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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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02, 2011

小商戶的困局

小商戶的困局



香港的汽車用燃油零售供應商只得幾間油公司,缺乏互相競爭誘因,國際原油價格波動,被評為加快減慢,並受到質疑為隱性“Cartel 卡特爾”已成為公開詬病!


【維基百科】A cartel is a formal (explicit) agreement among competing firms. It is a formal organization of producers and manufacturers that agree to fix prices, marketing, and production. Cartels usually occur in an oligopolistic industry, where there is a small number of sellers and usually involve homogeneous products. Cartel members may agree on such matters as price fixing.



汽車用燃油十多元一公升,一般私用小汽車入滿一缸汽油,加減四十公升便是約六百多元,汽車要飲油無奈受到“卡特爾”價格操控 price fixing 之待遇,想不到幾元一罐健兒可樂,幾呅一包出前一町即食麵,也受到供應商操控價格,需要跟從供應商建議售價出售,並以拒絕供貨來作威脅不跟從的小商戶。


【明報專訊】繼「阿信屋」疑因罐裝可樂定價太低,遭代理太古封殺後,深水埗有小本經營雜貨店,亦懷疑因將出前一丁即使麵的定價太低,遭某大超市向代理商日清投訴,日清銷售員遂向雜貨店施壓,指若不跟隨建議價10元3包出售出前一丁,將拒供貨。

代理稱不跟建議價不供貨
身兼消委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李華明,今日會陪同雜貨店老闆召開記者招待會,並會提供貨單,公開日清疑封殺小商戶的來龍去脈。

據李永達了解,該間位於深水埗的雜貨店是由2名青年小本創業,因區內低收入人士以及長者較多,故該店亦以薄利多銷策略服務區內街坊。雜貨店早前一直直接向代理商日清購入出前一丁即食麵作零售,每包麵來貨價為2.7元,但代理的「建議零售價」為10元3包,即約3元3角一包。該雜貨店決定「賺少一點」,售3元一包,吸引區內市民購買,銷情理想。

疑大型超市幕後施壓
雜貨店老闆早前接獲代理商日清的銷售員通知,由於他們接獲大型超市「乍型」,指該店以3元平售出前一丁有違建議零售價,故該雜貨店若不跟從建議零售價出售出前一丁,便會停止供貨。店東因擔心從此缺貨,遂無奈跟從。因該店的出前一丁從此與超市同價,故生意額隨即下跌,店主深感小本經營店舖,卻遭大企業欺壓,有違自由市場競爭精神,故決定站出來尋求公義。

李華明指出,該雜貨店與代理商的交貨付款紀錄一直理想,全部以現金交易,並無拖數,若只因為貨品零售價不跟隨建議價而遭施壓,實在不能接受。小市民創業遭到大企業壓迫問題,必須正視。



初讀經濟學入門“聶氏”Lipsey: An introduction to positive economics,有一項目 price discrimination 價格歧視 or 差別取價。


【維基百科】差別取價(Price Discrimination) 指的是以高低不同之價出售相同的產品或服務,通常以顧客對象、地區……等特性作為區分。差別取價又分為下列三種:

第一級差別取價:
又稱為「完全差別取價」,在生產者可以完全獲知消費者的需求條件下,生產者依照消費者每一單位願付最高之保留價格來銷售,以剝削全部消費者剩餘的訂價方式。

第二級差別取價:
又稱為「區間定價」,生產者依照消費者不同的購買數量區間,訂定不同的價格出售,以剝削部分消費者剩餘的訂價方式,例如計程車里程。 分「區間定價法」及「數量訂價法」,區間定價法舉例如:用水1~10度價錢和用水10~20度價錢算法不同;數量訂價法舉例如:水果1斤20元,5斤90元。

第三級差別取價:
此取價方法又名市場分隔,原因為生產者必須能夠有效區隔不同市場之消費者的前提下才可實施。傳統看法下,此定價方式之成因為消費者擁有不同的需求的價格彈性,最常見的例子如電影票分為學生票與成人票,且不同票之間不能轉售,否則將產生套利行為。



以上面的現象,小商戶是位於深水埗的雜貨店,購入出前一町即食麵作零售,每包麵來貨價為2.70元,但代理的「建議零售價」為10元3包,即約3元3角一包。該雜貨店決定「賺少一點」,售3.00元一包,吸引區內市民購買,銷情理想,不需要用經濟學去解釋,其實只屬街頭智慧 street smart,中國人叫作“薄利多銷”,以量來填補個別價格差距,最終達到增加總銷售金額。


