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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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September 24, 2014

大法官談白皮書

大法官談白皮書
本名: 習主席 見香港 富豪團




8月的某一天大法官 馬道立 發言談及:北京 《白皮書》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簡稱:白皮書)


Hong Kong chief justice weighs in for the first time on Beijing white paper

Chief justice weighs into debate on Beijing's controversial white paper, telling conference that independence is protected by Basic Law


【SCMP】Judiciary will not be swayed
The city's top judge yesterday weighed into the debate about Beijing's white paper on the city's affairs, stressing that the local judiciary would act only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d would not be swayed by any other factor.

Chief Justice Geoffrey Ma Tao-li was commenting for the first time on the June report, which disturbed many lawyers by classifying judges as "administrators" with a "basic political requirement" to love the country.

His remarks, in a speech on "the rule of law and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came a day after his predecessor Andrew Li Kwok-nang expressed reservations about the document.

Addressing a conference organised by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Hong Kong and China Affairs Society, Ma said the white paper had triggered discussion on rule of law. But, he added, judicial independence was protected by various articles of the Basic Law, such as the stipulation that judicia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ies should be the only criteria in a judge's appointment.

Ma said the public could assess whether the city's courts remained independent based on four factors: the view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on the topic, court transparency, rulings in controversial cases and those involving the government and, finally, whether judgments complied, objectively, with legal principles.

In a commentary for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on Friday, Li wrote that a requirement for patriotism was perceived as being "supportive of and cooperating with" local and central governments. It was "unfortunate and unsuitable" for the white paper to include judges among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he added. Ma said his views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rule of law were "largely the same" as Li's.




大法官 馬道立 Ma Tao Li 所提起 Andrew Li 李國能 的講話 (節錄如下)


Under rule of law,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answers to no political masters

Andrew Li says judicial independence goes beyond notions of patriotism, as judges are duty-bound to be fair. Hong Kong must remain vigilant to ensure the rule of law continues to thrive


【SCMP】Price of Liberty

The community is expecting anxiously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method of 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n 2017. When it is made, the process of political reform will advance to a further stage.

Like many of my fellow citizens, I am worried about the increasing polarisation in society today. In the coming months, I hope that there will be rational discussions within the parameters of the Basic Law and that all activities will be conducted within the law. Above all, I hope that all involved will wisely and pragmatically engage in the art of compromise, which is the essence of politics and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As a former chief justice, it would be inappropriate for me to enter the political arena to engage in this challenging discussion. What I wish to do is to reflec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ong Kong today.

The rule of law with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s universally recognised as a cornerstone of our society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t is a core value which lies at the heart of our separate systems.

It involves thre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First, under the rule of law, everyone - both those who govern and those who are governed - is subject to the same laws. This is in contrast to the idea of "rule of man".

Secondly, disputes between citizens and between citizens and government are resolved fairly and impartially by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integral to the rule of law, and such independence has two aspects: one, the judiciary is institutionally independent from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 two, each judge is independent, whether sitting alone or in a collegiate court consisting of more than one judge.

Thirdly, the rule of law involves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stated in the preamble to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t is essential that human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rule of law. This distinguishes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concept of "rule by law".

The white paper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n June has raised widespread concern over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Hong Kong. The concern is justifie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white paper included judges among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i.e. administer). In Hong Kong, with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executive,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may be regarded as the thre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in the broad sense. The latter two are not part of the executive. Considering that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e white paper used the term zhi gang (which can be translated as the governance of Hong Kong), it would appear that this is what was intended.

Unfortunately, the English version used the word "administrate". This is unfortunate and is unsuitable. This word is usually understood in Hong Kong to refer to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for example, the Tung Chee-hwa, the Donald Tsang or the CY Leung administration). Clearly, the judiciary is not part of the executive. It would be best for this to be clarified. Any concern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the word "administrate" in English should be dispelled.

But what is of great concern is the requirement in the white paper that judges should be patriotic. There is no universal definition of patriotism. People may have different views of what constitutes patriotism. A person may be regarded as patriotic by some but not by others.

As widely perceived in Hong Kong, in the context of an 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eing patriotic would include the connotation of being pro the central and the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s; being supportive of and co-operating with them and protecting their interests.

But under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judges should not be pro or anti anyone or anything. They should be fair and impartial. Judges have no master, political or otherwise. Their fidelity is to and only to the law. They serve the community by adjudicating disputes fairly and impartially according to law. The Basic Law provides that judges shall be chos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judicia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ies and that they exercise their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of any interference.

