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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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03, 2012

新年說冤情

新年說冤情



昨天在電視新聞播出有位老伯,自己不是吸煙者,卻被食環署票控亂拋煙蒂1500元定額罰款,老伯即時自資400元驗尿,證明自己尿液不含尼古丁,不是吸煙者。


【明報專訊】沒吸煙卻被控亂拋煙蒂?一名退休紀律部隊人員聲稱某天泊車時,被食環署人員票控亂拋煙蒂,自言一直沒吸煙習慣的他為表清白,自行花數百元找醫生驗尿作證,誓向食環署上訴。

前懲教職員 誓向食環上訴
事主蒲滿泰退休前任職懲教署。上月19日下午約3時,他載同孫女駕車到達屯門鹿苑街,泊車後準備離開,卻被附近兩名食環署人員指亂拋煙蒂到車的右後方,票控定額罰款1500元。他不忿沒有犯法卻被控,即日往私家醫生診所花400元驗尿,結果顯示尼古丁含量屬陰性。

食環署拒檢走煙蒂化驗
蒲滿泰當時又要求署方人員,將涉案煙蒂檢走以化驗DNA,但遭拒絕。他其後返回案發現場拍攝,並將驗尿報告寄往食環署檢控組上訴。蒲滿泰直言莫名其妙:「由出世至今我都不食煙……被人告拋煙蒂非常無辜」。他稱為表清白「一定抗爭到底」,要求署方撤回指控及道歉。

食環署發言人回應,表示當日小販事務隊的人員,目睹事主把煙蒂棄置於馬路上離開,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署方亦接獲投訴,曾兩次去信投訴人通知個案進度,並於近日完成調查,已書面回覆投訴人。發言人表示,署方一般不會檢走煙蒂,如投訴人對指控有爭議,可書面回覆檢控組,以向法庭申請發出傳票,安排聆訊。

律師:拒檢煙蒂不公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主花費的時間及心血遠超1500元,但認為他為公義是值得。陸偉雄表示,拋垃圾行為是驚鴻一瞥,食環署人員容易看錯。對於署方未有檢走涉案煙蒂,陸偉雄直言煙蒂是重要證物,不將之檢走對事主不公平。



有關新聞片段:退休公僕訴冤被控扔煙蒂 i-cable 有線電視



恐怕這位受害者老伯,雖然曾在懲教署但不明白,不吸煙並不可以 mutually exclusive 相互排斥排除他沒有拋棄煙蒂,這只可以證明吸煙不是他,因此煙蒂不是他的。就等如老人家們,可以由醫生證明他 impotent,但這並不代表他沒可能非禮小女孩,屬同一道理。


好簡單我自己都有輛錢七,每逢去到一些舊區,需要停泊在街道兩旁的咪錶位子,辦完私事回來,車頂甚麽垃圾都會有。很自然就隨手戴上個膠袋,把大大小小垃圾收入膠袋內,再行兩步找個垃圾桶安放妥當。


我不敢妄加狡辯,老伯今次慘被兩名食環署人員,指亂拋煙蒂到車的右後方,最有可能就是有個煙蒂落在車子上,老伯隨手把不屬於他的煙蒂,拋棄在車的右後方,不幸被兩名食環署人員同時看到。


吸煙者不是老伯,先亂拋煙蒂也不是他,但熄了的煙蒂,落在他車子上,老伯隨手把煙蒂撥落地,卻可以是他,若有這個可能,也屬於亂拋垃圾,而且定額票控,並不是告他吸煙。


老伯需要證明煙蒂不是他拋落地,卻不是證明自己有沒有吸煙和煙蒂屬於誰,哈哈哈!



後記:結果2012年3月26日
【明報專訊】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昨在裁決中表示,被告雖多次明言從不吸煙,但這與有否丟煙蒂是兩回事。不過,她認同辯方在結案陳辭中所指,食環署人員在被告10多米外的左後側,觀察被告垂下的右手,視線角度狹窄;雙方之間隔着街牌、被告孫女等,質疑食環人員觀察可能受影響,但強調並非指職員說謊。

【商業電台】蒲滿泰退休前,任職懲教署,去年年底在屯門鹿苑街泊車期間,被食環署人員票控他掉煙頭。裁判官聽取控辯證供後,認為被告是否吸煙,與有否掉煙頭並無必然關係,但食環署人員當時只看到被告右手垂下,並無看到有前後移動的動作,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被告為證明自己從來不吸煙,自費驗尿向法庭提供證明。

首先官點說明:『被告雖多次明言從不吸煙,但這與有否丟煙蒂是兩回事。』這個我同意,也和我當初的觀點類同。

其次官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我需要查查這一宗是否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有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是一宗亂拋煙頭案,是不服定額罰款的案子,應該是一宗民事案子,“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是不能應用在民事案。裁判官只是想息事寧人!




伸延閱覽:
被控拋煙頭退休漢驗尿證無吸煙 新浪新聞網
退休公僕訴冤被控扔煙蒂 i-cable 有線電視
退休漢花3萬翻案還清白 雅虎新聞網
退休懲教署人員被票控掉煙頭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雅虎新聞網



8 comments:

魔術師 said...

香港人就是愈來愈濫情,邏輯思維從沒進步過。

Ebenezer said...

我倒想知道,在票控丟煙頭情況下,Burden to proof 應在原告還是在被告?

魔術師 said...

Prove 左架喇,食環署職員話「親眼見」,佢地就係人證!

the inner space said...

麥捷遜兄:想這位老伯一時火遮眼,認為只要證明體內沒有尼古丁,應該可以推翻定額罰款!

the inner space said...

以便兄:根據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S) ORDINANCE (Chapter 570) 經已詳細表述。


Important Links:
Chapter 570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S) ORDINANCE

NOTICE OF PARTICULARS OF ALLEGED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

the inner space said...

再者 麥捷遜兄,小弟略讀有關條例,認同兄台所指,兩位食環署的人員在場,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時,經已有兩位人證,指證這位老伯觸犯了公眾地方潔淨條例的有關罪行。

L L said...

兩位食環署的人員在場,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時,經已有兩位人證 ...

咁就麻煩喇,我隨時無端被告,因為哩個世界有集體性恐慌,有集體性以為,集體性笨拙,集體性老作...

the inner space said...

劉朗兄: 雖然有人證,並且已經提出定額罰款單,但還是有個機制可以提出爭議。

最佳便是有另一位或更多證人,可以作證煙蒂不是這位老伯拋棄的,不過事發時是上個月中,差不多三個星期,再找證人並不容易。

就算剛巧有閉路電視影到,過了這麽久都已經可能洗掉了。老伯真的唯一抗辯,就是他不是吸煙者,睇個官點判!



致主管當局(第6(1)條)NOTIFICATION TO AUTHORITY(Section 6(1))


致:主管當局 To: The Authority

就貴處/署*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6(1)條所發出的通知書(詳情本人經已閱悉),本人意欲就該通知書所指明的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特此通知。

Take notice that I wish to dispute liability for the offence specified in your notice (particulars of which I have taken notice) issued under section 6(1) of the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s) Ord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