其實在金融業操作,也有相似運作,在金融市場上賺錢,暫時只知道有 the four market roles financial markets are:Hedging 對沖,Long or Short term Investment 投資,Speculation 投機,and Arbitrage 套利,四個正當合法途徑。


【維基百科】套利亦稱套戥,通常指在某種實物資產或金融資產(在同一市場或不同市場)擁有兩個價格的情況下,以較低的價格買進,較高的價格賣出,從而獲取無風險收益。

例如,某支股票同時在倫敦和紐約交易所上市,同股同權,但是在紐約標價10美元,在倫敦卻標價12美元,投資者就可以在紐約買進,到倫敦賣出。又比如在貨幣交易上進行套利,如借入利息較低的貨幣為融資,買進高息貨幣以賺取匯差或利差。



真正的情況當然沒有10美元和12美元,這麽巨大的差距,通常只有幾個點子(一個點子是 1/100th of 1%),單單看似很微少,但若以數以億計的交易額,就會變成可觀的利潤。不過世上沒有那麼多的傻子,這個差距很快就會閂門,全球的交易員交易商都“目及”實這些筍盤。


今次小商戶賣可樂賣町麵,本來對供應商代理商來說,絕對沒有影響他們整體銷貨量,卻出現由供應商代理商出面閂門,以停止供應威脅小商戶,逼令停止降低零售價,進行薄利多銷,不難令人聯想到,連鎖式大商戶才是幕後的黑手。


小商戶在一個社區做小買賣可以賣出貨量總有限,點都不及具備全港性銷售網絡的連鎖店的總貨量可比,這足以令供應商代理商屈服,去採取行動扼殺小商戶,因小商戶的困局就是缺乏議價能力,可以讓此等惡事,在香港發生確令人扼腕嘆息。


各位:話分兩頭,競爭條例草案修訂推出在即,而且其中條文甚受各界爭議,尤其是小商戶中小企反對最烈。新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近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現時香港沒有跨行業的競爭法例,因此難以在法例權力框架下對「反競爭行為」作出調查,若競爭法訂立後再遇到同類型個案,便可透過競爭事務審裁處及法院審理,懲處「反競爭行為」。


容許我又套用陰謀論,蘇局長是否在借力打力,表面趕鬼實為接鬼!



後記:2011-11-03 名報社評:良心雜貨店被迫加價 突顯競爭法須快實施
【明報專訊】深水埗一家雜貨店的東主,以薄利多銷手法出售出前一丁即食麵,但是代理商的銷售員要求他按建議價銷售,否則將不獲供貨云云。雖然代理商公司已澄清,不會就零售商偏離建議價而停止供貨,而百佳也表明絕不會向供應商施壓,以影響其他人的零售價。

不過,近期這類逼迫良心店舖的事一再發生,使人質疑是否有一隻看不見的手,操控着影響民生貨品的價格,也提醒政府和立法會議員,盡快通過實施有阻嚇力競爭法的重要,只有這樣,才可以對企圖以不當手法逼競爭對手加價的行為,有阻嚇作用;同時,我們呼籲有類似遭遇的小商人站出來,向這些不當手法說不。

雜貨店與阿信屋 同因低價售貨「出事」
深水埗有青年小本經營,在區內開設雜貨店,鑑於區內低收入人士和長者為數衆多,雜貨店以薄利多銷策略營運,服務街坊。例如,他們向代理商日清進貨出前一丁即食麵,每包來貨價2.7元,以3元出售;代理商建議零售價為10元3包,即約3元3角一包,結果,雜貨店老闆接到代理商的銷售員通知,

由於接到區內某大型超市投訴,指雜貨店未按建議價售賣出前一丁,若雜貨店不跟從建議價,便會停止供貨。雜貨店老闆表示為免斷貨,只有無奈跟從,與超市同價,自此,雜貨店售賣的出前一丁即銷量下跌。