As far as judges are concerned, the legal requirement that they must take the judicial oath is a sufficient and satisfactory arrangement. By this oath, the judge swears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which in its very first article provides that the Hong Kong SAR "is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ar allegiance to the SAR, and serve the SAR "conscientiously, dutifully, 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 safeguard the law and administer justice without fear or favour, self-interest or deceit".

In discharging their duties, all judges are fully committed to complying with this oath.

Whilst mainland officials may have views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different from those held in Hong Kong, I believe that they understand and appreciate the Hong Kong perspective.

I sense that some people are rather gloomy about the future of the rule of law. I do not share their pessimism. The vigilance which has been exercised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the white paper by the community, includ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particularly the Bar, is encouraging and heartening. As has been well said, eternal vigilance is the price of liberty. In these controversial times, it is all the more important for the rule of law to remain the unshakeable bedrock of our society.

We must remember that, notwithstanding dire predictions before 1997, the rule of law with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continued to thrive after 1997. This has been widely recognised. Whilst we should continue to exercise vigilance, we should not lose heart.

The future of the Hong Kong SAR after 2047 will have to be settled in the early 2030s after lengthy and thorough discussions. The next 10 years in the run-up to those discussions will be of great importance.

The imaginative concept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has inherent tensions, and grey areas are bound to exist. We should not now doubt our ability to deal satisfactorily with these tensions and grey areas, as we have done in the years since 1997. I remain confident that, with constant vigilance, the rule of law with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will continue to thrive in the coming years.



明報有中文譯本:


標題及小題為編輯所擬, 原題為 The RULE OF LAW 法治 PRICE OF LIBERTY


【明報専訊】作者是香港特區首任首席法官 李國能( 1997-2010 )

李國能﹕白皮書惹憂慮應澄清

1. 特 首 就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已 提 交 報 告 , 香 港 社 會 正 殷 切 期 待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此 將 會 如 何 作 出 決 定 。

有 決 定 後 , 政 制 改 革 進 程 將 步 入 新 階 段 。 正 如 許 多 香 港 市 民 一 樣 , 我 對 當 前 社 會 愈 趨 兩 極 化 感 到 憂 慮 。 在 未 來 數 月 , 我 盼 望 社 會 大 眾 可 以 在 《 基 本 法 》 的 框 架 內 作 出 理 性 的 討 論 , 一 切 活 動 依 法 進 行 。

最 重 要 的 是 , 我 希 望 參 與 討 論 的 政 界 各 方 人 士 都 能 以 明 智 和 務 實 的 態 度 尋 求 妥 協 , 妥 協 的 藝 術 畢 竟 是 政 治 的 本 質 , 也 是 社 會 最 佳 利 益 之 所 在 。

2. 作 為 前 首 席 大 法 官 , 我 不 適 合 參 與 政 界 中 人 這 場 極 富 挑 戰 性 的 討 論 , 我 只 想 和 大 家 一 起 思 索 今 天 香 港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的 景 況 。

3. 包 含 司 法 獨 立 的 法 治 是 香 港 社 會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的 基 石 , 這 是 舉 世 公 認 的 , 它 是 香 港 這 一 制 內 至 關 重 要 的 核 心 價 值 。

4. 香 港 的 法 治 涵 蓋 三 大 基 要 原 則 。 首 先 , 在 法 治 之 下 每 個 人 , 包 括 統 治 者 和 被 統 治 者 , 都 遵 守 同 一 套 的 法 律 , 這 和 人 治 的 概 念 有 明 顯 的 區 別 。

5. 其 次 , 不 論 是 市 民 與 市 民 之 間 的 糾 紛 , 或 市 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糾 紛 , 都 由 獨 立 的 司 法 機 關 公 平 和 不 偏 不 倚 地 裁 決 。 司 法 獨 立 是 法 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元 素 , 它 有 兩 方 面 的 涵 義 , 一 是 作 為 一 個 機 構 司 法 機 關 獨 立 於 行 政 及 立 法 之 外 , 二 是 每 位 法 官 審 案 都 是 獨 立 的 , 無 論 是 一 位 法 官 單 獨 斷 案 或 數 位 法 官 合 議 斷 案 。

