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去分辯 真 Real Genuine 偽 Fake Counterfeit 眼見都未為真。 合法 依法 Legitimate 是否必然包含:公平 公正 和 公義 呢? The wise speaks when he has something to say. The fool speaks when he has to say something 。 。 。 。 。 。。。。。。 一個沒有內涵的小男人﹐顧名 "the inner space".
Tuesday, January 03, 2012
新年說冤情
昨天在電視新聞播出有位老伯,自己不是吸煙者,卻被食環署票控亂拋煙蒂1500元定額罰款,老伯即時自資400元驗尿,證明自己尿液不含尼古丁,不是吸煙者。
【明報專訊】沒吸煙卻被控亂拋煙蒂?一名退休紀律部隊人員聲稱某天泊車時,被食環署人員票控亂拋煙蒂,自言一直沒吸煙習慣的他為表清白,自行花數百元找醫生驗尿作證,誓向食環署上訴。
前懲教職員 誓向食環上訴
事主蒲滿泰退休前任職懲教署。上月19日下午約3時,他載同孫女駕車到達屯門鹿苑街,泊車後準備離開,卻被附近兩名食環署人員指亂拋煙蒂到車的右後方,票控定額罰款1500元。他不忿沒有犯法卻被控,即日往私家醫生診所花400元驗尿,結果顯示尼古丁含量屬陰性。
食環署拒檢走煙蒂化驗
蒲滿泰當時又要求署方人員,將涉案煙蒂檢走以化驗DNA,但遭拒絕。他其後返回案發現場拍攝,並將驗尿報告寄往食環署檢控組上訴。蒲滿泰直言莫名其妙:「由出世至今我都不食煙……被人告拋煙蒂非常無辜」。他稱為表清白「一定抗爭到底」,要求署方撤回指控及道歉。
食環署發言人回應,表示當日小販事務隊的人員,目睹事主把煙蒂棄置於馬路上離開,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署方亦接獲投訴,曾兩次去信投訴人通知個案進度,並於近日完成調查,已書面回覆投訴人。發言人表示,署方一般不會檢走煙蒂,如投訴人對指控有爭議,可書面回覆檢控組,以向法庭申請發出傳票,安排聆訊。
律師:拒檢煙蒂不公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事主花費的時間及心血遠超1500元,但認為他為公義是值得。陸偉雄表示,拋垃圾行為是驚鴻一瞥,食環署人員容易看錯。對於署方未有檢走涉案煙蒂,陸偉雄直言煙蒂是重要證物,不將之檢走對事主不公平。
有關新聞片段:退休公僕訴冤被控扔煙蒂 i-cable 有線電視
恐怕這位受害者老伯,雖然曾在懲教署但不明白,不吸煙並不可以 mutually exclusive 相互排斥排除他沒有拋棄煙蒂,這只可以證明吸煙不是他,因此煙蒂不是他的。就等如老人家們,可以由醫生證明他 impotent,但這並不代表他沒可能非禮小女孩,屬同一道理。
好簡單我自己都有輛錢七,每逢去到一些舊區,需要停泊在街道兩旁的咪錶位子,辦完私事回來,車頂甚麽垃圾都會有。很自然就隨手戴上個膠袋,把大大小小垃圾收入膠袋內,再行兩步找個垃圾桶安放妥當。
我不敢妄加狡辯,老伯今次慘被兩名食環署人員,指亂拋煙蒂到車的右後方,最有可能就是有個煙蒂落在車子上,老伯隨手把不屬於他的煙蒂,拋棄在車的右後方,不幸被兩名食環署人員同時看到。
吸煙者不是老伯,先亂拋煙蒂也不是他,但熄了的煙蒂,落在他車子上,老伯隨手把煙蒂撥落地,卻可以是他,若有這個可能,也屬於亂拋垃圾,而且定額票控,並不是告他吸煙。
老伯需要證明煙蒂不是他拋落地,卻不是證明自己有沒有吸煙和煙蒂屬於誰,哈哈哈!
後記:結果2012年3月26日
【明報專訊】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昨在裁決中表示,被告雖多次明言從不吸煙,但這與有否丟煙蒂是兩回事。不過,她認同辯方在結案陳辭中所指,食環署人員在被告10多米外的左後側,觀察被告垂下的右手,視線角度狹窄;雙方之間隔着街牌、被告孫女等,質疑食環人員觀察可能受影響,但強調並非指職員說謊。
【商業電台】蒲滿泰退休前,任職懲教署,去年年底在屯門鹿苑街泊車期間,被食環署人員票控他掉煙頭。裁判官聽取控辯證供後,認為被告是否吸煙,與有否掉煙頭並無必然關係,但食環署人員當時只看到被告右手垂下,並無看到有前後移動的動作,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被告為證明自己從來不吸煙,自費驗尿向法庭提供證明。
首先官點說明:『被告雖多次明言從不吸煙,但這與有否丟煙蒂是兩回事。』這個我同意,也和我當初的觀點類同。
其次官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我需要查查這一宗是否刑事案件,只有刑事案有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是一宗亂拋煙頭案,是不服定額罰款的案子,應該是一宗民事案子,“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是不能應用在民事案。裁判官只是想息事寧人!
伸延閱覽:
被控拋煙頭退休漢驗尿證無吸煙 新浪新聞網
退休公僕訴冤被控扔煙蒂 i-cable 有線電視
退休漢花3萬翻案還清白 雅虎新聞網
退休懲教署人員被票控掉煙頭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雅虎新聞網
8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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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就是愈來愈濫情,邏輯思維從沒進步過。
ReplyDelete我倒想知道,在票控丟煙頭情況下,Burden to proof 應在原告還是在被告?
ReplyDeleteProve 左架喇,食環署職員話「親眼見」,佢地就係人證!
ReplyDelete麥捷遜兄:想這位老伯一時火遮眼,認為只要證明體內沒有尼古丁,應該可以推翻定額罰款!
ReplyDelete以便兄:根據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S) ORDINANCE (Chapter 570) 經已詳細表述。
ReplyDeleteImportant Links:
Chapter 570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S) ORDINANCE
NOTICE OF PARTICULARS OF ALLEGED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
再者 麥捷遜兄,小弟略讀有關條例,認同兄台所指,兩位食環署的人員在場,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時,經已有兩位人證,指證這位老伯觸犯了公眾地方潔淨條例的有關罪行。
ReplyDelete兩位食環署的人員在場,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時,經已有兩位人證 ...
ReplyDelete咁就麻煩喇,我隨時無端被告,因為哩個世界有集體性恐慌,有集體性以為,集體性笨拙,集體性老作...
劉朗兄: 雖然有人證,並且已經提出定額罰款單,但還是有個機制可以提出爭議。
ReplyDelete最佳便是有另一位或更多證人,可以作證煙蒂不是這位老伯拋棄的,不過事發時是上個月中,差不多三個星期,再找證人並不容易。
就算剛巧有閉路電視影到,過了這麽久都已經可能洗掉了。老伯真的唯一抗辯,就是他不是吸煙者,睇個官點判!
致主管當局(第6(1)條)NOTIFICATION TO AUTHORITY(Section 6(1))
致:主管當局 To: The Authority
就貴處/署*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6(1)條所發出的通知書(詳情本人經已閱悉),本人意欲就該通知書所指明的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特此通知。
Take notice that I wish to dispute liability for the offence specified in your notice (particulars of which I have taken notice) issued under section 6(1) of the Fixed Penalty (Public Cleanliness Offences) Ordinance.