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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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November 30, 2015

小故事一則 大感觸良多

小故事一則 大感觸良多



嗜悲 曾有舊文,說還未出道前,少年青年時代因多讀常讀《信報》林行止的 《政經短評》,和 以筆名 史威德 寫的專欄,並謂曾被 林行止/ 林山木 洗腦,云云!


97回歸前幾年,嗜悲 一家決定留港,決不跟隨叔伯姨舅姑表移民紐澳美加,而當年 嗜悲 自己下定決心留下,多少也是受到以下 林行止 提過的 鸚鵡救火 寓言影響!


因為當年沒有剪報留下,林行止在《信報》社評〈政經短評〉發表的一則寓言(剛剛在網上有人提起遂抄了過來)。


周櫟園「書影」有這樣一則寓言:

昔者鸚鵡飛集陀山。山中大火、鸚鵡遙見,入水濡羽,飛而灑之。

天神曰:「爾雖有志意,何足云也?」

對曰:「嘗僑居是山不忍見耳。」



嗜悲 父母的兄弟姊妹家庭,和一眾的表親家庭,都全部移民外國,只有 嗜悲 這一房人留港。他她們好心腸紛紛曾經力勸我家都一起移民離港吧!


因為,將會只剩下我們一房留在香港,可算是舉目無親 。。。。遠水不能救近火,是他們的有力理據。


剛剛區議會選舉結束,有位 Big Mouth 游清源 (曾在有線新聞部的 時事評論 節目出鏡出聲者) 又拿 林山木 的這一篇 鸚鵡救火 寓言賺些稿費“?” 。


游清源:一班區選素人的心願 一則拯救家園的寓言

【游清源日記】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

關於「剛強理性」本土派在今屆區選出奇制勝,除了反映出此乃港人的一次政治表態,告訴特區政府以至中央政府「We Are Hong Kong」,甚至「Hong Kong Is Not China」之外,還有就是藉此表達一份「守護香港」的情懷。

關於這份情懷,三十一年前《信報》創辦人林行止曾以一則「鸚鵡救火」的寓言表達出來,其後多次重提,都是要向當權者傳達一個訊息,就是:「即使無濟於事,我們依然堅持!」

而其中一隻令人印象難忘「救火鸚鵡」,就是青年新政的黃埔西區當選人鄺葆賢。她紅著眼噙著淚顫抖著嘴說出的「勝利感言」,可算是像她這樣的一群「政治素人」的最佳寫照 。。。。

鄺葆賢說:「剛才點票時有 50多張白票,哎 。。。。我答應他們,我不希望他們下一次要投白票,我們會很認真的告訴他們:『我們真是很認真的啊!』」雨傘運動結束後,相信很多香港人已經很久沒有聽過這麼「認真」的承諾了。

正正因為這些政治素人「很認真」,就令筆者想起三十一年前(1984年 7月 23日)香港前途問題鬧哄哄之際,林行止在《信報》社評〈政經短評〉發表的一則寓言。

當時林行止如是說:

“周櫟園「書影」有這樣一則寓言:「昔者鸚鵡飛集陀山。山中大火、鸚鵡遙見,入水濡羽,飛而灑之。天神曰:『爾雖有志意,何足云也?』對曰:『嘗僑居是山不忍見耳』。」“

這則「寓言」感人至深。它告訴我們有關係的物事發生災難時,大家不應袖手旁觀,即使力量微薄,亦應盡一份力。鸚鵡在遠處見牠們曾經棲息過的山頭失火,竟入水浸濕羽毛,飛臨災區,灑下翅膀上點滴的水救火;更重要的是,牠們並非不知道能力有限,但仍不畏危難,見義勇為,這種精神,正是目前香港人所應倣效的。”

事隔三十一年,無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識「鸚」歸來。而今天的「目前」,比當日的「目前」,還要凶險!

但願當年的「折衷鸚鵡」已經百煉成鋼,化身成為無堅不摧的「金剛鸚鵡」。



本篇不是想談 “區選”,也不是要批評 游清源 的觀點,更不是寫 嗜悲 有沒有後悔留下來,絕不是有沒有加強堅定當年信念。


只是記起當年讀過之後,因為沒有留下剪報,因此對原有文字,已經渾忘八九,只隱約記得這篇寓言的大致隱喻。


如今有機會重讀到 原文,扼腕輕嘆,感觸良多 !!!!!!!!!





