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人瘋語

「我離港前到過一間精神科醫院。當時有位病人禮貌地問,一個以作為世上最悠久民主政體而自傲的國家,如何能夠將此地交給一個政治制度非常不同的國家,且既沒諮詢當地公民,又沒給予他們民主的前景,好讓他們捍衞自己的將來。一個隨行同事說,奇怪,香港提出最理智問題的人,竟在精神科醫院。」彭定康 金融時報

“During a visit to a mental hospital before I left Hong Kong, a patient politely asked me how a country that prided itself on being the oldest democracy in the world had come to be handing over his city to another country with a very different system of government, without either consulting the citizens or giving them the prospect of democracy to safeguard their future. Strange, said one of my aides, that the man with the sanest question in Hong Kong is in a mental hospital.”Chris Patten 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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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7, 2013

外傭居港權畫上句號

外傭居港權畫上句號



外傭居港權,經過《司法覆核》先由外傭方勝,律政司不服上訴到《上訴庭》,結果律政司方勝,代表外傭團體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13年 3月 25日最終駁回外傭上訴,即外傭沒有居港權。


回顧,葉劉淑儀 新民黨主席 2011-10-10 的一篇文章:
「四大關卡」不堪一擊 「申請權」形同「居港權」

【Regina Ip 網頁】9月 30日,林文瀚法官裁定,《入境條例》第2(4)(a)(vi)條將外傭列為非通常居住的做法違憲。判決為外傭申請居港權亮起綠燈。

有政黨領袖和法律界人士說,裁決只是確認外傭有「申請權」,不等於有「居港權」,入境處審批外傭的居港權申請時,還可以利用「四大關卡」阻攔。我們可以看看這個說法有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何謂居港權「四大關卡」?
「申請權」不同「居港權」之說的「依據」是《入境條例》附表一第 3(1)(a)段。該段規定,在港連續通常居住滿 7年的外籍人士,如要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須向入境處提供資料,以證明自己已把香港當作永久居住地,而資料可以包括以下4項:

(i)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ii)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iii)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iv)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梁家傑議員指,有了「四大關卡」,絕大部分外傭即使居港滿 7年,也難以取得居港權。筆者對此不敢苟同。

第一,《入境條例》附表一只是說申請人向入境處提供的資料「可包括」上述 4項,而非「必須包括」。申請人很容易就可以提供其中一兩項資料,例如「慣常住所」不必是「自置物業」,幾個人租住一間劏房,已可符合要求。

「四大關卡」或被指違憲
第二,如果入境處以此為理由拒絕外傭的居港權申請,勢必觸發另一輪司法覆核。根據過往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四大關卡」很可能被判違憲。

2003年「Prem Singh 對入境事務處長」一案中,終審法院判《入境條例》附表一第 3(1)(c)段違憲。在此先簡述案件的來龍去脈:印籍廚師 Prem Singh 於 1988年持工作簽證來港,並一直獲批延長簽證,但由於Prem Singh在 1998年 9月 27日與僱主解約,所以其簽證最終在解約後兩星期(即 10月 12日)到期。他在 10月 24日才到入境處以另一份工作來申請延期居港,不獲批准,但後來他以需時準備離港和陪伴在港待產妻子為由,得以用訪客身分繼續留港至 1999年 9月 30日。到 2000年 5月,他向入境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被入境處長拒絕。

當時入境處拒絕其申請的理由是:《入境條例》附表一第 3(1)(c)規定,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已在香港定居,而根據第 1(5)(b)段,一個人在港期間不受逗留條件限制,才算是「定居」。Prem Singh留港期間,一直受逗留條件限制,所以不合第3(1)(c)條的規定。

Prem Singh不服,申請司法覆核,其代表律師余若薇指入境處的做法違憲,理由是:《基本法》第 24(2)(4)條規定,外籍人士要成為永久居民,只須符合 3個條件,包括(1)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2)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及(3)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入境條例》附表一第 3(1)(c)段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時須在香港定居,並且按第 1(5)(b)段規定申請人須不受逗留條件限制,是橫生枝節,額外施加申請條件,限制了《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

最後,終審法院在 2003年判決,5名法官一致裁定Prem Singh勝訴,指《入境條例》附表一第 1(5)(b)段和第 3(1)(c)段的要求違反了《基本法》第 24(2)(4)條。包致金法官在判辭說:

"Can ordinary law make a constitutional status or right dependent upon a favourable exercise of a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or, failing that, a successful administrative appeal or, failing even that, a successful judicial review challenge? In my view, such a state of affairs would be unconstitutional."

簡而言之,終審法官認為,政府不能利用法例,以行政權力限制《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政府的權力僅限於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基本法》所訂明的3項條件,而不能施加額外條件。《基本法》訂明香港永久居民須「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法官認為「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含義不包括「不受逗留條件限制」,故判入境處以Prem Singh受逗留條件限制為由拒絕其申請的做法違憲。

至於「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定義是什麼?李義法官在同一案的判辭中說:

"The intention must be to reside, and the steps taken by the applicant must be with a view to residing, in Hong Kong permanently or indefinitely, rather than for a limited period. Such intention and conduct must also be addressed to Hong Kong alone as the applicant's only place of permanent residence."