6. 其 三 , 法 治 包 括 對 人 權 給 予 有 效 保 障 。 一 如 聯 合 國 《 國 際 人 權 宣 言 》 的 序 言 指 出 , 人 權 必 須 受 「 法 治 」 ( rule of law ) 保 障 , 這 就 把 「 法 律 之 治 」 ( rule of law ) 與 「 以 法 治 人 」 ( rule by law ) 區 分 開 來 。

7.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今 年 6 月 發 表 《 「 一 國 兩 制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 白 皮 書 , 在 香 港 引 起 對 司 法 獨 立 廣 泛 的 關 注 , 這 些 關 注 是 有 其 理 據 的 。

8. 白 皮 書 的 英 文 版 把 法 官 列 於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 i.e. administer ) 當 中 ( 立 法 機 關 成 員 也 包 括 在 內 ) 。 在 香 港 , 於 權 力 分 立 的 基 礎 上 ,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機 關 在 廣 義 上 可 被 視 為 政 府 的 三 大 分 支 或 三 大 組 成 部 分 , 但 立 法 和 司 法 機 關 並 不 是 行 政 機 關 的 一 部 分 , 白 皮 書 的 中 文 版 以 「 治 港 」 一 詞 來 形 容 , 看 來 它 的 意 思 應 是 指 這 個 廣 義 說 法 。

白皮書用 ''administrate'' 字眼不適當
9. 不 過 , 白 皮 書 的 英 文 版 用 了 ''administrate'' 這 個 字 , 這 是 很 不 幸 的 , 也 是 不 適 當 的 , 這 個 字 在 香 港 的 一 般 理 解 是 指 行 政 當 局 , 例 如 提 及 董 建 華 政 府 、 曾 蔭 權 政 府 或 梁 振 英 政 府 時 , 英 文 都 會 採 用 ''The Tung Chee Wah, the Donald Tsang or the CY Leung administration'' 。 很 明 顯 , 司 法 機 關 不 屬 於 行 政 當 局 ( 立 法 機 關 也 不 是 ) 。 這 一 方 面 最 好 能 夠 予 以 澄 清 , 以 消 除 任 何 因 為 採 用 ''administrate'' 一 字 而 引 起 的 憂 慮 。

無公認愛國定義 法官只對法律忠誠
10. 可 是 , 更 加 令 人 關 注 的 , 是 白 皮 書 內 對 法 官 應 該 愛 國 的 要 求 。 何 謂 愛 國 , 並 無 舉 世 公 認 的 定 義 。 不 同 的 人 對 愛 國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 同 一 個 人 可 以 被 某 些 人 視 為 愛 國 , 被 另 一 些 人 視 為 不 愛 國 。

11. 由 於 白 皮 書 是 中 央 政 府 的 一 份 官 方 文 件 , 香 港 社 會 上 廣 泛 認 為 其 內 容 中 論 及 的 愛 國 要 求 , 帶 有 親 中 央 政 府 及 親 特 區 政 府 的 意 味 , 意 指 支 持 政 府 、 與 政 府 合 作 , 及 保 護 政 府 的 利 益 。

12. 可 是 , 在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下 , 法 官 不 應 該 親 任 何 人 或 事 , 或 反 任 何 人 或 事 , 他 們 應 該 公 平 和 不 偏 不 倚 。 法 官 沒 有 任 何 主 人 , 無 論 是 政 治 上 或 其 他 方 面 , 他 們 只 對 法 律 本 身 忠 誠 , 他 們 對 社 會 的 服 務 在 於 能 夠 根 據 法 律 , 公 平 及 不 偏 不 倚 地 判 決 糾 紛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挑 選 法 官 是 按 他 們 的 司 法 及 專 業 才 能 來 決 定 ( 第 92 條 ) , 法 官 獨 立 地 行 使 審 判 權 , 不 受 任 何 干 預 ( 第 85 條 ) 。

13. 對 法 官 而 言 , 他 們 入 職 時 要 作 出 司 法 誓 言 的 法 律 規 定 , 已 是 足 夠 和 合 適 的 安 排 。 按 照 這 誓 言 , 法 官 宣 誓 擁 護 《 基 本 法 》 ( 《 基 本 法 》 第 1 條 就 說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 ,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 盡 忠 職 守 , 奉 公 守 法 , 公 正 廉 潔 , 以 無 懼 、 無 偏 、 無 私 、 無 欺 之 精 神 , 維 護 法 制 , 主 持 正 義 ,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服 務 」 。 法 官 履 行 職 務 時 都 全 心 全 意 遵 照 這 誓 言 行 事 。