後記:


以便兄 留言提起 拾海星的故事,嗜悲 憑記憶以前讀過,但網上流傳有多個版本,主人翁 從 小孩、少年人,老人 到 墨西哥人 etc etc,其實是指主人翁 有大智慧,救得幾多得幾多,還是說他無力(or 憨居)只能救得一小眾,於事無補呢?


有天一個人沿著美麗的海灘散步,遠遠望見有一個小孩正不斷做出拋擲動作,他好奇走近觀看,才發現那個小孩正在把海水沖刷上岸、被曬的奄奄一息的海星,一個一個的丟回海中。

那人感到十分疑惑,於是問小孩:『你在做什麼?』小孩回答:『我把這些海星丟回海裡。因為牠們被沖岸上,如果不把牠們丟回海裡,牠們就會因缺氧而死在這裡。』

那人笑了起來:『海灘上有成千上萬個海星,你不可能把牠們全丟回海裡啊!你難道看不出來,這樣做並不能改變什麼。』小孩微笑,繼續彎下腰再拾起另一隻海星,丟進海中,並同時說著:『瞧!又改變了一隻海星的命運了。』

無論力量多麼藐小,而要解決的難題多麼巨大,只要願意,所做一點一滴都有意義,都可以讓世界變得更美好!

不要小看自己,你的一點點努力,正是改變世界最偉大的力量!



予卻認為兩者稍有差別,鸚鵡救火 是 徒勞無功,行動只是基於不忍,結局是幾乎完全是一樣的。 拾海星的行動,無論主人翁是 小孩 少年人 老人 墨西哥人 也好, 卻是真的能救到一小部份海星,雖然它們可能在下次潮漲,又被潮水沖上沙灘,但總會有一些能生存下去。


各位將之套入現實的香港,回歸 18年以來,場大火有沒有稍為減低過呢?拾海星 比較 似廿多年 六四 後的 黃雀行動 拯救民運人士到外國,如今他她們在海外有冇作為呢?



伸延閱覽:
游清源日記 852.com


我的舊文:
被林山木洗腦?
信手拈來俱天成
回歸十五週年
七一讀報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三等公民?
非我族類
名人名句 (回歸十週年系列 ~ 1)
悲喜交集 (回歸十週年系列 ~ 2)
回歸十年後的香港 (回歸十週年系列 ~ 3)



《For your attention 懇請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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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閣下的留言突然消失,此乃博格的自動過濾系統過份敏感,留言被掃入廢言儲物箱,需要 嗜悲 審查後作出裁決。愚弟定必每天巡邏多次,儘早釋放返回留言板,謝謝你的耐性。


15 comments:

Ebenezer said...

這個場景,令我想起另一則相似的比喻,就是拾海星的故事。

the inner space said...

多謝 以便兄 提起 拾海星的故事

已抄了過來,讓各位網友重讀一遍,兩個故事有沒有相似。

新鮮人 said...

隨心而行,
問心無愧。

the inner space said...

多謝 新鮮兄 留言鼓勵


剛剛午飯時師兄話我 不談戀愛 不拍拖 不相睇 不結婚 沒有下一代
不是經已表達了嗎?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 。。。。

其實這是兩回事 就算是結婚 都未必有下一代 子女是由天賜
所以沒有下一代就是表態 不能以偏概全!

香港有很多不育夫婦他們不是對香港前途投不信任票吧 。。。。

新鮮人 said...

政治環境只是其中一環,
是否結婚,生子還有很多因素,
各人各有自己的模式,
只要自己舒服就好。

the inner space said...

新鮮兄:
今早讀報 明報的副刊 馬家輝 有文
本來梁粉前主席的市區重建發展局墮馬後
推上去的一位新主席理念和處事手法
先把本來的一位有承擔女高層氣走

剛剛推出的 煥然戆居 未經討論
就推出來個人戶資格 攪到全特區嘩然
連有建制派內的四個非執董
都企埋出來說有問題
之後更派一位仁兄說 這是 政治污染
etc etc

煥然戆居這單嘢
最終畧畧修改個人戶的資格
嗜悲認為這種玩手段
先先拋個大大鑊的
然後改返低啲
令人容易接受
堂堂重建局主席玩埋這些手段
其實由上至以下的整個特區管治
都是玩手段 禮樂崩壞
已不是初次矣!!!!!

