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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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25, 2007

施法制度



殺人放火等嚴重罪案﹐被告多被法庭法官依照可能潛逃﹐多不獲申請保釋﹐但亦見例外﹐如在美國連殺人嫌疑者﹐都是可以保釋的﹐OJ Simpson 森遜是一例﹐Michael Jackson 米高積遜﹐性侵犯兒童亦然。


但商業罪案﹐多會接納被告律師申請﹐保釋出外候審﹐就算定罪候判﹐還可以保釋出外候判﹐就算判了﹐還可以保釋出外等候上訴。


香港回歸後的基本法﹐採用英式施法制度﹐任何人在未被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概念﹐保留被告可以保釋出外候審。而在國內好像從沒有聽過﹐任何人可以保釋出外﹐有人話這是施法制度不同﹐在國內任何被發現的被告﹐都是有罪的﹐直至證明他她是無辜﹐再經由法庭確定﹐才獲釋放。



先科前主席黃創光棄保潛逃
【明報專訊】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棄保潛逃,他涉嫌行賄造市案今日裁決罪成,法庭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區域法院今早就黃創光被控行賄銀行高層作出裁決,但黃創光未有到庭,法庭需兩度押後開庭時間。黃創光的代表律師指,自上星期二之後,便無法再與黃創光聯絡,不排除他遇上意外,法庭其後發出拘捕令。


法庭在下午開庭時,仍未見黃出現,法官判他行賄罪名成立。其餘兩名被告受賄罪名亦成立。


控方指出,黃創光分別向銀行及證券公司高層提供40萬及17萬元,作為令銀行及證券公司購入先科股票,及撰寫報告「唱好」先科的報酬。

3名被告分別為黃創光(37歲)、美國運通銀行前高級總監梁志華(48歲),以及匯盈證券有限公司部門前董事總經理翁家添(48歲),黃被控2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翁及梁則各被控1項代表人接受利益罪。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聽取求情,並將梁及翁兩人還押懲教署看管。三名被告於○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被廉署落案起訴上述罪名,而案件其後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黃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其於○四年七月九日向梁提供四十萬元,作為「美國運通」在有關購入「先科」的股票事務或業務上,對黃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黃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其於○四年六月十日向翁提供一筆款項,作為「匯盈」在有關購入「先科」的股票事務或業務上,對黃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梁及翁各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兩人以相同理由,分別從黃收受四十萬元及一筆款項。


廉署表示,任何人士如獲悉黃創光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24小時熱線。




引伸出來﹐有個法律界的朋友作了個比喻:

在外國駕駛汽車在路上﹐如果沒有注明寫明「不可停泊 No parking」﹑「不可駛入 No Entry」﹑「不可掉頭 No U-Turn」等等﹐駕駛者都可以隨意停泊﹑駛入﹑掉頭。相反﹐


在國內和一些東南亞國家﹐如果路上沒有標誌注明寫明「可以停泊」﹑「可以駛入」﹑「可以掉頭」等等﹐所有通通都是不准的﹐如果犯規﹐可能被判有罪受罰。


這個概念﹐這個比喻﹐是否成立﹐我不會只單相信一面之辭﹐法律界的朋友可否給我一個Second Opinion 或 第三者意見呢? 非法律界的朋友﹐你們可否用你的第八感﹐8th Sense, Common Sense 來判斷呢?


有兒有女的朋友﹐為人父母者﹐你在家裡﹐你的家規是 「前者」 還是 「後者」 呢?



後記: 不寫成「司法制度」而寫成「施法制度」是因為﹐自古以來﹐所謂法律﹑法例﹑法規﹐都是有權力者﹐為官者﹐施捨給人民的﹐他們的施捨﹐隨時可能收回的。官字兩個口﹐權字也有兩個口﹐民字只有一個被壓扁了的口!


2 comments:

收買佬 said...

喂老細, 應該係"司法制度". :)

The Inner Space said...

嘩! 好快捷!!!

卒之引得 收收兄留言
歡迎光臨!


我預定一定有朋友指正﹐所以連後記都寫定了﹐現在提早登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