14. 雖 然 內 地 官 員 對 香 港 司 法 獨 立 可 能 有 不 同 於 香 港 社 會 的 見 解 , 但 我 相 信 他 們 都 明 白 和 理 解 香 港 的 看 法 。

恆久警惕乃自由代價  (PRICE OF LIBERTY)
15. 我 感 覺 到 有 些 人 對 法 治 的 前 景 較 為 負 面 , 我 不 認 同 這 種 悲 觀 的 看 法 。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都 反 映 他 們 保 持 警 惕 , 包 括 法 律 界 , 尤 其 大 律 師 界 別 , 這 都 是 令 人 鼓 舞 和 欣 慰 的 , 正 如 西 諺 所 言 ﹕ 「 恆 久 警 惕 乃 自 由 的 代 價 」 。 在 這 個 充 滿 政 治 爭 議 的 時 刻 , 維 持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作 為 香 港 不 可 動 搖 的 基 石 , 委 實 格 外 重 要 。

16. 我 們 不 應 忘 記 , 儘 管 1997 年 前 社 會 上 有 過 很 悲 觀 的 預 測 , 但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在 1997 年 後 仍 然 長 足 發 展 , 這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 只 要 每 個 人 都 繼 續 保 持 警 惕 , 我 們 就 毋 須 灰 心 。

1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2047 年 後 的 安 排 , 到 了 2030 年 代 初 期 , 就 要 通 過 持 久 和 透 徹 的 討 論 加 以 解 決 , 未 來 10 年 是 邁 向 這 段 關 鍵 討 論 期 的 重 要 時 刻 。 在 充 滿 創 意 的 一 國 兩 制 概 念 下 , 不 能 避 免 有 內 在 張 力 和 灰 色 地 帶 。 自 1997 年 以 來 , 我 們 一 直 能 夠 有 效 地 處 理 這 些 內 在 張 力 和 灰 色 地 帶 , 現 在 不 該 懷 疑 自 己 的 能 力 。 我 始 終 相 信 , 只 要 時 常 警 惕 ,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在 未 來 的 歲 月 仍 會 繼 續 蓬 勃 發 展。




9月22日全港最有錢和最精英的一群,70多人由 董建華 率領去北京面聖。


習近平:特首人選須中央信任

【明報專訊】國家主席習近平昨日在北京接見本港工商及專業界訪京團,習近平說,香港落實普選要符合中國國情和香港區情,「鞋子合不合腳,自己穿著才知道」,而特首人選必須是中央信任的愛國愛港人士,普選亦要確保均衡參與,中央堅決支持港府依法處置各種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相信特區政府有能力。而中央會「堅定不移」堅持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推進民主發展、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習近平昨與訪京團一行 70多人會面一個半小時,較預期長了超過半小時。習近平於會面初公開發言,重申中央對港方針政策「沒有變,也不會變」,又指中央會堅定不移的堅持在香港的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支持香港推進民主發展。

劉慧卿質疑不提港人治港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指中央高調在北京接見富商,是傷害香港人感情,反問是否無錢不是小圈子,就不聽其意見。她又質疑習近平不再提「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否一國兩制愈退愈後。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說,習近平的說法已非第一次聽,無意再考究其用詞,他認為習背後的意思是中央堅持要欽點,認為港人在 8月 31日人大常委會就特首普選作出決定後,早已收到中央信息,港人現只能認命跪低,或是公民抗命。

劉兆佳:沒提政改 盼港人想得更遠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說,中央一兩年前已開始強調對香港管治有角色,雖然今次沒有提高度自治,但亦有提會堅持一國兩制。他認為較特別的反而是習沒有公開提政改,指習冀傳達的信息,是希望港人想長遠一點,表明中央與香港的利益一致,中央在亞洲區域的經濟合作上,有主要推動角色,中央會履行職責,確保香港繁榮穩定。

但據悉,習近平在會面中表示,得悉在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及人大決定頒布後,有人質疑中央對港政策有變,但他重申中央對港方針政策不會改變。有與會者稱,習近平指普選特首這個民主進程是回歸後才有。

習近平於會面後段再花了約半小時總結。他指出,香港「最大的實際」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普選制度,首要考慮有利維護中央與香港的憲制關係、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香港繁榮穩定。另外,官方新華社報道,習近平稱,辦好香港的事情,關鍵是要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基本法權威。

