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 普 篩 量 質
泰國的政爭經已擾攘多年,連一向遲鈍後知後覺的香港保安局,都已經把旅遊警告轉為黑色示警幾次。今年初先是黃衫軍作出無限期的佔領,紅杉軍尚未開入曼谷。雙方拉鋸中都想利用時間,來平息這次風波,因為雙方既不肯認輸,也没想出下台階!
最後軍方强人 巴育 發動了政變,經過多月後由軍方組成的新政府,並且落實各部門首長,又得到泰王的祝福,過渡性的軍政府正式開始運作,還政於民無期。
嗜悲 當年縱橫亞太區去 “疴突” 時,最害怕就是去菲律賓馬尼拉,最厭惡就是去泰國曼谷,無奈為了揾食為生活,都去過不少次數,不過總只是公司酒店兩地走,絕不敢單身出外閒逛。
兩地都曾經被本港保安局發出黑色預警,這不會影響 嗜悲 的旅遊計劃,因為菲律賓馬尼拉泰國曼谷不會是 嗜悲 的選擇。反而公司內一班愛到曼谷渡週末的同事們,甘願當敢死隊無懼黑色預警。
今年二月份某天中原老闆 施永清 AM730 C觀點 也再次談論泰國,不過今次 C Sir 點出了,所謂西方民主的普選直選,都是以量為重為先,沒有顧及質素 or 素質。
【AM730】泰國政局的矛盾,可理解為城市精英,與農村草根的矛盾。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城市精英主要由城市裏的中產階級所組成,他們是工業化與現代化之後出現的新階級。他們的生產力遠比鄉郊的農民高,已積累起一定的財富,他們是泰國現代化過程中的既得利益者。 相反,生活在農村的草根階層,他們的人口雖多,但生產力卻相對落後,農業佔泰國GDP的比重正在不斷下滑。他們大都沒法在泰國現代化的過程中分到一杯羹,所以存在着一定的怨氣。
他們覺得城市人富起來之後,沒有照顧他們,不重視他們,他們對城市人不信任。 城市的精英,教育水平較高,受西方文明影響較大。他們是泰國走向現代化的主要動力。泰國的君主立憲與議會制度,亦是在城市精英的推動下才演變出來的。
相反,若是純粹依靠農民運動的話,最多只能帶來皇朝的更替,不容易促進政治制度的改革。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泰國的進步得依賴城市精英,而不能靠農村草根。 然而,城市的精英在人數上只屬少數,代表他們的政黨,憑着執政的優勢(靠軍事政變),在上兩次的大選中都輸給了肯籠絡農民的他信勢力;得票不足四成。這種局面短期裏不易改變。
民選的議會制度,本是城市精英從西方引入泰國的。但城市精英現在卻發現這種制度並不適合泰國,起碼不符合城市精英的利益。
西方民主制度的特色,是只講量,不講質。一腳牛屎的鄉下佬所投的一票,與資深大狀的一票,不會有任何區別。
但每票等值的唯一好處只是計算方便,任何肯實事求是的人都不難察覺,在社會發展不平衡,教育水平參差的地方,重量不重質的決定,往往是容易出差錯的。 他信的出現,令泰國的城市精英覺得,他們引入西方民主制度已被政治野心家騎劫。
他們覺得他信扶助農村的政策,其實只是賄選的合法形式,實質上出賣了城市精英的利益。他們反對高價向農民收購大米,反對過度擴大農村的醫療福利;因為這都會加重城市精英的負擔。 然而,他信的扶助農村政策確實符合泰國的實際需要,不及早解決城鄉的兩極化問題,泰國遲早會出問題的。問題只是他信的步伐是否行得太快吧了。
可惜,議會制度的強項是暴露矛盾,卻難以營造共識。正反兩派很容易各走極端。他信的反對派,其實也沒有引導城市的精英從全局去考慮問題。
他們也在強調城市精英的局部利益,一如香港有人鼓吹城邦制一樣。 現在很難弄清楚,究竟那一方才代表泰國的進步力量?如果城市精英比農村草根進步,為甚麼他們要借助軍隊與封建勢力?為甚麼他們的人民議會不容許全體人民一起參與?