新鮮人 said...

不太執著了,
政治哩樣野我已失去興趣,
不太留意,
只求生活下去而已。

the inner space said...

新鮮兄:
看來愚弟要摺埋個 blog 網誌 之期不遠矣
有乜差池 可能被控告不誠實使用電腦


網絡 23條 練乙錚

在此急景殘年之際,試圖霸王硬上弓通過版權條例的修訂草案(即坊間說的「網絡23條」);有關草案將於本周三在立法會上恢復二讀。這一草案關乎出版活動,直接牽涉互聯網上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影響深遠非同小可,故當權派志在必得,民主派則負隅頑抗提出重要修訂,黃毓民等議員還準備好拉布。港人多以為立法問題深奧難懂,乃法律專家的事,所以一直以來對此議題關注較少,但事情已經「殺到埋身」,不能繼續當鴕鳥!

事緣4年前的6月,特府將《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這個草案與世界各地先進國家的版權法相比,很多方面可謂開倒車,把版權持有人(主要是某些財團)的經濟利益放在優先位置,輕忽一般民眾取得和利用資訊的權益。例如,外國版權法例,一般會對版權專利權益在好幾方面作出限制,包括容許民眾不必事先取得版權持有方同意,即可把具有版權的作品的部分或全部,不加修改直接用在批判時政、討論宗教、反諷戲謔等的作品裏。但是,該份2011年的草案不僅在這些方面付諸闕如,還把互聯網上大量出現、包含反諷/惡搞(parody)等的「二次創作」活動列入侵權範圍,引起爭議,網民多認為是剝奪網上言論及創作自由,嚴重違反《基本法》,一眾高登巴絲打更火起千丈怒氣沖沖。

草案原定在2012年5月的立法會上二讀,然而,當時由於人力議員陳偉業提出1700多項修訂,秘書處處理需時,無法按時提交立法會,結果惟有擱置。2013年7月,特府二度推出諮詢文件,包含了3個小修小改的備選方案,卻同樣遭到坊間關注團體如「鍵盤戰線」及「二次創作權關注組」等的杯葛;這些團體強烈要求特府參照先進國家的經驗,在草案關鍵的幾方面加進清晰的豁免條款,並引進條文保證豁免不被私人或商業合約凌駕。

去年3月,政府表示可能作出一些讓步,其後乃有今年6月刊憲、12月立法會二讀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14草案》)。

不過,10多年來特別是在政改事上,大家已經清楚看出特府立法的原則和手法。其原則一以貫之,就是盡量貼近大陸的相關法律進行立法。手法方面,則是「活學活用外國經驗」:凡是有關民眾權益的條文(例如特首選舉提名辦法),就採用各國法例當中最狹窄最嚴苛的,改頭換面加上若干「基本法特色」例如「具廣 泛代表性」之類的框框,然後塞進草案;凡是涉及政府保有權力的條文,則選取不同國家的法例當中最寬鬆的(例如警權的「最輕度暴力」)。如此「一以貫之」加「兩個凡是」,構成特府立法行為的骨髓。

特府立法:一以貫之、兩個凡是
1990年,也就是89.64天安門大屠殺的翌年,北京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後經歷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訂,沿用至今;表面上此法大體和西方國家的版權法差不多,魔鬼在細節,更在「不言」中。此法第4節講對著作權的限制和豁免,最是關鍵;看不到的,是先進國家版權法裏對版權持 有人的權限清單裏任何擴闊言論空間、保護表達自由的版權豁免。在大陸這部著作權法裏,那些都緲無痕跡。

此法第4節第22條之(三),這樣列明對著作權利的各種限制:「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視為侵權。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而且僅僅是「報道」那些作品,對政權來說是十分保險的,因為那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居其九都是「新華 社」稿件,再現之或者引用之,當然都不成問題。要評論嗎?條文沒有說。在大陸,人民沒有所謂的「剩餘權利」;沒有說你有,你就是沒有。

除了這第4節第22條之(三),跟着的之(四)也說明問題:「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也不構成侵權。大陸的媒體,當然都是官媒,「刊登或者播放 。。。。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當然 就是指整篇轉載其他官媒的文章了。這距離港人說的引用別人的作品(不只是文章)達致「反諷」、「惡搞」效果,不可同日而語。