老闆慨嘆按市場自由競爭原則和精神,應該容許經營者各自按不同情况定價,現在卻遭大集團欺壓,小本經營店舖生存空間固然被擠壓,他的顧客也被迫買貴貨,絕不公平。

除了這家雜貨店,以低價招徠的連鎖店「759阿信屋」,近期也有同樣遭遇。據阿信屋老闆透露,他們就太古可口可樂的可樂罐裝售價,與供應商認知不同,決定不售賣香港的罐裝可樂,只向太古訂購其他飲品,但翌日便收到通知,全部飲品都不獲供應,老闆懷疑太古是受了其他財團的壓力。

太古可口可樂香港發言人表示,公司因成本上漲調高部分產品批發價格,並向客戶提供建議價格,客戶可自訂售價。發言人稱,太古未有接獲阿信屋新訂單,故未有供貨云云。

隱約有一隻看不見的手 操控定價損害市民利益
是否有超市和財團向日清和太古施壓,使得上述雜貨店和阿信屋未能以較廉宜價錢出售貨品,暫時無從查證;箇中緣由雖未能大白天下,但是仍有兩點值得關注:

首先,據知所謂建議零售價,在代理和零售層面一貫存在,作為潛規則,零售商為了保持與代理的關係,確保獲得供貨,大多會按建議定價。上述雜貨店和阿信屋所以「出事」,與經營者都是新加入營運有關,他們未理會潛規則,真箇自行定價,結果都遇到麻煩;然而,最令人擔心的,並非個別小商戶的遭遇,而是與民生直接關連的定價權,是否有人為操控?若是如此,消費者只能被迫買貴貨,低收入階層更是百上加斤。

其次,約3年前通脹升溫之時,消委會和政團格價,揭發部分超市貨品的售價,並非一般人以為的較低,反而較雜貨店、藥房等店舖為高。一名在沙田經營雜貨店30多年的老闆透露,消委會當年格價後,隨即有供貨商向該店施壓,拿着所供應雞粉、粟粉等價單,指該店售價在區內較便宜,要求他們加價。

所以,綜合上述兩類情况,顯示供應商對於零售商是否執行建議零售價,較過往重視。嚴格而言,供應商只應關切批發價一視同仁,只要收到貨款,則零售商以什麼價錢出售,供應商不應橫加干預。近期供應商連續對付兩家低價賣貨品的店舖,若涉及大型超市和財團幕後操作,則顯示香港的營運生態惡化,小市民創業空間被壓縮,市民向上流動的機會減少,市場壟斷情况愈趨嚴重,對香港百害而無一利。

假如深水埗雜貨店老闆所說屬實,即大型超市透過代理以斷絕供貨,逼雜貨店加價,根據研議中的《競爭法》,應已涉及濫用市場優勢,屬於違例行為;另外,關於阿信屋事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表示,若競爭法實施後遇到同類個案,就可以透過競爭事務審裁處及法院審理,懲處「反競爭行為」。

所以,上述兩宗個案提供了現實事例,讓政府和立法會議員檢視擬議中的競爭法條例草案,是否足以杜絕有關情况,保障公平競爭。目前政府提出的競爭法草案建議,對於懲處單一供應商因為個別商戶零售價低而拒絕供貨的行為,被認為有灰色地帶,難以杜絕。阿信屋事件,可以讓政府檢視法例與現實是否存在落差,研究修補強化之道;競爭法必須有牙,才有足夠阻嚇力。此外,其他小商人如有類似上述二店的遭遇,亦請盡快站出來予以揭露,以便肅清這些不利香港的營商手法。



就看今次事件,立法保護小商戶的條文是有其必要性,但大家必須詳細研究審核連帶一起整個競爭法條例草案,否則:「前門拒虎,後門進狼。」受害的不僅是小商戶和中小企業還有廣大市民消費者!




伸延閱覽:
Cartel 卡特爾 維基百科
廉售出前一丁被阻 雅虎新聞網
阿信屋封殺事件簿 新浪新聞網專題
差別取價 price discrimination 維基百科
套利亦稱套戥 Arbitrage 維基百科
良心雜貨店被迫加價 突顯競爭法須快實施 雅虎新聞網
家農雜貨店廉售即食麵被逼加價 谷歌新聞搜尋





我的舊文:
灞陵傷別
小舖位話滄桑
小舖位再話滄桑





4 comments:

Ebenezer said...

在香港邊度有公平架?

the inner space said...

以便兄:窮不與富闘,富不與官爭。如今官商勾結,競爭法即將引入。就看今次事件,立法保護小商戶的條文是有其必要性,但必須詳細研究審核連帶一起整個競爭法條例草案,否則:「前門拒虎,後門進狼。」反而是一條惡法!