指港曾為四小龍 要另闢發展
恒地副主席李家傑昨引述習近平提到,香港以前是亞洲四小龍(其餘為新加坡、韓國及台灣),要有憂患意識,發展要另闢途徑。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點出8名與會者發言,包括長實主席李嘉誠、恒地主席李兆基、九倉集團主席吳光正、嘉里主席郭鶴年、新世界主席鄭家純、匯豐亞太區副主席兼行政總裁王冬勝、中電集團主席米高.嘉道理、會計師公會副會長何超平。



習主席近平先生鄭重接見 董建華 率領的訪京團,雖然没有再特别提起 “三權合作”。正如 李國能 講到:恆久警惕乃自由代價  (PRICE OF LIBERTY),這個  “三權分立” 香港的核心價值,還能堅持守護得多久呢?





後記:


明報之後發表了 “社評”:
李國能 雲淡風清談法治 說港情值得品味


【 明 報 專 訊 】 前 任 首 席 大 法 官 李 國 能 為 《 明 報 》 撰 文, 主 要 點 評 《 「 一 國 兩 制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 白 皮 書 有 關 法 官 角 色 與 職 能 的 論 述 , 文 章 觀 點 精 闢 獨 到 、 要 言 不 煩 , 從 維 護 法 治 出 發 , 點 出 了 問 題 , 期 望 當 局 澄 清 ; 另 外 , 在 港 事 蜩 螗 、 人 心 虛 浮 之 際 , 李 國 能 對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前 景 , 表 示 「 只 要 每 個 人 都 繼 續 保 持 警 惕 , 我 們 就 毋 須 灰 心 」 , 既 是 期 盼 , 也 是 鼓 舞 , 值 得 愛 護 香 港 的 人 咀 嚼 品 味 。

白皮書論法官角色職能 寥寥數語點出不當之處
白 皮 書 把 法 官 和 司 法 人 員 與 行 政 長 官 、 主 要 官 員 、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 立 法 會 議 員 相 提 並 論 , 統 稱 為 「 治 港 者 」 , 又 要 求 法 官 做 到 類 如 行 政 團 隊 、 立 法 機 關 的 政 治 要 求 , 即 是 按 正 確 理 解 和 貫 徹 執 行 《 基 本 法 》 ,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 安 全 、 發 展 利 益 審 理 案 件 和 裁 決 等 等 。 白 皮 書 把 香 港 的 法 院 視 為 政 府 機 器 的 一 部 分 , 法 官 則 要 按 政 治 要 求 行 事 , 這 樣 的 論 述 , 扭 曲 香 港 法 院 的 憲 制 角 色 , 從 根 本 上 衝 擊 司 法 獨 立 的 核 心 價 值 。

兩 個 月 前 , 白 皮 書 發 表 時 , 社 會 人 士 、 特 別 是 法 律 界 反 應 強 烈 , 除 了 大 律 師 公 會 發 表 聲 明 批 駁 , 法 律 界 人 士 還 發 起 黑 衣 遊 行 , 表 達 不 滿 。 特 區 政 府 方 面 , 由 律 政 司 長 袁 國 強 出 面 澄 清 , 表 示 白 皮 書 談 及 的 「 治 港 者 」 或 「 治 港 主 體 」 是 廣 義 而 言 , 與 法 官 不 應 被 視 為 行 政 機 關 一 部 分 , 並 無 矛 盾 ; 另 外 , 他 又 說 法 官 就 職 時 要 宣 誓 , 已 經 是 「 愛 國 愛 港 」 在 法 律 上 的 體 現 。 袁 國 強 的 說 法 雖 然 含 糊 籠 統 , 但 是 看 他 亟 亟 於 提 醒 法 律 界 勿 過 度 解 讀 、 指 出 白 皮 書 沒 有 說 過 會 干 預 香 港 的 獨 立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 這 種 做 法 明 顯 在 撲 火 。

兩 個 月 之 後 , 李 國 能 點 評 白 皮 書 , 主 軸 與 大 家 關 注 的 法 官 角 色 與 職 能 , 並 無 二 致 , 不 過 , 他 提 綱 挈 領 , 精 闢 獨 到 , 寥 寥 數 語 , 就 點 出 問 題 與 不 當 之 所 在 。