如果我們翻看特府4年前推出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裏面對政治評論、反諷、惡搞作品的版權豁免也是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那樣空空如也,便知特府的「立法原意」,就是如筆者在上面說的「一以貫之」,亦即盡量貼近大陸的相關法律進行立法也。

一以貫之:立法盡量貼近大陸
好了,此路不通,修法修得像大陸那樣,結果只會天怒人怨,於是退而思其次,引入一些大陸不可能引入的豁免。因此,特府在2014年重新推出的《14 草案》裏,同意擴闊現行法例下的版權豁免範圍:在「適當情況下,為下列目的提供刑事和民事豁免:(i) 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ii) 評論時事;……」所有這些豁免,在西方先進國家裏都是老東西了。當然,遲了好過沒了。但是,這些豁免,在特府的《14草案》裏是如何引入的呢?問這個,就牽涉到「兩個凡是」。

首先,西方國家實行版權法豁免,數十年來依循兩個不同的概念,一是所謂的fair use(公平使用),見諸美國;一是fair dealing(公平處理),行於歐洲。什麼意思?有何分別?就法律條文所指定的豁免清單而言,沒有什麼分別;所不同者,主要是美國《版權法》 (1976)採用的fair use原則,列出的豁免清單的前面,有「such as」(例如)這兩個字,而為採用fair dealing原則的歐洲諸國的豁免清單所無。

兩字之差,高下立見:有此兩字的話,清單就是活的、開放的;沒有的話,清單就是封閉的、死板的。歐洲行fair dealing不是無藥可救,因為到底都是民主國家;但是,如果社會發展了,舊的清單不敷使用,那就要通過修法程序去修改清單,明文增加豁免項目,比較麻 煩。換作是前者(公平使用),便靈活得多;因為,在普通法的傳統之下,只需要有法官在某一適當的案件裏給出新的豁免,其後相似案件裏的法官以此為先例,這 個豁免就確立,成為傳統的一部分。例如,美國實行fair use原則之初,「反諷」(parody)的豁免不在原來的清單裏,到今天也一樣;但是因為1994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一案中的判決,這個豁免就成為先例。

不消說,在香港的政治環境裏,版權法一旦確立,採取比較保守封閉的fair dealing原則並訂出豁免清單,其後還要再在清單上加上一些甚為「敏感」的新豁免的話,必定難似登天。在國際上,不少採用這個fair dealing原則的國家,很多都逐步走向fair use。但是,根據筆者上面說的第一個「凡是」,特府毫無疑問只會採用fair dealing。

兩個凡是:放權盡量手緊
然而,西方現存法律和案例,說到底大都是幾十年的舊貨,都需要更新。在數碼新時代的版權法更新路上,走得最前的,不是美國而是加拿大。2012年, 加國通過了《版權現代化條例》,給主要是互聯網上出現的UGC(user-generated content ,使用者衍生內容)以更寬鬆的版權豁免。什麼是使用者衍生內容,中文維基如是說:「指網站或其他開放性媒介的內容,多由其用戶貢獻生成。約2005年左右 開始,互聯網上的許多站點開始廣泛使用用戶生成內容的方式提供服務,許多圖片、視頻、網誌、播客、論壇、評論、社交、Wiki、問答、新聞、研究類的網站 都使用了這種方式。」10多年來,網絡平台上出現了新文化,使用者彼此之間的關係相對平等,傾向分享、互利,版權意識減弱,UGC範圍內的版權豁免因此走 前一步,更加開放寬鬆。這一步,正正也是香港網民乃至大多數市民的要求。

然而,面對加拿大的例子和本地網民的要求,特府的《14草案》回應是:唔啦。理由呢?「美國也還在觀望」,香港急什麼?事關廣大民眾的權益,特府環顧西方國家,又一次採取保守、拒絕先進。這是第二個「凡是」。

其實,年來香港社會反對「網絡23條」的聲音並不很大,除了網民跑在最前面、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起起哄,社會基本上未動員。然則,為什麼特府那麼 「開明」,竟肯去修例,並且在反對者的要求並未很強烈的情況底下,願意在新的《14草案》裏加上一些西方國家視為理所當然卻為大陸法制所無的權益?原因是 美帝施壓。