Haricot 微豆 said...

法例草案的 guiding principle 是什么?? 貪商是資本家,奸商是罪犯??

the inner space said...

HBB,sorry for the LATE reply!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談 《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以 下 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今 日 (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 出 席 香 港 電 台 節 目 《 星 期 六 問 責 》 後 , 與 傳 媒 的 談 話 全 文 ( 中 文 部 分 ) :

記 者 : 現 時 《 競 爭 法 》 立 法 進 度 如 何 ? 有 沒 有 信 心 如 期 通 過 《 競 爭 法 》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我 們 會 全 力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合 作 , 其 實 在 上 次 《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 委 員 會 開 會 , 都 看 到 議 員 希 望 快 點 審 議 和 通 過 條 例 , 引 入 條 例 以 保 障 競 爭 , 為 市 民 帶 來 好 處 。

記 者 : 消 委 會 說 讓 步 失 去 原 先 立 法 的 意 義 , 希 望 不 要 再 讓 步 , 以 及 現 時 的 修 訂 與 原 草 案 相 差 很 大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其 實 不 是 的 。 對 於 嚴 重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 我 們 是 一 步 不 讓 的 。 我 們 在 這 段 時 間 引 入 的 修 訂 , 回 應 了 多 方 面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 特 別 是 商 界 和 中 小 企 的 意 見 。 我 們 認 為 引 入 修 訂 後 , 有 助 加 快 審 議 條 例 , 以 及 有 效 打 擊 反 競 爭 行 為 。

記 者 : 近 日 有 店 鋪 懷 疑 因 為 飲 品 售 價 太 低 , 以 致 供 應 商 不 再 供 貨 。 其 實 如 果 出 現 這 個 情 況 , 如 供 應 商 向 零 售 商 指 定 售 價 不 能 低 於 某 個 水 平 , 在 通 過 《 競 爭 法 》 後 , 會 不 會 構 成 違 法 行 為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現 時 香 港 沒 有 跨 行 業 的 《 競 爭 法 》 , 所 以 大 家 懷 疑 任 何 與 市 民 息 息 相 關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 都 不 能 在 法 例 權 力 框 架 下 進 行 調 查 。 正 因 如 此 , 我 們 需 要 快 點 訂 立 《 競 爭 法 》 , 將 來 我 們 如 有 合 理 懷 疑 反 競 爭 行 為 出 現 的 時 候 , 我 們 便 可 以 針 對 這 些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 在 取 得 資 料 後 , 如 果 我 們 發 現 真 的 有 反 競 爭 行 為 , 我 們 可 以 執 法 。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 即 法 院 部 分 , 可 以 審 理 這 些 個 案 , 對 於 已 裁 定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作 出 懲 處 。

記 者 : 供 應 商 指 定 一 個 價 錢 , 算 不 算 合 理 懷 疑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這 要 分 析 個 案 本 身 。 其 實 最 重 要 是 市 場 裏 要 能 讓 消 費 者 有 選 擇 。 例 如 很 多 國 際 個 案 , 達 到 一 個 市 場 分 率 , 如 果 進 行 價 錢 訂 定 , 不 讓 別 人 競 爭 , 這 是 屬 於 反 競 爭 行 為 。 但 如 果 市 場 佔 有 率 在 某 一 個 百 分 比 以 下 , 換 句 話 說 , 零 售 商 可 以 選 擇 從 其 他 供 應 商 來 購 買 這 件 貨 物 , 即 是 有 選 擇 的 情 況 下 , 可 能 未 算 是 反 競 爭 行 為 。 這 要 視 乎 個 案 , 以 及 將 來 競 委 會 訂 立 的 指 引 , 讓 大 家 有 清 晰 的 做 法 , 甚 麼 是 反 競 爭 行 為 , 甚 麼 未 算 能 執 法 的 商 業 行 為 。

記 者 : 會 不 會 再 有 退 讓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我 們 認 為 聽 了 這 麼 多 意 見 , 作 出 這 些 回 應 後 , 我 看 到 大 修 訂 的 空 間 不 大 。

連結:蘇 錦 樑 局 長 出 席 香 港 電 台 節 目 《 星 期 六 問 責 》 後 , 與 傳 媒 的 談 話 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