首 先 , 就 白 皮 書 英 文 版 把 法 官 納 入 「 those who administrate Hong Kong 」 (i.e. administer) 之 中 , 李 國 能 認 同 中 文 版 指 為 廣 義 的 「 治 港 」 說 法 , 不 過 , 他 認 為 英 文 版 用 了 「 administrate 」 這 個 字 , 「 很 不 幸 , 也 不 適 當 」 。 他 說 , 這 個 字 在 香 港 的 一 般 理 解 是 指 行 政 當 局 , 例 如 提 及 董 建 華 政 府 、 曾 蔭 權 政 府 或 梁 振 英 政 府 時 , 英 文 都 會 採 用 「 The Tung Chee Wah, the Donald Tsang or the CY Leung administration 」 。 很 明 顯 , 司 法 機 關 不 屬 於 行 政 當 局 ( 立 法 機 關 也 不 是 ) 。

至 於 白 皮 書 對 法 官 愛 國 的 要 求 , 李 國 能 說 「 何 謂 愛 國 , 並 無 舉 世 公 認 的 定 義 」 , 在 司 法 獨 立 的 原 則 下 , 法 官 不 應 該 親 任 何 人 或 事 , 或 反 任 何 人 或 事 。 法 官 沒 有 任 何 主 人 , 無 論 是 政 治 上 或 其 他 方 面 , 他 們 只 對 法 律 本 身 忠 誠 , 他 們 對 社 會 的 服 務 在 於 能 夠 根 據 法 律 , 公 平 及 不 偏 不 倚 地 判 決 糾 紛 。 《 基 本 法 》 規 定 , 挑 選 法 官 是 按 他 們 的 司 法 及 專 業 才 能 來 決 定 ( 第 92 條 ) , 法 官 獨 立 地 行 使 審 判 權 , 不 受 任 何 干 預 ( 第 85 條 ) 。 李 國 能 認 為 , 法 官 入 職 時 都 要 作 出 司 法 誓 言 , 他 們 履 行 職 務 時 只 須 全 心 全 意 遵 照 誓 言 行 事 。

時刻警惕既為守護法治 也可使一國兩制不變質
李 國 能 這 篇 文 章 , 艱 澀 的 法 律 語 言 在 他 筆 下 , 變 得 簡 單 易 明 , 使 人 豁 然 開 朗 ; 另 外 , 他 指 出 白 皮 書 的 不 當 、 不 是 之 處 , 而 字 裏 行 間 善 意 明 顯 。 例 如 英 文 版 的 不 當 , 他 說 , 「 這 一 方 面 最 好 能 夠 予 以 澄 清 , 以 消 除 任 何 因 為 採 用 『 administrate 』 一 字 而 引 起 的 憂 慮 。 」 就 法 官 的 愛 國 和 政 治 要 求 , 李 國 能 說 , 「 雖 然 內 地 官 員 對 香 港 司 法 獨 立 可 能 有 不 同 於 香 港 社 會 的 見 解 , 但 我 相 信 他 們 都 明 白 和 理 解 香 港 的 看 法 。 」 這 種 話 語 即 使 不 中 聽 , 被 批 評 者 也 難 以 發 怒 。

李 國 能 退 任 首 席 大 法 官 之 後 , 甚 少 出 席 公  活 動 , 不 過 , 只 要 他 露 面 , 都 會 成 為 鎂 光 燈 聚 焦 之 處 , 他 就 法 治 、 司 法 事 務 發 表 意 見 , 都 備 受 關 注 。 李 國 能 予 人 的 感 覺 , 可 以 4 個 字 形 容 , 那 就 是 ─ ─ 雲 淡 風 清 , 人 生 風 雨 過 後 心 境 之 清 朗 , 有 道 之 士 的 超 脫 胸 懷 , 都 盡 在 他 的 行 誼 和 不 疾 不 徐 話 語 中 呈 現 出 來 。