美帝發功、特府修例
香港的版權法太老舊,很多方面保障不了美國的利益,加上美國賣來香港的敏感東西例如電腦軟件程式,如無更強力的新法案保護版權,一下子就給翻版到大 陸。所以美國要見到香港修法;香港要是不修,恐怕就會給打進「特別301」的黑名單上,本地紅藍資本都要倒楣。不過,要通過法案,就得有民主派的「關鍵少 數」合作,後者因而有點本錢向特府叫價,同時成為網民的代言人而得到一些支持。

狹縫之中,香港人竟也能得到一些好處,乃是天意。然而,如果自身不努力爭取,那麼,可以從秉持「一以貫之」、「兩個凡是」的特府手指罅得到的,還是十分有限。所以,周三的立會惡鬥,筆者希望更多的市民會站到開放力量一邊,與封閉落後愚昧一戰!

the inner space said...

新鮮兄

continue

此外內地公安武警來港執法也不遠矣
一旦高鐵打開缺口逐啲逐啲咁就無咗
香港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不用等到 2047

一地兩檢 呂秉權

梁振英和有些論者以美國與加拿大、英國和歐洲 (法國及比利時) 都可實行一地兩檢為例,證明香港西九高鐵都可實行一地兩檢,這個引例簡直是歪理,誤導市民,原因是:

1. 美加、英與法、比都是文明法治國家,司法皆獨立兼有公信力,君不見美國敢與法治弱國墨西哥或古巴一地兩檢?

2. 一地兩檢國家的法治水平和法制保障一定要相約,如美加的法治指數,在全球102個國家中分別排名19和14、英法比則排12和18和16,大家只相差四至六名,都處於世界前列 (World Justice Project 2015)。

3. 香港和中國的世界法治排名分別是17和71,相差54名,不是同一個檔次,是法治與人治的分野,是電單車與單車之別。在司法文明的香港,實行聽黨指揮的執法,這是司法往下流,將香港拖低。

4. 有人會說為何香港可以在深圳灣口岸做一地兩檢?那是因為在內地局部實行香港的法治文明,那是司法往上流,不但沒有拖低內地的法治,反而令其增益。反之,將內地標準搬來香港則完全唔得掂。

5. 官員以後引例,除非能引南韓跟北韓都一地兩檢,否則就是言不及義,誤導公眾。

一地兩檢,請先檢檢官員的頭腦。

新鮮人 said...

看來你沒有放下節意思,
人各有志,
各人有各自想寫的東西,
我只寫風花雪月,
且很少二次創作,
老實講,
作為設計人,
我的確覺得二次創作是"偷竊",
無論是否屬於大財團的,
是人家的就是人家的,
為何要偷用別人的創作呢?
你要什麼言論自由,
可以自己創作,
說什麼都可以,
請不要濫用自由來偷取人家的創意。

至於那條法例是否有人想借刀殺人,
我不作評價了,
因為不想談政治了,
抱歉!

the inner space said...

Well 新鮮兄
愚弟日間工作為五斗米已經必要政治正確
唯有在公餘寫下 blog 用筆名將自己
“思想﹑思考﹑思念” 和
“所見﹑所聞﹑所做”
尤其是對社會世界現狀不滿不平之處宣洩
谷谷埋真的走向極端就不好了


在網上就截圖和引用,需列出詳細 作者,刊物,出處,包括劇名、推出日期、導演、配音、製作公司等等 。。。。。nonexhausive!!!


一不小心墮入 不誠實使用電腦 或 侵犯版權 刑責
只能風花雪月多沒趣喲!



再請讀讀以下:
http://fs.mingpao.com/ins/20151207/s00001/1449495762436SL4_3C2EB8D89DDE44D61ACB1FF9A8E21ECE.jpg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51207/s00001/1449487720216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列出6項豁免,戲仿、評論時事都可,看似誤墮法網機會不高,但事實當然不是這樣。

【看似豁免 實質限制】草案新增6個豁免,換言之其他一律犯法!那跟在鳥籠裡創作沒有分別。

【豁免行為非完全豁免】草案說明這6項都可以獲得豁免,但其實這些都有機會被版權持有人控告,到時就要經過法庭審判,須符合4個公平處理原則:

(1)非牟利還是商業性質
(2)改編作品性質
(3)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
(4) 改編作對原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事實原來豁免以外是犯法的禁區,豁免內都只是灰色地帶隨時被人告。

【條例含刑事責任】不少人都以為這條只是民事訴訟條例,但其實是引入了傳播權利及相應的刑事責任。

知識產權署在網頁表明,不會越過版權持有人去控告網民,意思是並非不可以控告,只是說政府不會這樣做。

今時今日,你信不信這個政府呢?