在不恰當的遊戲規則下,一切都變得弔詭。
嗜悲 就曾經在舊文寫過,不同的西方民主選舉制度,也包括具有中國特色的 “等額選舉”,澳門的 崔世安 近日更加再親自示範一次,無對手競争的選舉。
英國和加拿大的選舉,全國劃分幾百個選區,每區選出一名議員進入議會,由議會内多數黨執政,多數黨的黨魁自自然然就是成為領袖,再由他她負責組成內閣。
泰國的國會與日本的選舉方式,大致類同但分為两段式,先以分區直選制度選出議員,再輔以比例制度,按總得票率分配議席,两部份加起來所得議席總数,决定由多數黨執政,他們的黨魁成為領袖。
至於美國,她自認全世界主民主的國家,行的是府院制度,即時總統府,參議院,和眾議院,有著不同選舉,參眾兩院的多數派領袖不會成為總統,美國總統是用一個叫 “選舉人票” 方式來選。歷史中 Gerald Ford 是唯一的美國總統,未曾經過選舉人票產生,過程也很微妙在此 “不贅矣!”
美國所推行的總統選舉,卻是比較複雜的《選舉人票 electoral college》制度,並且是具有贏者通殺的殺手鐧(詳情見:2008 舊文)。 這個 “選舉人票” 制度其實就平衡了,量和質之間的矛盾,美國之大有五十個州和一個府,但每個州作出的貢獻是不同的,因此 “選舉人票” 編配多寡也有就不同了。
總統候選人贏了總得票,但輸了選舉人票,總統之位仍然還是要要龔手讓人,最經典的就是 布殊仔 對 戈爾,2000年末的總統選舉,小布殊 50,456,002總得票 有 271選舉人票 vs 戈爾 50,999,897總得票 有 266選舉人票,最後 戈爾 concede 認輸,之後的一屆 布殊仔 還可以靠攻打阿庫汗和伊拉克成功連任。
今年本港的政改諮詢期已經完成,各方都使出各種招數,梁愛詩 上次為五區增多一個界別,把民主黨的建議向北京反影,結果速成了 2012年立法會選舉中,超級區議會界別有五個新立法會議席。今次 梁婆婆 苦口婆心,仍然想靠個人力量,把 2016年的立法會,和 2017年的行政長官,找出一個泛民與中央都可接受的方案,結果却是枉然。
可惜今時不同往日,民主黨因在區議會失利,再加上被激進派攪局,再不敢繆繆然走入中聯辦妥協,反而加入佔中行列,民主初哥的香港人,面對這境況應該何去何從呢?
反過來看,香港的泛民口口聲聲,要直選普選不要篩選,不過直與普只是量而欠缺質,到時香港的中產階級,和香港的基層階級,又會不會出現,類似泰國的 黃衫軍 和 紅衫軍,等到對方執政時,就不時出來攪攪震,其實就是不服從普選直選的結果。
2008 寫的舊文提過: “咁我們應否效法美國,把香港、九龍、新界、離島,再劃分成不同的『選舉人區』,因為每個區的『人口結構,經濟貢獻』都不同,去分配不同的『選舉人票』。在 2017年普選直選,香港的首席行政長官,應否效法美國『選舉人票 Electoral College』通吃制哩?”
嗜悲 思想了思考了多年,都認為在香港是沒可能產生具備兼顧 “質 和 量” 的真普選,泛民和建制两派提出的方案,都未能兼收:“直 普 篩 量 質” 中的長處而摒棄短處,可惜如今再多思想思考都已屬多餘。
8月 31日 北京人大宣布了,「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文如下:
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李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以下簡稱行政長官報告)。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議程,並委託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同時徵求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8月26日,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該決定還重申了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即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2017年的臨近,現在需要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作出決定。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報告,是必要的,也是及時的。行政長官報告全面、客觀地反映了香港社會有關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和訴求,既反映了共識,也反映了分歧,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防範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時就明確提出了港人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回歸十七年來,香港社會仍然有少數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缺乏正確認識,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認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香港社會存在較大爭議,少數人甚至提出違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張,公然煽動違法活動。這種情況勢必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損害廣大香港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損害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必須予以高度關注。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確保行政長官普選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規定的正確軌道上進行。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為,儘管香港社會在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問題上仍存在較大分歧,但社會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為此,根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同時需要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必要規定,以利於香港社會進一步形成共識。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不作修改。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行政長官報告的審議意見,並認真考慮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和行政長官報告提出的意見,委員長會議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現就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一條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草案採用「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都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進一步提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草案第一條的規定,明確了2017年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
第三,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討論多年,形成了四點共識,即: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普遍認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普遍認同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採用普選的辦法,符合香港社會的共同意願。
二、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的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對行政長官普選已經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草案第二條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了以下規定:
(一)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草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並維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有關委員產生辦法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從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即由四個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關於「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指明瞭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在組成上的一致關係。鑑於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必要作進一步明確。
第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提名委員會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長官普選時體現均衡參與、防範各種風險的客觀需要。
第三,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組成,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等方面應採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的規定。考慮到有關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作出的,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委員總數已從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個界別同比例增加,獲得各方面的認同和支持,提名委員會按照這一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作出規定比較適當。
(二)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規定為二至三名,可以確保選舉有真正的競爭,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並可以避免因候選人過多造成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等問題。
第二,香港回歸以來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各次選舉幾乎都是在二至三名候選人之間競選。確定二至三名候選人比較符合香港的選舉實踐。
(三)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提名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第二,提名委員會將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候選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員會不同界別中均獲得一定的支持,有利於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
第三,行政長官報告表明,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同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中,有不少人建議對這個比例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進一步明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助於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
(四)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辦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據此,草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根據這一規定,全體合資格選民將人人有權直接參與選舉行政長官,體現了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
(五)關於行政長官的任命。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據此,草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在制定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時就已明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對在香港當地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終決定權。
三、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提出
在香港基本法中,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一加以規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有關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據此,草案第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果不作修改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的問題
根據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果不作修改,仍適用原來兩個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中重申了上述內容。據此,草案第四條規定:「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關於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
行政長官報告提出,香港社會普遍認同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由於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較大變動,普遍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即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併為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草案第五條規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
為了體現中央堅定不移地發展香港民主制度的一貫立場,推動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該條還規定:「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特區政府也同時發表聲明配合
特首梁振英表示,他和行會都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表示支持,政府會努力落實特首普選的民主目標。
梁振英召開行會特別會議後,與一眾行會成員會見傳媒。他表示政府會盡快啟動第二輪政改諮詢,並於明年首季提交具體政改方案。
他表示,按照人大決定及基本法發展民主,是香港市民共同願望,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香港向前發展邁出重大一步,為香港揭開新一章,隨着特首普選成功落實,逾500萬選民將不再是旁觀者。
他形容,2017年特首普選是國家歷史大事,但仍需要爭取三分二立法會議員支持,否則只能原地踏步,500多萬將因此失去投票權。他呼籲議員不分黨派支持落實普選,又說穩中求變是港人共同願望。
人大整篇說明 In short 撮要就是:
1)列明提名委員會維持四大界別 1,200人、