李 國 能 雖 然 有 點 世 外 高 人 况 味 , 但 是 不 沾 俗 務 的 他 , 對 社 會 愈 趨 兩 極 化 感 到 憂 慮 , 他 期 望 未 來 數 月 , 社 會 大 眾 在 《 基 本 法 》 的 框 架 理 性 討 論 , 一 切 活 動 依 法 進 行 ; 另 外 , 他 希 望 各 方 人 士 都 能 以 明 智 和 務 實 態 度 尋 求 妥 協 , 並 認 為 妥 協 的 藝 術 畢 竟 是 政 治 的 本 質 , 也 是 社 會 最 佳 利 益 之 所 在 。 李 國 能 這 篇 文 章 , 於 此 滔 滔 濁 世 , 恍 似 一 縷 清 泉 , 值 得 各 方 人 士 品 味 , 清 醒 一 下 。 他 所 說 的 保 持 警 惕 , 不 單 就 守 護 法 治 與 司 法 獨 立 , 鼓 勵 港 人 毋 須 灰 心 , 掌 握 權 力 的 人 若 能 同 樣 保 持 警 惕 之 心 , 勿 為 一 時 一 地 的 鬥 爭 需 要 而 使 「 一 國 兩 制 」 變 質 變 調 , 回 歸 本 源 去 思 考 香 港 問 題 、 應 對 香 港 事 務 , 則 局 面 肯 定 會 很 不 一 樣 。




回歸 17年過去了, 2014年《白皮書》一出誰與争鋒,  《基本法》 還有多少還殘留呢!?





後後記:

李先知 ~ 聞風筆動:習會富豪 李嘉誠是贏家


【 明 報 專 訊 】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前 日 在 北 京 會 見 香 港 一 眾 富 豪 及 專 業 人 士 , 在 人 民 大 會 堂 發 生 了 一 件 看 似 平 常 、 但 富 象 徵 意 義 的 「 小 事 」 。 話 說 70 名 香 港 貴 賓 到 達 會 堂 , 列 陣 跟 習 近 平 大 合 照 後 , 眾 人 一 起 步 向 旁 邊 的 會 議 廳 就 座 , 此 際 習 近 平 與 首 富 李 嘉 誠 ( 誠 哥 ) , 就 在 會 議 廳 中 央 , 當  一 眾 富 豪 面 前 , 竊 竊 私 語 了 好 一 陣 子 , 言 談 甚 歡 , 讓 一 眾 富 豪 及 京 官 當 觀 眾 。 中 央 對 誠 哥 的 重 視 , 不 言 而 喻 。

這 次 富 豪 訪 京 , 團 長 是 全 國 政 協 副 主 席 董 建 華 , 但 他 全 程 對 傳 媒 低 調 , 訪 京 團 焦 點 除 了 是 習 主 席 講 話 , 鎂 光 燈 紛 紛 落 在 誠 哥 身 上 。 有 與 會 者 對 筆 者 說 , 今 次 中 央 顯 然 禮 遇 誠 哥 , 擅 於 交 際 的 誠 哥 也 當 然 「 識 做 」 , 所 以 造 就 了 習 主 席 與 誠 哥 水 乳 交 融 的 場 面 。

先 從 訪 京 團 安 排 說 起 , 誠 哥 一 如 2003 年 富 豪 訪 京 團 , 拍 攝 大 合 照 時 能 坐 在 國 家 主 席 身 旁 , 另 一 邊 則 是 董 建 華 。 座 談 會 中 有 8 人 獲 發 言 機 會 , 誠 哥 獲 邀 先 講 。 誠 哥 的 座 位 , 也 是 排 在 習 主 席 的 右 方 第 二 位 , 僅 次 於 董 建 華 。

政 治 耳 語 稱 , 這 次 訪 京 團 , 中 央 用 意 明 顯 , 就 是 要 求 商 界 在 政 改 的 關 鍵 時 刻 能 團 結 一 起 , 支 持 中 央 及 政 府 推 動 政 改 , 有 維 穩 及 呼 籲 合 作 意 味 ; 而 就 算 不 支 持 , 也 不 能 出 來 攪 局 , 不 應 趁 政 府 勢 弱 便 乘 機 攻 擊 特 區 政 府 。 與 會 者 相 信 , 誠 哥 以 至 一 眾 富 豪 , 也 領 會 到 中 央 的 用 意 。

大 家 若 不 善 忘 , 應 記 得 2012 年 特 首 選 舉 的 一 幕 , 當 時 誠 哥 是 唐 英 年 的 支 持 者 。 梁 振 英 當 選 特 首 不 過 一 陣 子 , 政 界 已 傳 出 中 央 有 Plan B ( 換 特 首 ) 的 想 法 , 商 界 不 支 持 梁 振 英 的 傳 聞 此 起 彼 落 , 要 京 官 及 建 制 派 多 次 放 風 澄 清 中 央 立 場 。

