再乘巴士到 漁人碼頭情人橋。


回程到 天母高島屋 吃 蛋包飯, 最後是到 士林夜市 逛逛,吃過了 大雞排 後,才搭 捷運 返酒店休息。



第五天
台北 故宮博物院 西門町 龍山寺 華西街 台北





先去參觀在 台北故宮博物院 的 艾雪的魔幻世界畫展,到 5:00pm 閉館前,嗜悲 才離開搭巴士前往西門町,吃過一碗 ”君悅排骨麺“,再由 西門町 開始一路步行到 龍山寺,沿途不停的吃小食喝飲品,再轉入 廣州街 的夜市,嗜悲 更吃得多種類,最後回到 捷運龍山寺站,乘車返酒店休息。



上面就是 嗜悲 由 西門町内街,一直步行到龍山寺,廣州街 華西街夜市 的路線。想不到是 嗜悲 記性不差,還認得方向。



第六天
台北 蘆州站 鄧麗君銅象 李氏大宅 西華飯店 小巨蛋 誠品敦化南店 101大樓觀景台 捷運南港站 台北




先乘車到捷運蘆洲站見見站外, 一代歌姬 ”鄧麗君“ 的銅像,再由 中正路步行到 李氏古宅 參觀,由古宅出來就轉巴士返台北的 西華飯店,以前到台北公幹都是常住在 西華飯店,哈哈哈哈哈哈 嗜悲 的體毛應該留下了不少罷!!!


入到 西華飯店 Lobby 大堂佈置略有改動,但看來都頗為陳舊了,不過仍然頗具金碧輝煌氣派,門口的一班 Bell Boys Bell Captain 都全換了人,不再是當年每朝早為 嗜悲 召的士的一批,不然以往的一批一定認得 嗜悲,他們賺過 嗜悲 不少的 ”tipping“,況且的士費和貼士都是可以開公數的,斷估 嗜悲 都不會為公司慳錢,次次都金両十足。


由 西華飯店 出來,就沿 民生東路步行到敦化北路向南行,敦化北路是一條 boulevard 林蔭大道,兩旁都有大樹遮蔭,頗為舒服的漫步,一路行到南京路的 小巨蛋 前。由這裡乘搭巴士到 忠孝東路 下車,因為 嗜悲 要到 誠品敦化南店 打書釘。


誠品敦南店正門



今次誠品書本價錢沒有折扣,而且買書搭飛機頗重,顧此只是參觀兼打打書釘,到入黑才由 誠品 走出來。嗜悲 先去 101大樓的觀景台,飽覽台北的夜景後,出來再乘捷運到 南港站 看看 幾米繪本的壁畫,最後又回到 信義路 的《鼎泰豐》老店,再吃多一次 排骨麺 和 小籠包,才折返酒店休息。


因為明天是回程日,所以先到酒店 Front Desk 取一份賬單 statement,看看過沒有一些不明來歷的項目,是晚安心睡眠。



第七天
嗜悲 搭下晝機,所以整個上午就奔波週圍跑買手信,台中太陽餅,維格鳳梨酥,新東陽綠豆糕,等等。再到連在日本都有分店的 鬍鬚張 吃個 滷肉飯,就 check out 搭上 ”國光客運“ 的巴士,前往 桃園中正機場,當然會到 Priority Pass 貴賓廳候機。


全程暢通無阻,很快就返到香港家中,放低行履洗個面後,就送上手信返老家,心空媽 除了事前先落 order 要買的 綠豆糕 外,嗜悲 還加送 九份 李義餅店 特別買的鳳梨酥 和 台中太陽餅乙盒。




伸延閱覽:
台北國立博物館:艾雪的魔幻世界畫展 NPM.gov.tw



我的舊文:
人眼的缺堪:艾雪的魔幻世界畫展

閑遊東京:(1)(2)(3)(4)(5)(6)(7), and (8)

新加坡鑽熟食中心之旅: IIIIIIIVVVIVII,and VIII

遊記要爛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