民主派希望引入公平使用制度,即取消所有豁免種類,所有個案直接交由法庭去審理,符合4個公平處理原則就合法。或可效法加拿大,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就不算犯法,即是只要非商業目的、提供作品來源,以及不會取代到原有作品都合法。

後者政府表明太闊不適用於香港,前者公平使用能否爭取到,就要視乎泛民。

立法會後天(9日)恢復二讀被網民稱為「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示,鑑於網民對版權條例草案內容不清晰,向傳媒派發「事實與真相」圖表,他指晚上會把之上載到網上。

在「事實與真相」圖表,提出6項「網民團體提出的『中招陷阱』」,包括:Facebook 分享、cap圖、改歌改圖、串流打機、翻唱以及同人誌是否違法等。有關表格列出「條例草案通過前」、「條例草案通過後」的不同,以及通過後的影響。

圖表中指出Facebook 分享、cap圖、改歌改圖3項「有法律保障,不會中招,沒有刑事,亦沒有民事責任」,並指「六大新增豁免均可適用」,即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又稱「澄清後的刑事門檻清晰,不必擔心刑責」。

至於串流打機及翻唱方面,除「六大新增豁免均可適用」外,圖表指出「安全港制度下」,打機片段及翻唱片段不會被輕易下架,而「遊戲開發商歡迎打機串流直播和片段上載」,另「YouTube平台和作曲作詞人代表和唱片商已有授權協議」。

在影響一項,Facebook 分享、cap圖、改歌改圖3項均列出「通過後,法律明文保障更好」,而串流打機及翻唱以及同人誌則列出「通過後,現有豁免不受影響」和「引入新豁免、安全港和澄清刑事責任後更有保障」。

立法會後天(9日)恢復二讀被網民稱為「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網民發起聯署反對,並計劃在後天於立法會外集會。坊間不少網民擔心以後「CAP圖」、改圖、改歌詞、翻唱、串流打機、分享、同人誌等均會犯法,《明報》為大家拆解新修訂條例草案中的各種網上行為會否犯法。

相比現行的《版權條例》,新修訂的條例草案將增設6項版權豁免,包括:

1. 戲仿
2. 諷刺
3. 營造滑稽或模仿為目的
4. 以評論時事為目的
5. 引用
6. 教學用途或用於圖書館和博物館

CAP圖
在現行的《版權條例》,在沒授權下使用截圖,版權人可作民事索償。在新修訂條例草案中,Cap圖可在「引用」下被豁免,但新例條文亦指要有「足夠的確認聲明」,而何謂足夠,並引用的程度不可多於所需要目的的程度。

有網民就示範在截圖上,列出詳細出處,包括劇名、推出日期、導演、配音、製作公司等等,結果整幅圖片都是文字,再看不到精警對白,至於草案通過後,是否果真要如此「誇張」列明,就要看法例實施時政府的相關指引。

改圖
改圖若出於「戲仿」、「諷刺」、「營造滑稽」、「評論時事」的目的,可獲新修訂條例民事豁免及刑事豁免。根據政府文件,戲仿泛指「戲仿作品」 (parody)、「諷刺作品」(satire)、「滑稽作品」 (caricature)或「模仿作品」 (pastiche)等加入了仿效元素或包含原版權作品若干元素,以營造滑稽或評論等效果的作品,政府形容「範圍相當寬闊」。

但若作品非諷刺、評論時事等上述所指性質,而是抒發感情、認真創作,則有機會觸犯條例。

改詞翻唱
多首高登創作的改詞翻唱作品都令網民記憶猶新,如《刻不容緩─立法會版》、《蝗蟲天下》、《活佛viva》等,有關的二次創作有關戲仿成分,應可獲豁免。

而若改詞單純以文字方式分享,不涉及原有的音樂部分,不會造成侵權,但改詞若複製部分原有歌詞,則有可能涉侵權。

認真翻唱
一些網民喜歡把自彈自唱的翻唱作品放上YouTube,展示音樂才能,公諸同好,即使是TVB藝員如吳業坤、譚嘉儀都有上載翻唱的影片。此類無戲仿的認真翻唱,在新修訂草案下不獲豁免,即有機會違法。