2)提名門檻要「過半數」及超過 600人,及
3)將候選人數目定為 2 至 3人。
還加上:
4)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無須作任何修改。
實際上就是把原本的 “選舉委員會” shift 前,改個名成為 “提名委員會”,將 1,200人的提委會叫做 “機構提名”,框框就是要過半的提名委員通過,即是要得到超過 600票才可以成為候選人,這個安排豈不是 “經已選了” 特首?
須知,2012年 梁振英 都是只得 689票當選為如今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席行政長官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人稱:
“ 689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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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要思考,一是 “袋著先” or 接受現實 “原地踏步”,嗜悲 寧選後者。對! 嗜悲 真的 ”有票真喺唔要!” 因為 嗜悲 不會為 “提名委員會” 篩選完後,再為他們加蓋個橡皮圖章(個中緣因請參考:“舊文” 不贅矣)。嗜悲 也不會投白票,因為要避免被人格硬來解讀,必要時提出解除選民登記。
後記:
李飛 臨離港前見 大律師公會代表,由律政司 袁國强 陪同,公會主席 石永泰 明確指出人大方案法理上矛盾,袁國强 無言以對,耍出一招:
"不同意” 不代表 “不可行”。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最後一天訪港,與香港法律界會晤。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會後稱,他們提出對人大議決的疑問和憂慮,包括要求提委會過半提名、候選人數限2至3名,以及維持提委會四大界別,認為這些限制對特首選舉是否符合無「不合理限制」的國際標準,仍存「很大爭議」。石稱,中央官員熟悉、也知道公會對政改的立場,但李飛會上僅重申立場,公會代表則表明「未被說服」。
袁國強﹕「不同意」不代表「不可行」
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律政司長袁國強昨回應稱,即使公會「不同意」,並非代表法律上「不可行」。對於公會對人大框架表示憂慮,袁重申框架「應該沒有」構成「不合理限制」,法律上這是可以行得通的框架。過往法庭亦曾有不接納公會意見的例子。他稱,在政改上意見不一致,不代表不能向前行。
昨是李飛訪港最後一天,早上與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及身為港大法律系教授的委員陳弘毅會晤,下午則會見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代表。李飛離開酒店時說,昨主要是見「老朋友」,形容與兩律師會交流「談得很好」。
石永泰與李飛會晤逾一個半小時後稱未被中央官員說服,他質疑人大決定要求特首參選人要獲過半支持才可成為候選人,除非提委會成員可隨時改變政見,「頭一分鐘提名政見 A的候選人,後一分鐘提名鍾意政見 B的候選人」,否則要提委「分心二用」,提名兩個不同政治光譜「不是太大可能」。若要求提委透過協商提名不同政見的候選人,正是構成不合理限制所在。
石永泰﹕港法庭不能覆核人大決定
大律師公會 4月提出政改建議時說,若特首選舉是有預選,或會面臨司法覆核。不過,石永泰昨稱人大已作決定,本港法庭不能覆核人大決定,至今剩下的只是政治問題,例如立法會最終是否通過政改方案,這涉及很多不同考慮,例如政制是否可完善。他稱,基本法附件一列明選舉辦法可修改,「但有沒有人有這個能耐可以說我提出再完善再修改,這是一個政治問題」。至於人大框架是否過緊,石稱法律上沒有限制人大作決定,但他認同人大的決定絕對收窄了政治上可諮詢的空間。
袁司長 曾經是 大律師公會主席, 如今升格做了司長,竟然讓法理矛盾含糊以對,再一次重演 “Sliding Doors” 兩面睇。
後後記:
今年聖誕節因為 “佔中清場” 剛剛完畢,實在沒有心情去慶祝,嗜悲 早睡早起,于聖誕節日早上 六時就看電視新聞。
陳弘毅 2014/12/25 06:06 的一段新聞如下:
【有線新聞】政改第二階段諮詢即將展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倡議普選階段引入「白票守尾門」,只要白票過半數,就宣布選舉無效,由提委會選出「臨時特首」。
他說好處是可以量化市民是否支持提委會提名機制,如果泛民抹煞這機會並不公道。
陳弘毅說他的最新方案既符合人大 831 決定,又給予市民話事權,但未曾與中央商討過。
他建議得到 1/8 提委提名就可以入閘,估計會產生 2名建制派及 1名泛民參選人。
到出閘,陳弘毅建議 3個人綑綁成一張名單,一次過投票,取得過半數的話, 3人都成為正式候選人,否則就拆開名單逐個投票,最低票者出局,另外兩人合組一張名單,得到過半數支持出閘。他認為這個機制下,泛民事先會向建制派摸底。
到普選階段,陳弘毅提出白票守尾門。他一度建議計算白票,候選人要得到總投票人數過半,才可以當選,現在修訂為只計白票,如果白票過半數,就宣告選舉無效。
選舉無效的話怎麼辦?陳弘毅的構思是由提委會選出「臨時特首」,期間再舉辦一次普選,由提名重新開始。
他指方案好處是始終算是落實了普選,有第一次,中央下次才有望放寬一點,立法會普選亦會由原本遙遙無期變成有望商討,他建議泛民慎重考慮。
政府即將推出第二階段政改諮詢,陳弘毅評估,如果只是在提委會組成上小修小補,泛民不會接受,但如果引入名單制與白票兩個元素,對市民來說吸引力就會大一些。
陳弘毅教授,SBS,JP,是香港法律學者,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氏基金憲法學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1993年至 1996年任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1996年至 2002年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2002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2010年獲頒授銀紫荊星章。
嗜悲 相信 陳教授是一片苦心,希望立法會不去否決 ”袋著先“,不過這個新的 ”白票守尾門“ 方案,說要量化是否支持提名委員會機制。中國十三億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特區的政改三人組也不是無知之輩,這個建議豈不是攪一次變相公投?
特區基本法是沒有容許公投,身為基本法委員提出這個建議,若中央與特區政府仍然尊重 陳教授,必當然果斷出來回應一吓,倘若沒有連說不也沒有半句的話,陳教授這個建議可休爾,那即是當 陳教授 ”佢冇到“。
自回歸在香港攪變相公投,都只會是得個 “桔” ,君不見當年五區公投結果,對上一次雙學倡議公投,都是無疾而終!!!
伸延閱覽:
泰國政局的弔詭 AM730
2000 Bush v. Gore 維基百科
2000 United States presidential election 維基百科
大律師會﹕未被說服 長青網
陳弘毅倡普選階段以白票守尾門 有線電視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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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票 ~ 通吃制
接受現實 原地踏步
袁大狀 的 Sliding Doors
怎去分辯 真 Real Genuine 偽 Fake Counterfeit 眼見都未為真。 合法 依法 Legitimate 是否必然包含:公平 公正 和 公義 呢? The wise speaks when he has something to say. The fool speaks when he has to say something 。 。 。 。 。 。。。。。。 一個沒有內涵的小男人﹐顧名 "the inner space".
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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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想多無用,
亦唔到我們想,
中央只是要一個如澳門的香港,
聽教聽話,
無反對聲音,
官話乜就乜,
養豬咁養,
餵飽你就可以,
什麼選方式根本唔到香港人想,
想來無用啦,
做個順民吧!!
新鲜兄 顺民不易做啊 。。。。。街坊组长的大叔大嬸,会查到你幾十年前的旧事,文革式遊街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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