換句話說,只要申請人有行為證明自己以香港作為唯一永久居住的地方,就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在最近的外傭居港權案,林文瀚法官已經指出,就算申請者的家人不在香港、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沒有交稅,也不能由此推斷申請一定會失敗。因此,如果政府以「四大關卡」拒絕外傭的居港權申請,極可能同樣被視為以行政手段施限制憲法權利,亦即違憲。

「四大關卡」勢掀訴訟 非杞人憂天
這個想法並非杞人憂天。吳靄儀議員在Prem Singh案判決後,已撰文討論相關問題。吳議員不認同申請人須以香港為「唯一」的永久居住地。她又認為,永久居民不一定要在香港擁有物業、家庭和事業,只要申請人聲稱以香港作永久居住地,就已經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特區「芝麻官」無權為《基本法》設限,甚至不應有權判斷申請人是否說真話:

“To put the power of determining whether a person speaks honestly when making a solemn declaration to take Hong Kong as his or her home is to give discretion over a Basic Law to petty officials”。(詳見2003年8月13日《南華早報》“Is Hong Kong closing its doors to foreigners?”)

不論是法庭先例,還是梁議員黨友的評論,都指出「四大關卡」會受到法律挑戰。如果入境處以外傭未能通過「四大關卡」為由,拒絕給予居港權,勢必惹來新一輪訴訟。誇大「四大關卡」的效用,等於淡化外傭居權案的社會後果。



文章是 2011年 10月 10日 dated,嗜悲 閱讀後把文章記下來,留待等候終審聽的最終判決,看看 葉劉淑儀 這位曾經貴為保安局局長的 女強人,她的識見能否接受時間的檢測和考驗。


至今已經有年多了,特區經已由曾蔭權政府過渡至梁振英政府,律政司司長也由黃仁龍交棒給袁國強。新人律政司司長,試圖利用外傭居港權這案子,一口氣解決雙非兒童和來港誕生嬰兒,想法院自己提出要求人大釋法,一矢雙鵰。


如今五位終審庭法官開庭,先是否決了雙非兒童早前取得法律援助,由母親代表要求申請加入今次聆訊,經過聆訊後五位法官: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兩名常任法官 陳兆愷 及 李義,另外兩名非常任法官,夏正民 + 梅師賢 等進行聆訊,又考慮了幾個星期,卒之有了解論書面判詞如下:


【明報專訊】牽連司法獨立與「雙非兒童」兩大議題的外傭居港權案,終審法院駁回外傭上訴,即外傭沒有居港權。

終審法院今早就這宗備受矚目的案件頒下判辭。而對於政府要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法院則認為無需要而拒絕。

這次終審法院駁回外傭居港權上訴,已是終極裁決,意味本港外傭不會享有居港權。


在香港駐有辦事處的外國通訊社,紛紛不約而同報導了:HK foreign maids lose final appeal for residence rights,the court also rejected a government request to seek China’s guidance on the city’s constitution regarding residence rights, which could have affected the status of Hong Kong-born children of mainland Chinese parents.


近日香港和內地鬧得不亦樂乎的《愛國愛港》人士,才可以參選 2017年的普選行政長官,嗜悲 沒有想多做評論,因為 1997年 7月 1日開始,我經已明白透徹不過。那末,葉劉 會不會是下一屆,或再下一屆的可接受的特首候選人呢?


不過如今,以 馬道立 為首的司法機構,只解決了《外傭居留權》,而對於政府要求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就《雙非嬰兒》釋法,法院則認為無需要而拒絕。看來 律政司 袁國強 和他的團隊,要再攪絞腦汁,再另覓方法把 梁振英 一時之快,喊停!將《2013年零雙非》予爾合法化!




伸延閱覽:
「四大關卡」不堪一擊 「申請權」形同「居港權」 葉劉淑儀官方網頁
終院駁回外傭居港權上訴 雅虎新聞網







4 comments:

Ebenezer said...

今日總算是給梁振英折了其中一隻炸彈。

The Inner Space said...

以便兄:前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和今屆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習總都有說過要香港三權合作。鄧忍光修理港台又會派誰去修理馬道立為首的司法呢?

Haricot 微豆 said...

SBB:

With the final legal decision established, perhaps the govt can use the momentum to strengthen/reform the guidelines and policies.

The Inner Space said...

Dear HBB welcome back from hibernation! Well the Leung chun ying govt has no say in the 2017 普選,北京和泛民透過大氣電波互相叫陣 。。。

喬曉陽三個堅持:包括2017年必定透過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絕無拖延;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與中央對抗的人士必定不能勝任;按《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決進行。還有三判斷:相信每個市民心中都有一把尺,提名委員會、合資格選民,及中央都會有判斷是否符合愛國愛港。

佔領中環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牧師,要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透過民主程序,議決普選方案。他們說參加者要簽署誓約,最快明年初就多個符合國際普選原則的方案,進行討論和表決,選出一個 2017年特首選舉具體方案。

這運動有三個基本信念和四個步驟,如果有關方面漠視民主訴求,才會佔領中環,但強調絕對是非暴力。市民可以選擇三種不同方式,第一是負責支援,但自己毋須違法。第二級是參與公民抗命,但毋須自首。第三級就是會主動自首,並且在法庭上不抗辯。並希望他們願意為了在香港的制度和社會落實這些價值而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