不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黃福來則大派「定心丸」,在電台節見稱YouTube等服務平台早已與唱片公司達成協定,在平台上的翻唱歌曲已獲版權人同意,「全世界國家都是如此」。

串流直播打機
今次修訂加入「傳播權」的條文,未修訂前,串流直播打機未受版權監管,故不算侵權。修訂後,串流直播受新修訂「傳播罪」監管,版權人可對直播打機作民事索償。如達至「損害性分發」取代原作品,則可能有刑事責任。

分享二次創作
有網民擔心分享(Share)二次創作的圖片、連結或會犯法,根據立法會文件指「純粹分享連結行為不構成侵犯版權」,但若網民把影片、相片等下載再上載分享,就有可能被視為發布侵權物,可能有民事或刑事責任。

同人誌
一些同人誌漫畫會利用原著漫畫的故事、人物再創作,不論現行或修訂後,版權人都可作民事索償。如達至「損害性分發」取代原作品,則可能有刑事責任。

今次修訂方案加入了多項版權豁免,認真翻唱、串流打機、同人誌仍未被豁免,有網民擔心新修訂條例會打擊網絡和創作自由,而條例亦存在多項灰色地帶。若網民真的被起訴,法庭有最終決定權,根據4個公平處理原則作出裁決,包括:

1. 非牟利還是商業性質
2. 改編作品性質
3. 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
4. 改編作對原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沒有 open end 只有可以括免的 6類 而且存著灰色地帶 新鮮兄 以後在網上只可以互相問好就算了 。。。,

新鮮人 said...

政治部分我不談了。
只想說如果我設計了一個漫畫公仔,
人家問都唔問下我就攞黎做二次創作,
我條氣真的好唔順,
你知道設計要花幾多精神心血和痛苦嗎?
我們在學習時受到幾多凌辱和責駡!
自己的創意人家一言不發就攞黎改,
我點都唔接受,
佢寫明出處有乜用?
有問過人家願意嗎?
有尊重過原作人嗎?
有想過佢嘅所謂二次創作對原作有傷害性嗎?
那班所謂二次創作者多是無創意的抄襲者,
借自由之名盜用別人設計居多。

我再強調我想說的只是設計佁作權問題,
政治部份不在內容之內。
若果你只想談政治,
那就題目不對,
我尊重你的自由,
各自各談好了。

the inner space said...

新鮮兄 官字兩個口
用與不用任由他們
兄台都說 這條法例
可以借刀殺人
這個政府信得過嗎?

有人借用別人的創作
作第2次第Nth次創作批評政府
政府因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告他她不入
卻可以兜個圈借用侵犯始創者版權 到時判罰判刑判監
始創者們又於心何忍呢?

所以泛民議員多傾向修訂成 「開放式豁免」
而不是現在提出的 「指定六項豁免」

新鮮人 said...

我支持言論自由,
不支持"強姦"別人作品,
要批評政府無問題,
為何不能自己創作?
難道不做二次創作就不可以批評政府嗎?
佢要言論自由就可隨便拿人家的東西用,
那人家的版權受損又誰去負責呢?

這是什麼道理?
我不支持二次創作不代表支持政府,
言論自由和侵權是兩樣東西,
請不要混淆。

the inner space said...

新鮮兄 兄台是創作人 designer 設計師
應該比愚弟更明白 不是每個人都有 talent
更遑論是一個人擁有 multi talented 的吧!!!

為何漫畫會比純文字更容易令讀者明白更廣泛更深入社會各階層
為何文字小說要被拍成動畫電影呢? 圖像的功能不贅矣!

任何好的法例 例如 今次的版權法
本來是一件好事 維護創作人權益
法例落入一個無公信力的政府
他她們可以隨意搬龍門扭曲
這可以讓好事變成壞事成為惡法
就是在這個情況下 為何若沒有修訂
泛民寧願投反對票 這當然會得罪很多創作人們
泛民甘冒失去他她們的支持的危險

不過 新鮮兄 請放心這條法例必如 689所言遲早都會通過
一定會在保皇黨護航之下立法的因為他她們人多
始創創作權益必定會得到保障
今天立法會流會只是建制派議員
表表態他她不會聽689枝笛啫
當西環吹雞他她們就會乖乖坐在議事廳
等候剪布完畢就乖乖讚成票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