不 過 , 這 次 富 豪 訪 京 , 中 央 「 畀 足 面 」 誠 哥 , 有 建 制 派 中 人 便 說 , 大 家 可 「 心 領 神 會 」 。 政 圈 有 傳 聞 指 出 , 習 近 平 與 誠 哥 背 後 一 直 有 聯 繫 , 甚 至 傳 出 2012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 即 特 首 選 舉 之 後 ) , 習 曾 親 自 致 電 誠 哥 , 呼 籲 誠 哥 要 多 多 支 持 , 因 為 誠 哥 所 屬 的 公 司 , 在 功 能 組 別 有 不 少 票 , 在 政 商 界 亦 有 一 定 影 響 力 , 云 云 。

當 然 , 中 央 不 會 無 故 伸 出 友 誼 之 手 , 建 制 派 中 人 相 信 誠 哥 當 然 先 要 「 識 做 」 。 他 點 出 一 件 事 例 , 指 出 人 大 常 委 會 8 月 31 日 就 政 改 落 閘 , 泛 民 政 黨 一 片 聲 討 之 際 , 身 在 外 地 的 誠 哥 , 在 9 月 1 日 發 聲 明 , 重 申 香 港 在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 一 定 要 往 前 走 , 不 要 原 地 踏 步 」 。 另 外 , 李 家 近 期 也 甚 少 評 論 梁 振 英 政 府 , 就 算 有 說 , 言 論 也 見 溫 和 。

有 建 制 派 中 人 說 , 眾 人 上 京 前 , 中 聯 辦 等 人 已 跟 與 會 者 「 打 招 呼 」 , 因 此 相 信 誠 哥 也 明 白 上 京 要 交 心 , 需 要 向 各 界 顯 示 團 結 , 明 白 上 京 的 角 色 。 誠 哥 除 了 撐 政 改 往 前 走 , 政 治 姿 態 正 確 , 言 行 舉 止 也 相 當 「 識 做 」 , 由 記 者 、 上 京 的 團 友 , 以 至 京 官 , 他 也 展 示 友 善 態 度 。

有 目 擊 者 稱 , 習 主 席 前 日 跟 來 賓 握 手 時 , 一 般 伸 出 單 手 , 誠 哥 則 以 雙 手 緊 握 回 敬 , 習 主 席 當 然 即 以 雙 手 緊 握 回 禮 。 誠 哥 跟 負 責 政 改 的 人 大 常 委 會 副 秘 書 長 李 飛 企 位 相 距 甚 遠 , 但 也 刻 意 趨 前 跟 李 飛 問 好 。 一 眾 嘉 賓 與 習 主 席 會 面 後 , 由 人 大 委 員 長 張 德 江 設 宴 招 待 , 據 知 誠 哥 雖 然 地 位 輩 分 高 , 但 晚 宴 時 也 主 動 跟 年 輕 的 團 友 寒 暄 說 笑 。 至 於 記 者 , 連 日 在 北 京 的 酒 店 苦 候 採 訪 , 雖 不 得 要 領 不 是 味 兒 , 但 也 換 來 誠 哥 的 問 候 , 派 員 送 上 豆 漿 、 油 條 , 可 見 誠 哥 縱 橫 商 界 多 年 , 深 明 做 人 之 道 。




究竟 習主席 有幾多重視法官法治法制,可見一班富豪上京, 董建華 和 李家誠 的排位 。。。。。。。馬道立 李國能 之流可有得到尊重!?





伸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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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舊文:
李國能突然宣報退休
2010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李國能 致辭





2 comments:

新鮮人 said...

今天還不明白?
中央話點解釋就點解釋,
中央話點就點,
中央話什麼是正確就正確,
其他人說什也無用。

the inner space said...

新鮮兄: 又一次事實驗證了,三權分立的重要性。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上周五深夜被警方強行帶走。並且以涉嫌非法集結,擾亂公眾秩序,及強行進入政府建築物,三條罪名被拘捕。

警隨後到黃寓所搜查,黃落了四次警戒口供,都在律師陪同下保持緘默,警方卻一直扣留不放,共 46小時。

直到黃代表律師成功申請人身保護令,極不願意晦氣放人,連學聯周永康及岑敖暉也一併釋放。

法官在批出黃之鋒的人身保護令時,表示黃沒潛逃風險,扣留黃是只因律政司需時草擬起訴書,並不合理。

可幸香港還有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