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法制度殺人放火等嚴重罪案﹐被告多被法庭法官依照可能潛逃﹐多不獲申請保釋﹐但亦見例外﹐如在美國連殺人嫌疑者﹐都是可以保釋的﹐OJ Simpson 森遜是一例﹐Michael Jackson 米高積遜﹐性侵犯兒童亦然。
但商業罪案﹐多會接納被告律師申請﹐保釋出外候審﹐就算定罪候判﹐還可以保釋出外候判﹐就算判了﹐還可以保釋出外等候上訴。
香港回歸後的基本法﹐採用英式施法制度﹐任何人在未被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概念﹐保留被告可以保釋出外候審。而在國內好像從沒有聽過﹐任何人可以保釋出外﹐有人話這是施法制度不同﹐在國內任何被發現的被告﹐都是有罪的﹐直至證明他她是無辜﹐再經由法庭確定﹐才獲釋放。
先科前主席黃創光棄保潛逃【明報專訊】先科國際主席黃創光棄保潛逃,他涉嫌行賄造市案今日裁決罪成,法庭發出手令通緝他歸案。
區域法院今早就黃創光被控行賄銀行高層作出裁決,但黃創光未有到庭,法庭需兩度押後開庭時間。黃創光的代表律師指,自上星期二之後,便無法再與黃創光聯絡,不排除他遇上意外,法庭其後發出拘捕令。
法庭在下午開庭時,仍未見黃出現,法官判他行賄罪名成立。其餘兩名被告受賄罪名亦成立。
控方指出,黃創光分別向銀行及證券公司高層提供40萬及17萬元,作為令銀行及證券公司購入先科股票,及撰寫報告「唱好」先科的報酬。
3名被告分別為黃創光(37歲)、美國運通銀行前高級總監梁志華(48歲),以及匯盈證券有限公司部門前董事總經理翁家添(48歲),黃被控2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翁及梁則各被控1項代表人接受利益罪。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聽取求情,並將梁及翁兩人還押懲教署看管。三名被告於○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被廉署落案起訴上述罪名,而案件其後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黃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其於○四年七月九日向梁提供四十萬元,作為「美國運通」在有關購入「先科」的股票事務或業務上,對黃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黃另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其於○四年六月十日向翁提供一筆款項,作為「匯盈」在有關購入「先科」的股票事務或業務上,對黃予以或曾經予以優待的報酬。
梁及翁各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兩人以相同理由,分別從黃收受四十萬元及一筆款項。
廉署表示,任何人士如獲悉黃創光的下落,或知道任何資料可以協助緝拿他,請盡快與廉署聯絡。廉署24小時熱線。
引伸出來﹐有個法律界的朋友作了個比喻:
在外國駕駛汽車在路上﹐如果沒有注明寫明「不可停泊 No parking」﹑「不可駛入 No Entry」﹑「不可掉頭 No U-Turn」等等﹐駕駛者都可以隨意停泊﹑駛入﹑掉頭。相反﹐
在國內和一些東南亞國家﹐如果路上沒有標誌注明寫明「可以停泊」﹑「可以駛入」﹑「可以掉頭」等等﹐所有通通都是不准的﹐如果犯規﹐可能被判有罪受罰。
這個概念﹐這個比喻﹐是否成立﹐我不會只單相信一面之辭﹐法律界的朋友可否給我一個Second Opinion 或 第三者意見呢? 非法律界的朋友﹐你們可否用你的第八感﹐8th Sense, Common Sense 來判斷呢?
有兒有女的朋友﹐為人父母者﹐你在家裡﹐你的家規是 「前者」 還是 「後者」 呢?
後記: 不寫成「司法制度」而寫成「施法制度」是因為﹐自古以來﹐所謂法律﹑法例﹑法規﹐都是有權力者﹐為官者﹐施捨給人民的﹐他們的施捨﹐隨時可能收回的。官字兩個口﹐權字也有兩個口﹐民字只有一個被壓扁了的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